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9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九批次,共75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案件10件,已办结74件,受理编号分别为747、751、752、753、754、755、757、760、763、764、766、767、769、773、774、775、776、781、782、783、785、786、787、789、791、795、796、797、798、802、803、804、805、806、807、809、810、812、813、815、816、817、819、820、821、824、826、827、829、830、832、833、835、838、839、842、843、844、845、846、850、852、854、855、858、860、862、863、864、865、868、869、870、871,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808。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747:“自2011年以来,木兰县林业局副局长朱某利用职务之便,破坏5000亩林地改为耕地并盗伐林木。举报人多次向民政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反映未果,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木兰县林业局隶属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辖1个局机关、5个事业站、6个国有林场,现有在职职工720人。2011年以来,历任木兰县林业局局长职务3人,分别是:魏成章(2010年6月—2013年12月)、史宏伟(2013年12月—2016年8月)、刘云龙(2016年8月至今)。历任木兰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5人,分别是:陈晓林(2008年—2016年)、尹广智(1994年—2011年)、刘海林(2002年—2013年)、姚少青(2016年至今)、崔波(2017年至今)。历任木兰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局长职务2人,分别是:朱凤武(2009年—2014年)、陶明江(2014年至今)。副局长1人:朱勇(2009年至今)。木兰县森林总面积765933亩,活立木总蓄积5100261立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自2011年以来,木兰县林业局副局长朱某利用职务之便,破坏5000亩林地改为耕地并盗伐林木。举报人多次向民政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反映未果,要求恢复林地情况不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6月9日20时46分,木兰县哈尔滨市转办通知后,木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当晚10时,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和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共同组织召开案件交办会,深入分析了案情,落实了包案县领导,并责成木兰县委办、政府办、林业局、环保局抽调专人组成案件联合调查组,对举报线索进行全面调查核实。6月10日7时,案件联合调查组正式开展工作。
一是木兰县案件联合调查组到木兰县林业局调阅自2011年以来木兰县所有林政案件卷宗,发现3起涉及朱姓人员开垦、侵占林地案件,分别是:建国乡李家粉坊屯农民朱某开垦林地5.02亩、大贵镇陆家店农民朱某侵占林地0.154亩、大贵镇龙泉村农民朱某开垦林地2亩,三起案件共毁坏林地7.147亩,木兰县林业局已对3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上述3人与木兰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两位朱姓(副)局长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二是木兰县案件联合调查组到木兰县林业局核查了2011年以来木兰县林业系统干部任免文件和职工名册,有4名朱姓干部。其中:2名是中层干部,分别为朱凤武(木兰县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现任副科级侦查员)、朱勇(木兰县林业局防火办主任兼木兰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2名是普通职工。上述4人,本人名下没有林地、林木、林权登记记录,也没有受到过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朱凤武和朱勇均不曾担任木兰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朱勇任木兰县林业局防火办主任兼木兰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期间有举报案件发生。
三是木兰县联合调查组到木兰县林业局查阅信访举报案件发现,2017年11月,有群众向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举报朱勇有毁林种地行为。黑龙江省专员办对该案件下达专项督办通知(黑监案转字〔2017〕4号)。2017年11月27日,受黑龙江省专员办指派,哈尔滨市林业局资源处对该案件进行了现场勘验。2018年4月24日至25日,黑龙江省专员办通过调取林权档案、资源档案、作业设计、采伐证审批和发放、检查更新造林情况等方式再次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认为,该林地为朱凯(朱勇的弟弟,木兰县职业高中职工)所有,其经营行为依法合规,该地块与被举报人朱勇没有关系。
当时,举报人举报的地块位于木兰县建国乡新生村东光屯,所有权人为朱凯,持有03937号林权证(面积195亩)。朱凯的林权证是通过个人申请、现地审查、林业审批等程序正常办理的。2014年10月,木兰县林业局核发给朱凯木林采字〔2014〕175、176、177号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169亩。2014年11月,朱凯实际采伐林木169亩3703株。2015年春季,朱凯对该地块进行了造林,同年将该地块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转包给当地农民张某进行林粮间作至今,面积为169亩。2016年春季,朱凯又对该林地进行了补植。但由于林粮间作和农民放牧等因素影响,致使造林地块苗木成活率仅为59%,没有达到造林规程85%的验收标准。2017年春季和2018年春季,朱凯又分别对该林地进行补植,树种为云杉。木兰县林业局计划于2018年7月对该造林地块进行验收。
下一步,木兰县将加大对林地、林木的管护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县域林业生态安全稳定。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751:“王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榆树镇东暖泉屯200余亩耕地和林地私建墓地。目前正在外售墓地。举报人曾向当地国土及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被举报墓园实为三部分墓区,分别为:金龙山公墓(民泉村公益性墓地)、王某所建墓园、徐某某所建墓园。这片墓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二龙山(当地称:东暖泉屯),二龙山一带地形为垂直距离较大的半坡,据当地百姓回忆,近150多年以来该处一直是乱葬岗,私埋私建坟地现象十分严重,所占土地面积极大,山上荒坟数量极多,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200余处。
金龙山公墓是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公益性墓园,权属为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村委会,是2015年榆树镇民泉村村委会为响应政府对墓地集中规范管理,退坟还耕还林的要求向榆树镇政府申请建设的民泉村公益性墓地。2015年7月24日,道里区民政局对民泉村公墓下达了《关于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兴建公益性墓地的批复》(哈里民发〔2015〕150号),明确了公益性墓地,只允许收取成本投入资金,不准收取经营性费用,同时所兴建的公益性墓地必须在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地点和范围内兴建。但截至目前,村委会并未按照要求,到规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任何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金龙山公墓现占地总面积88222.4平方米(132.3亩),土地规划用途:64平方米为建设用地,1698.2平方米为农用地(耕地),83001.2平方米为农用地,3459平方米为其他土地。已建成墓区建筑占地8605.4平方米,沥青路2976.5平方米,砖墙总长900.7延米,栅栏总长226.8延米。
