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区以来,自治区强化边督边改力度,严格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切实解决群众举报的生态环保问题。现将典型案件问责情况公布如下:
一.呼和浩特对和林格尔县盛乐镇西沟门移民新村内木器厂环保假整改问题进行问责
对于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暗访反馈的和林格尔县盛乐镇西沟门移民新村内木器厂假整改问题,呼和浩特市依法取缔关闭和林格尔县盛乐镇西沟门移民新村内木器厂,并对在环保假整改中涉及的和林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和林县原副县长、现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星晟、和林县副县长郭文俊、副县长贺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市环保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宝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和林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和林县对原内蒙古凯帝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注册为内蒙古元达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沈兵予以行政拘留,同时立案调查,依法对该公司按高限予以20万元罚款,关闭取缔该企业,立即拆除所有设备,并启动公益诉讼;对县环保局局长刘瑞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行政职务。对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苏永斌予以政务撤职。
对盛乐镇党委书记云安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盛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月忠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镇长职务。对盛乐镇人大主席张永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通辽市扎鲁特旗对嘎查达带头违规违法采砂问题进行问责
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问题后,经调查核实,扎鲁特旗乌兰哈达苏木都日本格尔嘎查嘎查达带头违法在村里采砂。当地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对嘎查达翠山下达了《违反水法规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破坏的河道恢复原状,并处以15000元的罚款,同时对翠山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没收违法所得7560元,罚款3780元。依法依规给予乌兰哈达苏木都日本格尔嘎查嘎查达翠山记过处分,给予乌兰哈达苏木时任水利站站长布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巴雅尔图胡硕镇国土资源所所长青山党内警告处分,责令乌兰哈达苏木时任副苏木达顺布尔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旗范围通报。
三.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对群众反映养猪场环境问题进行问责
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问题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组织综合执法局、环保局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满意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位于禁养区,占地3000平方米,西、南、北三面有猪舍养殖生猪。该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猪粪堆放于门口北侧无防渗土坑内,无防雨措施,厂界恶臭气体超标排放。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养殖场产生异味和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情况下达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治,处以35万元罚款。对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旗委决定对监管不力的旗环保局原局长鄂强、现任局长王景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莫旗环境监察大队队长高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局长王玉柱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挂职副局长武利云诫勉谈话;给予尼尔基镇党委副书记宫梅诫勉谈话;责成旗政府党组成员、副旗长鄂海峰向旗党委作出深刻检查。
四.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对益捷康餐具清洗配送中心环境问题进行问责
针对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指出玉泉区益捷康餐具清洗配送中心没有环评手续、有燃煤小锅炉、存在渗坑排放等问题,玉泉区有关部门依法对该企业法人孙永强行政拘留十五日,依法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按照法定程序处以企业10万元罚款,责成企业对厂区内的燃煤小锅炉、生产线、渗坑等环境污染设施立即拆除、恢复原状、清除污染。玉泉区委给予小黑河镇副镇长侯晨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镇长职务;给予小黑河镇环保环卫办主任毛建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主任职务;给予小黑河镇讨卜齐村党支部书记史平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玉泉区环保监察大队大队长郝应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队长职务;给予玉泉区环保监察一中队队长郭闻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队长职务;对玉泉区人大副主任、小黑河镇党委书记刘宇宏及小黑河镇镇长杨海英、玉泉区环保局局长张文忠、卫计局局长呼其图进行通报批评;小黑河镇党委政府、区环保局向玉泉区区委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五.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对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问责
针对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指出土左旗白庙子镇呼和浩特市锦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问题后,土左旗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行政处罚,并将经营者行政拘留15日,责令企业停产,拆除相关设备。土左旗委给予白庙子镇党委书记李成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白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侯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镇长职务;给予土左旗环保局副局长肖文忠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土左旗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巴图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土左旗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云巴图政务撤职处分。
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对群众反映张国珍破坏生态问题进行问责
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关于“赵家村村民张国珍破坏生态占用35亩林地,据为己有,并自己种植,群众多次向上反映未处理”的问题后,经乌兰察布市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属实。集宁区政府立即责令张国珍停止违法行为,对已复垦沙源地补种柠条,恢复原貌。集宁区森林公安局对张国珍破坏林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1062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7月1日前恢复土地原状。集宁区对负有监管责任而疏于管理的白海子镇政府副镇长许智宏、集宁区林业局资源林股股长张志斌、白海子镇林业站负责人孙拥军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给予赵家村村委会主任赵月免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