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6月21电(蒋雪林 林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20日晚间再次发布通报,公布三起生态环境损害典型问题责任追究情况。
通报显示,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进驻广西开展“回头看”工作以来,广西全区总共对履职不力的33个责任单位和5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6月20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通报的三起生态环境损害典型问题为: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高沙村非法炼铝厂环境污染失职失责问题;贵港市严肃问责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玉林市福绵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通报称,2018年4月,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高沙村委黄屋队村民黄成德在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村恒雄砖厂(已关停)用地上,私自建设3080平方米的厂房和6个生产炼炉,雇佣20名工人非法炼铝,对当地环境造成影响,被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责令整改。经钦州市环保部门认定,该厂属未批先建、污染物超标排放、无证无照的环境违法污染企业。
资料图: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钦州市拆除“小散乱污”冶炼企业。
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不力,钦南区康熙岭镇党委书记黄镇恒、镇长李茂华,钦南区工信局局长邓德平,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南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黄善坤,钦南区安监局副局长裴庆昌,钦南区城监大队副大队长黄国清等6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钦南区康熙岭镇副镇长、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陈忠明(兼),钦州市环保局钦南区分局局长黄如龙,钦南区工信局副局长苏业远等3人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
通报显示,2017年以来,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平南县和贵港市市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作风不扎实,防治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完成2017年度自治区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今年1至4月份全市空气质量持续下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区排名靠后。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港北区政府副区长潘建华,港南区政府副区长梁民伟,覃塘区政府副区长甘冬梅,桂平市政府副市长黄强,平南县政府副县长罗辉,贵港市市政局党组成员、市环卫处主任郑广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覃武军,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温伟雄等8人被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
通报称,2018年6月4日,生态环境部约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出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治理沿江畜禽养殖污染不力,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党委政府,福绵区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江口水库水电管理处等5个单位被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江口水库水电管理处副主任苏良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江口水库水电管理处主任邱勇军被诫勉谈话;成均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黎飞,福绵区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姚天水,水产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斌荣,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苏晖,福绵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杨业耿等5人被通报批评。
6月19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通报了五起生态环境损害典型问题责任追究情况。
6月7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广西并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回头看”督查活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