另外两块墓园位于民泉村公墓西侧,与民泉村委会公墓无关,分别为王某和徐某某二人所建。经调查,王徐二人所占土地为王某从村民承包地租赁取得。2017年3月16日,王某因资金不足将北边部分土地再次转租给徐某某。后经王徐二人协商,考虑到二龙山的整体环境,决定分别利用各自租得土地建设墓园。
王某建设的墓园,北至徐某某租赁土地,南至村路,西至原村集体大棚,东至二龙山排水沟,圈围总面积5780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地),现已建成墓园建筑占地总面积1459.9平方米,硬化地面1248.6平方米,围墙177.7延米,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批手续。
徐某某建设的墓园,北至村路北推93米处,南至王某租赁土地,西至原村集体大棚,东至二龙山排水沟,圈围总面积5411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地),现已建成墓园建筑占地总面积1340.2平方米,硬化地面581.3平方米,围墙41.7延米,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
经调查,举报案件基本属实。
1.关于王某建墓园占地面积200亩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反映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被举报地块虽似一片墓地,实则涉及3块墓园,分别为民泉村金龙山公墓、王某修建墓园、徐某某修建墓园,而并非举报人所说是王某一人所建。被举报的王某,其所建墓园面积与举报人举报面积不符。王某建设的墓地占地实测5780平方米(8.7亩),而非200亩。
2.关于修建墓地破坏耕地、林地问题
(1)关于破坏林地的情况
经调查,破坏林地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7年8月起,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介入调查,聘请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毁林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初步认定,被举报人王某没有破坏林地行为。而徐某某及民泉村委会建设的墓区,存在的毁坏和占用林地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道里区农林畜牧局将按法定程序把案件移交市森林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要求责任人于2018年9月恢复所占林地。
(2)关于破坏耕地情况
经调查,破坏耕地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针对金龙山公墓违法占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随工程进度分别于2016年5月,2018年5月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哈国土行处罚字〔2016〕2010号、哈国土行处罚字〔2018〕2231号)。
因公墓占地面积较大,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于2017年11月,将情况函告道里区政府(《关于通知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金龙山墓地需立即整改意见的函》),要求道里区政府立即对墓地违法占地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道里区政府收到函后,责成道里区民政局分别于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18日和2018年4月4日对榆树镇民泉村公益性墓地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针对王某及徐某某新建的2个墓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10日,分别对二人违法占地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哈国土行处罚字〔2018〕2232号、哈国土行处罚字〔2018〕2233号)。现正在履行法律程序,待6个月诉期满后,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将案件移交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关于墓地对外销售问题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金龙山公墓确有对外销售收费情况,道里区政府责成道里区民政局将利用半个月时间查明情况,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4.关于举报人曾向当地国土及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果问题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向国土及环保部门举报始终未果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在接到电话举报后,已电话回复举报人,告知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对违法占地情况做出了行政处罚,并将情况通告所辖区政府。
经核实,环保部门未接到过举报。
5.下步措施
2018年5月22日,道里区主管区长主持召开了由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道里区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道里区榆树镇政府、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等相关13家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履职尽责、按照法定职责处理。道里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落实消除墓地违法状态。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752:“道外区百菜村石人沟大禹废油加工厂,生产期间冒黑烟,向附近沟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造成周边空气中弥漫臭味,影响附近村民生活和种地,已持续5年,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为哈尔滨大宇油脂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石人沟村,该公司“油脂加工”建设项目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2016年6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主要产品为生物质油等,项目总投资伍佰万元。该单位于2012年12月11日取得《废油脂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此前,我局未接到此类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该企业存在生产期间冒黑烟,向附近沟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造成周边空气中弥漫臭味,影响附近村民生活和种地,已持续5年,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反映,至今未果。情况不属实。
6月9日,道外环保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现处于停产状态,现场也无生产迹象。2016年10月停产至今。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753:“南岗区文林街华风海城湾小区对面一发电厂。生产期间排放大量粉尘,污染周边空气,设备运行噪声严重。此外,冬季有周边浴池到该发电厂拉热水,造成路面结冰,影响附近居民通行。上述问题已持续3年,举办人要求发电厂迁走。”
(一)基本情况
