新疆首部县级生态环保条例施行
木垒县立法重点解决11个大类51项问题
(记者曹华)6月27日,记者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获悉,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新疆首部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保护木垒县生态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涉及除水资源以外与生态有关的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的保护。重点解决11个大类51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法律责任问题。
据了解,为保护木垒县优质的空气质量,《条例》明确木垒县域内禁止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入驻,规定了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餐饮烧烤、农田焚烧秸秆、工地扬尘等所产生的污染治理;为减少土壤面源污染,明确了对地膜、滴灌带、农药及包装物回收治理的规定;为减少采矿对环境植被的破坏,明确了禁采区域、开采要求和地质环境恢复等;为保护林木,对次生林、村庄绿化林、农田防护林、荒漠公益林分别明确了保护责任单位与措施;为保护草原生态,明确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科学控制草场载畜量,防止毒草、虫害、鼠害等,保障草原植物的多样性,同时禁止单位或个人草原活动中的破坏行为。
为保护全县11处湿地,《条例》禁止了对湿地及周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破坏行为,规定每年5-8月为湿地禁牧期;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明确了养殖区域、设施标准、屠宰设施及畜禽尸体处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防止工程建设污染,明确了工程审批的环保条件、工程取料、工地扬尘管理、地质环境与植被恢复等;为治理乡村环境,明确了农村垃圾减量分类,源头治理的机制、流程,彻底解决垃圾围村的现状;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明确了景区、景点设施建设的环保要求,禁止了景区、景点活动人员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据了解,木垒县干旱缺水,生态环境脆弱,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木垒县通过立法形式先后制定了“三条例一办法”,同时在借鉴内地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严格立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新疆首部县级生态环保条例施行
木垒县立法重点解决11个大类51项问题
(记者曹华)6月27日,记者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获悉,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新疆首部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保护木垒县生态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涉及除水资源以外与生态有关的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的保护。重点解决11个大类51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法律责任问题。
据了解,为保护木垒县优质的空气质量,《条例》明确木垒县域内禁止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入驻,规定了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餐饮烧烤、农田焚烧秸秆、工地扬尘等所产生的污染治理;为减少土壤面源污染,明确了对地膜、滴灌带、农药及包装物回收治理的规定;为减少采矿对环境植被的破坏,明确了禁采区域、开采要求和地质环境恢复等;为保护林木,对次生林、村庄绿化林、农田防护林、荒漠公益林分别明确了保护责任单位与措施;为保护草原生态,明确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科学控制草场载畜量,防止毒草、虫害、鼠害等,保障草原植物的多样性,同时禁止单位或个人草原活动中的破坏行为。
为保护全县11处湿地,《条例》禁止了对湿地及周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破坏行为,规定每年5-8月为湿地禁牧期;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明确了养殖区域、设施标准、屠宰设施及畜禽尸体处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防止工程建设污染,明确了工程审批的环保条件、工程取料、工地扬尘管理、地质环境与植被恢复等;为治理乡村环境,明确了农村垃圾减量分类,源头治理的机制、流程,彻底解决垃圾围村的现状;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明确了景区、景点设施建设的环保要求,禁止了景区、景点活动人员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据了解,木垒县干旱缺水,生态环境脆弱,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木垒县通过立法形式先后制定了“三条例一办法”,同时在借鉴内地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严格立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