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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都能源违法未按期披露年报和一季报董事长遭罚5万

    来源: 中国经济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8-06-28 访问:
    原标题:美都能源违法未按期披露年报和一季报 董事长遭罚5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8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局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财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美都能源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美都能源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董事长闻掌华、总裁翁永堂、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副总裁徐国强对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沈旭涛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美都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美都能源董事长闻掌华、副董事长翁永堂、副总裁徐国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沈旭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3号

      当事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闻掌华。

      闻掌华,男,1964年12月出生,美都能源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翁永堂,男,1977年10月出生,美都能源副董事长、总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徐国强,男,1973年4月出生,美都能源副总裁,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沈旭涛,男,1987年3月出生,美都能源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都能源未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美都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美都能源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美都能源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018年5月3日,美都能源对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定期报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董事长闻掌华、总裁翁永堂、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副总裁徐国强对美都能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沈旭涛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美都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闻掌华、翁永堂、徐国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沈旭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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