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始建于1927年,1984年进行热电联产改造,2002年归属中国华电集团,2014年归属黑龙江华电能源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230100127051980N001NP,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51980N(3-1)。
自2017年3月该企业由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支队下放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监管以来,采取定时检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举报受理第七批453号、491号,第八批641号信访事项都曾反映过类似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南岗区文景街发电厂生产期间设备噪声扰民,烟囱冒黑烟,运热水的水车鸣笛,冬季装水处路面结冰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总装机容量102MW(其中25MW机组三台、12MW机组一台、15MW机组一台),配备三台220吨/时高温高压粉煤炉及两台64MW链条式热水锅炉,属于母管制电厂。全年发电量55000万千万时/年,供热480万吉焦/年,供热面积约830万平方米。自2016年起,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全年发电量进行了定量控制,该企业生产时间更改为每年10月至次年4月。该企业2015年全面实施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改造,新增2套脱硫岛(1-2号锅炉对应1#FGD,3-5号锅炉对应2#FGD),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将原有3台锅炉电除尘器全部改为电袋除尘器,并在锅炉内采取LNB+SNCR改造脱硝,并与2015年12月31日完成9套CEMS在线监控设施验收。
2017年3月以来该企业严格执行监测方案,在线监控、自行监测、应急监测、比对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1#2#3#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1),4#5#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未发现排放粉尘现象。
2016年7月,针对该企业生产、大气污染设施运行过程中噪声扰民情况,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对该企业已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对相关设施进行噪声治理。该企业对露天转机进行了封闭降噪,联合烟道进行了加固整改。2017年该企业又对靠近居民居住楼文林街厂界墙加装隔音墙。对生产过程中突发,临时性并气噪声采取书面申请,并公示周边居民。2018年2月23日通过委托第三方监测部门监测,4个点位噪声排放值均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夜间标准。
针对周边居民反映的设备运行噪声扰民现象,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督办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落实整改。该单位于6月11日向南岗区政府、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提交了关于锅炉脱硫脱硝环保设施噪音治理方案,决定利用超低排放改造工期,对原有脱硫脱硝环保设施噪声进一步治理,2018年10月前完成治理改造。
2018年6月10日南岗区政府组织辖区办事处及交警和城管部门对运热水大型水车鸣笛,装水处道路结冰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核实,文林街69号哈尔滨浩源中水销售有限公司主要销售热水,该企业现已季节性停产。南岗区政府6月11日召开会议督办辖区办事处,在冬季该企业经营过程中,联合交警和驻街执法中队,对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指派专人进行看守,杜绝水车乱鸣笛,确保结冰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通行。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进一步对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加强环境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754:“道里区光华街112号院内有5家修配厂,其中有3家无照经营且无牌匾,经营期间喷漆异味污染周边空气,影响居民生活。”
该案件与第八批675案件第一个问题重复,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755号:“一是五常市牤牛河九三大桥两侧,有人占用河道和行洪区建设别墅和饭店,多达几十家,严重影响行洪,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恢复河道。二是五常市各乡镇的自来水厂水质不达标,一直未整改,已持续2-3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五常市牤牛河九三大桥两侧,有人占用河道和行洪区建设别墅和饭店,多达几十家,严重影响行洪,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恢复河道。)
(一)基本情况
牤牛河是拉林河一级支流,年径流量8.48亿立方米,流经冲河、龙凤山、光辉、卫国、常堡、安家等乡镇,通过哈五路安家镇区段九三大桥注入拉林河。据碾子沟水文站水文记载,历史最高水位168.26米,最大流量1450米/秒。举报人所说的九三大桥两侧,是以牤牛河分界,南岸有安家镇的兴业村,北岸有背荫河镇的白旗、蓝旗、大荒村。由于该地段交通便利,风景优美,历史上形成了以餐饮为主的旅游聚集区,牤牛河沿线建有用于旅游餐饮、休闲的房屋有19处,其中银河谷小区1处,休闲住宅1处,闲置未知用途房屋2处,饭店15处。
五常市水务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收到群众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连夜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等8个部门和安家镇、背荫河镇等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组的8个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牤牛河南岸由安家镇政府牵头,北岸由背荫河镇政府牵头,并分别配备了五常市水务局分管灌区、河道和水务执法的分管领导,确保调查细致详实。
一是举报情况确实存在。2018年6月10日、6月11日,联合调查组抽调执法人员和有关干部,利用两天时间,对牤牛河沿线,特别是九三大桥两侧旅游聚集区域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情况是:牤牛河九三大桥两侧,东至石刀山,西至营城子拦河坝的旅游聚集区域,共有19处58栋举报人所说的“别墅”和饭店。其中,占用河道的2 处,占用行洪区的18处(其中有1处既占河道又占行洪区)。有水务和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手续的共6处(其中既有国土又有水务的3处);有房屋产权手续的共5处(其中没有水务和国土部门土地手续,但有房屋产权手续的有2处;既有水务和国土部门土地手续又有房屋产权手续的有3处),但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产权手续面积都不相符,其中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房屋产权手续面积的有4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房屋产权手续面积的有1处;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8处。
二是对举报中的违章建筑进行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及第四十二条之条款,五常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3日印发了《五常市清河行动方案》(五政规〔2017〕14号)。方案规定以各乡(镇)防汛指挥部为主体,在五常市全市相继下达了清障通知,目前清障工作正在进行。在清河过程中,九三大桥两侧19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已于2018年5月10日至5月23日,由五常市安家镇、背荫河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对房屋“产权人”下达清障通知。2018年6月9日接到举报案件后,五常市河道和执法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对19家违章房屋进行监管,并将于2018年7月20日以五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名义下达“清障令”,告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为稳妥起见,“清障令”必须采用当面送达的办法,已保证全部送达。
三是确保不影响行洪区行洪。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一刀切”工作的通知》,对生活服务业、特色产业等行业或领域要认真研究,分类施策,妥善处理。2018年6月10日,五常市水务局立即联系了黑龙江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和正业设计院的专家,近期,五常市将及时邀请专家对行洪区内各处用于旅游的饭店、别墅进行行洪影响鉴定。对确实影响行洪的,按法律程序坚决进行清障,预计影响行洪鉴定,需1个月的时间,按法律规定,当事人诉讼期6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清障需1个月的时间,至2019年2月20前对严重影响行洪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按时完成清障任务,确保不影响行洪。
牤牛河沿岸房屋清障计划表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五常市各乡镇的自来水厂水质不达标,一直未整改,已持续2-3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有12个乡12个镇261个行政村,目前正在运行的乡(镇)、村共有农村饮水工程160处,其中取用地表水的2处,地下水的158处。五常市各乡镇和各行政村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五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的日常监测、检测,常规检测指标共有33项。
五常市水务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收到群众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2018年6月9日,五常市接到举报案件后,立即责成五常市水务局、市卫计局对全市的农村饮水工程开展调查。
经查,1973年至2016年,五常市乡(镇)、行政村农村饮水工程陆续建成,五常市农业局、水务局、爱卫会等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把管理经营权交付给乡(镇)、行政村进行运行管理。五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常规检测、监测,多年来,33项指标中只发现其中少数指标(铁、锰、肉眼可见物等)检测不合格。
一是确实存在部分农村饮用水工程在不同批次检测中出现水质不合格问题。经五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证书编号:160800100215)提供的检测结果,2017年检测统计水质结果,水质不合格的水厂有15处;2018年检测统计水质结果,水质不合格水厂有24处。
二是导致部分各农村饮用水工程在不同批次检测中出现水质不合格问题的原因。农村饮水工程在乡(镇)和行政村的管理下运行,部分乡(镇)和行政村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在冬季或农忙时期,有时未能及时对净化水质的锰砂、滤料进行反冲洗;部分行政村村集体经济十分薄弱,导致农村饮水工程运行3年以上未更换锰砂、滤料;部分乡(镇)、行政村饮水工程建设年限较早,没有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未采取消毒措施。因此,在五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中,确实存在部分农村饮水工程在不同批次检测中出现水质不合格问题。
三是针对部分农村饮用水工程在不同批次检测中出现水质不合格问题的整改措施。2018年4月4日,五常市水务局向五常市政府呈报《关于五常市农村饮水工程水质不合格整改建议的报告》(五水呈〔2018〕46号);2018年4月25日,五常市政府督办室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督办的通知》(五政督发〔2018〕19号)。通知要求各乡(镇)要加强对本乡(镇)的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对水质不合格的农村饮水工程要立行立改,对未能及时进行反冲洗的饮水工程,要求立即完成反冲洗;对滤料3年以上未更换的饮水工程,在7月末前要全部更换完毕;对部分没有消毒设备的饮水工程,尽快安装消毒设备,并按卫生部门要求,按比例投放消毒药品。
接到案件督办通知后,2018年6月10日,五常市水务局再次紧急通知24处2018年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在乡(镇),立即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以加强反冲洗、更换锰砂滤料等措施,尽快提升饮用水水质。24处农村饮水水质不合格的相关乡镇,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自查整改,并采取了的反冲洗,清洗水箱、管道,投放消毒药品等措施,有效提升饮用水水质。五常市水务局再次要求,24处水质不合格的农村饮水工程要确保在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五常市160处农村饮水工程要强化运行管理,确保饮用水水质合格。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757:“2006年,希勤满族乡爱兴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耕地性质将28带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沈某某,承包期限到2036年。之后,沈某陆续破坏林地以耕地形式发包给村民种地谋利。2016年,村委会组织村民收回林地,沈某某向法院起诉,通过其同学(宣传部长朱某某)买通法院后以未到承包年限为由胜诉。举报人认为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120亩林地生态环境,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沈力军于2006年在双城区希勤乡爱兴村购买了部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位置在爱兴村村南。共有两份都是2006年11月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是防风林,一份是薪炭林,共计28条(块)林地,有两万多棵,有希勤乡爱兴村希业屯林木示意图(附后),林地面积220亩,承包期30年。2009年,经林业部门审批,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分别为(2009)采字第254号、(2009)采字第255号、(2009)采字第256号、(2009)采字第257号、(2009)采字第258号、(2009)采字第259号、(2009)采字第260号、(2009)采字第261号、(2009)采字第262号、(2009)采字第263号、(2009)采字第265号,将树木全部采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案件情况基本属实。
上访人反映的“希勤满族乡爱兴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耕地的性质将28条林带的使用权转让给沈力军”。经查,爱兴村在转让这些林地时,召开了村委会议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村委会不是以耕地的形式发包的,而是以林地发包的。2006年,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到2036年止。承包费为90万元。并且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此情况与举报人反映的“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耕地性质将28带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沈某某”的情况不属实。
上访人反映的“沈某某的同学为宣传部长朱某某”。经查,双城区委宣传部没有姓朱的部长和副部长,经多方调查,举报人所称“沈某某的同学为宣传部长朱某某”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属市管干部。上访人反映的“沈某某的同学为宣传部长朱某某”情况属实。
“举报人认为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120亩林地生态环境”。经哈尔滨市双城区森林公安局2018年6月10日介入调查,形成笔录。初步认定沈某某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反映情况属实。
2009年双城区水务局牵头在希勤乡爱兴村沈某某承包林地相邻地块建设高产玉米水利喷灌工程,要求相邻地块(包括沈某某承包的林地)不能有树木等障碍物,经和沈某某协商,本人同意,请示林业局后,全部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分别为(2009)采字第254号、(2009)采字第255号、(2009)采字第256号、(2009)采字第257号、(2009)采字第258号、(2009)采字第259号、(2009)采字第260号、(2009)采字第261号、(2009)采字第262号、(2009)采字第263号、(2009)采字第265号,林地面积220亩小成黑杨树,23703棵,并进行了采伐。2018年6月10日,双城区林业局成立由主管局长、森林公安局、林政科、资源科工作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中沈力军反映,一是由于2008年黑龙江省发改委对原双城市希勤优质高产玉米喷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采伐的林木不能栽超过2.5米高的树木,否则影响灌区作业;二是2010年,由于挖树根修理树床,采伐林地空闲一年。三是2011年,沈某某在部分林地栽植了20亩苗木,其余约200亩转包给当地农民种地了,一直延续到2015年底。
2016年,希勤乡爱兴村委会以沈某某承包林地不栽树为由,强行收回林地,发包给村民,并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仍为种地,以上事实清楚。2016年沈某某向法院进行了起诉,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0113民初5057号裁定,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01民终36号判决沈力军胜诉,并于2018年4月强制执行,由沈某某收回林地面积170亩,但仍有50亩没有收回,涉及5家农户,继续强行在耕种,目前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哈尔滨市双城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督促沈力军退耕还林。沈某某已于2018年春将收回的170亩林地全部栽植了苗木。
2009年,爱兴村这些树木采伐后(水务局项目要求及林业局资源部门批准),2010年水务部门就在这些农田架设了喷灌设备,在项目区地块范围内喷灌。到2017年这些设备由哈尔滨市双城区水务局拆除。
鉴于沈某某胜诉,该案所涉林地正处于司法程序中,区林业部门将积极配合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收回5户农户侵占沈某某的50亩林地给予沈某某,并责令沈某某恢复林地,植树造林。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760号“近日,哈尔滨市建委将安阳路何家沟建高架桥的反馈意见告知举报人,已决定在何家沟建桥。举报人认为该反馈意见对建桥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轻描淡写,与事实不符。指出:何家沟两侧滩地上有树、草,有江鸥栖息,建桥在沟两侧打桩会砍伐树木、除草,影响江鸥栖息,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哈尔滨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多次在全国最堵城市排名中排名靠前。目前,哈西、群力等城市新区与老城区联系不畅,中心区车流向外疏解能力不足,城乡路、安阳路、二环路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特别是随着新扩建的太平机场投用,以及城市新区的陆续建成,该区域将吸引更多车流,如不尽早完善高架体系,将对群众生活和出行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为此,哈尔滨市谋划了城乡高架体系项目,起点与现状西二环高架桥相连,经安阳路、何家沟、城乡路至终点,全长约6公里,其中,安阳路段1080米,何家沟段820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是关于尾气、噪声问题。城乡高架体系项目在谋划时已充分考虑到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正在对降低工程环境影响的技术措施进行认真研究,目的是通过技术措施,既解决全市市民反映强烈的区域交通拥堵问题,同时也保障周边群众对生态环境的需要。计划采取设置隔音屏、铺设低噪沥青、限制重载车辆通行等一系列综合措施避免环境影响,但上述措施能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还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目前,该项目正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未进入环评报告表编制环节,在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不能开工建设。如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建设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相应规范施工,落实环评审批中的各项尾气、噪声治理设施。
二是关于生态环境问题。树木移植是工程建设前对涉及树木的妥善保护利用,并非所反映的砍伐拔除。其中,安阳路于2006年实施拓宽改造,当时由于资金问题,马路中间线杆始终未能迁移,影响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市民对此反映强烈。为此,哈尔滨市拟实施安阳路拓宽改造工程,将现道路上的电力线杆下卧,道路拓宽为双向6车道,在依法办理取得绿化迁移许可证后,实施了安阳路树木迁移。随后,哈尔滨市谋划了城乡高架体系项目,鉴于该项目与安阳路拓宽改造涉及交叉作业,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将两个项目统筹考虑、同步建设,移植安阳路树木并非城乡高架体系项目开工建设,目前何家沟两侧树木仍保持原状,未进行迁移。
如城乡高架体系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达到法定开工条件,在建设过程中将采取多项措施避免生态环境影响。比如:规范设置施工围挡和便道,施工区域内定时洒水降尘,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水冲洗;控制施工作业时间,防止噪声影响周边群众正常作息;优化工艺工法,将桥面系施工由混凝土浇筑优化为预制拼装,在施工现场外制作箱梁,运至现场吊装,避免混凝土施工带来的扬尘、噪声问题。特别是在绿化保护上,计划对安阳路两侧栽植行道树,树木数量由移植前的226棵增至320棵左右,对何家沟需移植的树木逐一登记,原则上全部原址回迁移植,对临时占用的空间,在施工结束后按原样、原标准还建,保证绿化面积只增不减。
从国内外城市看,美国得克萨斯州休斯顿一处高架桥下即为内河公园,上海内环西路(四平路段)沿河建设高架桥,浙江湖州市建设滨湖大道百叶龙大桥(太湖),成都内环路穿越锦城湖公园,上述桥梁均已建成,周边植被茂盛,动物扎根栖息,采取妥善措施,对周边生态不会产生破坏。
三是关于项目招标问题。根据国家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不是招投标的法定前置要件,该项目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符合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此,该项目虽已完成施工、监理招标,但不代表可以开工建设,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表,并经审批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标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目前,城乡高架体系项目全线未开工。
四是关于项目环评手续问题。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中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分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三种类型,同时重新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名录中第173项明确,城市桥梁、隧道全部编写环评报告表,未规定编制环评报告书。城乡高架体系属城市桥梁项目,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中第9条和第12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环评报告表未做上述要求。
五是关于行洪安全问题。2018年5月2日,哈尔滨市水务局下达了《城乡高架体系在何家沟管理范围内建设安阳路支线高架桥工程建设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何家沟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城乡高架体系项目新建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满足防洪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建设过程中,该项目将接受水务和水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763 号“近期,哈尔滨环保局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何家沟建高架桥问题的处理结果,举报人对公布的答复有异议,指出:一是答复中“该桥是为了二环桥堵车的疏导,并不会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针对答复中“除了环评其余手续已经办完,现在未施工”提出,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应公开,召开听证会。三是答复中“桥墩规划是单柱,桥墩不打在河内,打在堤岸”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何家沟并不存在堤岸,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公示绿化设计图纸。四是该桥建成后会影响江鸥的栖息,破坏绿色植被。举报人要求相关部门实地勘查,了解具体情况,启动备选方案。”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6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764:“距方正县城南10公里左右的双凤水库是方正县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地北岸有不明人员私建别墅,无相关审批手续,已建成3年以上。距水库南岸300—500米处有餐饮服务场所,营业期间排放餐厨污水,严重污染水源。方正县县政府在此问题上不作为。”
(一)基本情况
方正县双凤水库为方正县(方正镇)备用水源地,位于方正县县城南9公里,备用水源地划分保护区在2012年通过批复。举报人所提的建筑物位于双凤水库北岸,距岸边约100米,地势高于设计最高洪水位。所提双凤水库南岸餐饮服务场所共计8家。此前无群众反映该问题。
2016年,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时发现该地承包方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双凤水库东山头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建设护林用房及其附属用房,违法占地面积863.6平方米。于2016年8月11日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处以非法占用863.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4318.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承包人当日缴纳了罚款。
2017年7月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善乡政府、双凤水库管理站等部门开展了专项检查,关闭了一级保护区内的两家饭店(双凤原生态烤肉、方正县银鲫美食园);同时,又将位于二级保护区内,拒不整改环保设施的两家饭店停业(诚信烤肉、快乐鱼人垂钓烤肉园);2018年5月15日,县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此4家饭店(方正县大力风味渔村、方正县时钰烤肉店、方正县大坤自然农家院餐馆、方正县志英农家院)缺少防渗漏设施,并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期于2018年6月15日前建设防渗漏蓄水池,并定期把污水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案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监局、德善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深入双凤水库就群众举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
举报人反映“距方正县城南10公里左右的双凤水库是方正县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地北岸有不明人员私建别墅,无相关审批手续,已建成3年以上”所指的“别墅”始建于2007年,位于双凤水库北岸。实际用途为个人护林看护、居住用房。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15日,方正县双凤水库管理站与禹书英分别签订了《双凤水库东山头林地承包协议书》、《双凤水库东山头林地承包及房屋使用收益权的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承包面积11000平方米,承包期限至2057年1月1日止。2007年10月10日,禹书英向县水务局、县国土局提出利用废弃深坑建设护林用房的申请并得到部门同意,禹书英个人出资将取沙废弃深坑建成一栋二层护林用房及附属设施。2010年5月10日,吕光禄与禹书英签订了该地《转包协议》。举报人反映双凤水库北岸建筑物位于双凤水库备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始建于2007年,无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漏化粪池中,定期用吸粪车清运至保护区外;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保护区外进行处理。联合调查组发现承包方违法违规建设了两处库房,建设时间为2016年(建筑面积分别为184.36平方米、360.72平方米),针对其没有用地等审批手续的问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1日依法对其处罚人民币5450.80元,并限期15日内拆除完毕。承包人已于6月12日开始拆除,6月15日将拆除完毕。2007年建设的护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责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今后,由德善乡政府、国土、环保、水务、住建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该区域的监督与管理。
举报人反映“距水库南岸300—500米处有餐饮服务场所,营业期间排放餐厨污水,严重污染水源”问题,经过联合调查组现场核查,此4家饭店已经停业整顿,正在建设防渗漏污水设施。同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双凤水库管理站、德善乡政府和县教育局对以上4家饭店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在2018年6月15日前整改完毕。如未按期整改,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目前,方正县大力风味渔村污水防渗漏设施已于2018年6月12日建设完毕。
方正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双凤水库水体环境改善问题,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多次开会研究部署,召开专题会、政府常务会,并将其作为2018年政府重点工作,列入全县目标考核,下发了《双凤水库水体环境改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落实了整改措施,明确了责任单位和配合部门。今后县各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备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766:“南岗区文府街11号楼1单元402室业主在卫生间外墙安装了14个大功率电表,噪声扰民且有漏电现象。”
此案件已于第七批第47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二、受理编号767号:“道外区八区街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院内,有一处10-20米高的残土堆未苫盖,刮大风尘土飞扬,污染周边空气。”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残土堆位于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院内,为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建设消防蓄水池而挖出的残土。该项目于2018年5月10日开始施工,施工单位为黑龙江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3日,注册资本为陆仟万圆整,法人关某某。
此区域日常巡查管理由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信访举报后,道外区政府立即责成到道外区执法局进行现场查处。道外区执法局夜勤科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9日当晚到达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区域确有一处残土堆未全部苫盖,造成扬尘污染,施工单位为黑龙江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针对此情况,道外区执法局夜勤科执法人员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黑龙江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其将八区街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的残土堆立即苫盖。
目前该残土堆已苫盖完毕,市民举报道外区八区街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院内残土堆未苫盖问题已解决。道外区执法局已责成该公司在建设消防蓄水池工程完毕后将部分残土回填,剩余的残土全部拉走处理。同时,道外区行政执法局将在该公司建设消防蓄水池期间实行定点管控,发现扬尘污染问题及时查处,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督促及时按规定拉走剩余残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769:“何家沟高架桥的施工方已经公示结束,但一直没有做环评测试。举报人认为建高架桥会破坏周边植被,要求施工方出具环评报告并召开听证会。当地环保局称桥梁和隧道建设不需要提供环评报告书,主需要提供环评报告表,举报人对此有异议。”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6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四、受理编号773号:“王某、张某某破坏金龙山镇辖区内吉兴林场的国有森林建别墅,破坏面积近8亩,已持续3年,举报人曾向阿城区国土资源局反映此问题,但至今未果,要求彻查此事并恢复森林。”
(一)基本情况
举报中反映遭到破坏的林地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龙山镇于家店村桦皮屯南沟,吉兴林场64林班3小班内,属于吉兴林场国有林地,日常管护由于店营林管护站负责。1984年12月王某、康某某夫妇与吉兴林场签订合同承包此处林地,承包期50年。2008年,康某某开始在此处林地违法建设哈尔滨市阿城红泰生态养殖场(又称金龙山镇九龙山养殖场)。2018年4月。康某某之子王某某与武警退役军人李某某(宾县人)签订入股合同,王某某用该林地入股建设军事化拓展基地,不参与经营,李某某负责投资建设,在没有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彩钢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王某、张某某破坏金龙山镇辖区内吉兴林场的国有森林建别墅,破坏面积近8亩,已持续3年,举报人曾向阿城区国土资源局反映此问题,但至今未果,要求彻查此事并恢复森林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第九批次773号案件转办批示后,阿城区政府责成阿城区林业局牵头,组织阿城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阿城区森林公安局、阿城区林业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吉兴林场、阿城区国土资源局、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和属地金龙山镇政府经实地排查发现,举报中反映建别墅地块位于金龙山镇于店村桦皮屯南沟的原康某某所建哈尔滨市阿城红泰生态养殖场内。其建别墅侵占林地11.99亩问题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已于2015年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对此行为予以行政立案,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在此次核实康某某侵占林地案件过程中,新发现在其承包林地范围内有12.4亩林地被平整毁坏,阿城区林业局执法人员要求停止侵占,并依法予以立案。对于王某某新建彩钢房面积616平方米问题,其没有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建设。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对违法当事人王某某取了调查笔录,现已立案。哈尔滨市国土局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金龙山镇人民政府、阿城区城市管理局联合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774:“一是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新兴屯内三北防护林在2007年被新镇村副书记李某某破坏后建房,毁林面积200平方米,举报人要求恢复防护林。二是新镇村东西岗屯草原被张某某破坏后耕种农作物,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新兴屯内三北防护林在2007年被新镇村副书记李某某破坏后建房,毁林面积200平方米,举报人要求恢复防护林。)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问题位于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养路段西北的新兴屯,现状为空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新兴屯内三北防护林破坏200亩建房情况不属实。
6月10日,接到举报案件后,责成哈尔滨市林业局森林执法大队、松北区农林局、松北街道办事处、新镇村等人员立即调查,对现场进行详细的调查并核实档案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举报地点不在林地管理范围,不是林地。该地点原为村宅基地,在2016年松北区人民政府对新兴屯进行了征地拆迁,并对该处宅基地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土地为政府储备用地,目前该处为拆迁后的空地。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新镇村东西岗屯草原被张某某破坏后耕种农作物,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说的新镇村东、西兴隆岗屯,现隶属于松北区松北街道新镇村,位于松花江北岸堤防以南、松北区河道内。1984年生产队解体,东、西兴隆岗屯从丰收村划转兴隆村管理,分为东、西兴隆岗两个自然屯,2002年并村时将兴隆村并入新镇村。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曾向松北区转办28批次1048号案件(反映相似的问题)。自2016年8月以来,松北区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全区的草原、湿地、滩涂开展了不定期巡查,并于2017年9月18日推行了河长制,下发了《哈尔滨市松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明确了区、镇、村三级河长职能,进一步加强了日常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0日,松北区农林局、松北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对此次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由于此次举报人没有明确被举报人姓名及耕种农作物的具体位置,而东、西兴隆岗面积较大,还存在3000余亩的合法耕地,所以,松北区暂无法核实举报人举报的张某某破坏草原耕种土地的行为。我区通过调取198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松北区松北街道原兴隆村(东、西兴隆岗隶属于原兴隆村,现并入新镇村)总面积为32,143亩,主要有旱地、林地、滩涂、坑塘水面等地类,没有草原。所以不存在破坏草原问题,但经过松北区初步调查,东、西兴隆岗存在私自开垦滩涂地问题,2018年6月9日我区农林局与松北街道办事处已经在西兴隆岗附近查出农民私自开垦滩涂地227亩,均为新开荒并已耕种的滩涂地。
下一步针对私自开荒行为,松北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松北区松花江干流堤防滩涂管理与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落实各街镇主体责任,加强滩涂管理,进一步开展违法开垦滩涂地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的私自开垦滩涂行为,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责成松北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及监督恢复滩涂原状等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775:“1987年,举报人在平新镇平房四屯承包了6亩林地,具体位置在该屯南侧南洼子道东。1992年,该村村书记和村长擅自将该林地转包他人,砍伐林地树木并挖掘养鱼池。2012年,林地被征用,举报人未获补偿”。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举报地块位于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平房四屯南侧南洼子道东,面积6亩,原为村里机动地,2013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被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1987年,举报人在平新镇平房四屯承包了6亩林地,具体位置在该屯南侧南洼子道东。1992年,该村村书记和村长擅自将该林地转包他人,砍伐林地树木并挖掘养鱼池。2012年,林地被征用,举报人未获补偿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在接到775号案件转办批示后,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林业局调查组赴平房区组织平房区经济发展局、平新街道办事处等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到“承包地块”现场踏查后,即刻开展相关调查确认工作。
1987年,时任新华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某口头将该村南洼子的一块机动地租给举报人作为育树苗地,3年后举报人将树苗卖掉,此后该地块一直闲置。1999年,村民金某某申请承包该地作鱼池,该村召开了两委会议,将该地承包给金某某,每年租金500元。1999年,金某某推鱼池时,有人向有关林业部门举报其毁坏树地,林业部门认定该地不属林地,不适用于《森林法》。2013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将此地征收。2014年,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期间,信访人反映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处理意见书,载明“关于林地6亩的问题,经调查信访人某某某1987年租新华村村委会的机动地,用于树木育苗地,但该地常年处于涝洼地带,无法种植已放弃。村委会在1998年承包给村民金某某作为鱼池,每年租金500元,直到现在”。2017年3月,举报人到哈尔滨市上访反映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6日为信访人出具了不再受理告知书,并签订了送达回证。2018年,举报人向平房区纪委监委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定性为无理访;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期间,举报人再次上访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移交平房区及平新街道办事处,再次被定性为无理访。
举报人承包的是耕地而不是林地;举报人1987年在承包的耕地里培育的树苗3年后已被挖走出售,不存在1992年林地树木被砍伐问题;2012年该宗地未按林地被征用。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776号:“新华镇柴家屯的养猪场直接向运粮河排放污水,致使河水呈粉色,问题已存在2年,举报人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新华镇柴家屯的养猪场实为哈尔滨市荣胜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利平村柴家屯西。该公司生猪养殖项目于2008 年5月开工建设,2008年12月投入使用。2016年被区畜牧局列入区规模化养殖场,2018年3月13日该哈尔滨市荣胜牧业有限公司养猪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823011200000023。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存栏量为约600头。项目总投资30万元。
之前,阿城环保分局接到过群众电话举报该企业污水进入农田问题,阿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检查,并约谈了企业负责人,经新利街道办事处人员进行调解,企业对信访人进行了赔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举报信访基本属实。新华镇柴家屯的养猪场直接向运粮河排放污水情况属实;致使河水呈粉色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0日,阿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信访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运粮河目前为被农田包围的一条死水沟,检查中未发现河水呈粉色。
哈尔滨市荣胜牧业有限公司按照阿城区政府2018年3月15日印发的《哈尔滨市阿城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要求,于2018年5月设置了5个80立方米防渗地下沼气发酵井和防渗堆存场地,用于储存猪的尿液和粪便。经处理实现猪尿液、粪便资源利用。该企业已与多家村民签订了猪粪便和猪尿液回收协议,将发酵的粪便和尿液交村民利用施肥。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污水外排现象,但该企业承认运粮河内污水是该企业之前排放的。对于此前排入运粮河内的污水,该企业于6月8日开始进行清理,并于6月10日将其排放的污水清理完毕。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781号:“道里区群力中海寰宇小区32号楼楼下商服有多家烧烤店无高空排放设施,经营期间排放油烟,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融江路中海寰宇天下小区楼下的餐饮业有:“哈尔滨市道里区福玉开达鲜面馆”、“哈尔滨市道里区鑫灶富贵龙泉村铁锅炖”、“哈尔滨市道里区牧民人家炭火楼饭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串城缘烧烤”、“哈尔滨市道里区哈食德牛杂面馆”、“哈尔滨市道里区馋簋美蛙鱼头火锅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三时三餐简餐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东蕊百姓人家饭店”、“哈尔滨市道里区暴晓东麻辣烫店”、“哈尔滨市道里区耀岭京门一品老火锅店”、“哈尔滨市道里区马家齐市烤肉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偶遇烤吧”、“哈尔滨市道里区品臻那些年串吧”共13家单位,在商住综合楼下1-3层,排烟均排至3层楼上,无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6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域13家餐饮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餐饮业均属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废气的违法排污单位。
哈尔滨市道里区品臻那些年串吧,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于2018年4月3日接到“市长热线”投诉,已于2018年4月28日对其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单位逾期未改,道里环保分局于2018年6月8日对该单位下达《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关闭,并处罚款3万元。如逾期该单位不提出听证,6月12日,道里环保分局将依法对其下达《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6月6日,道里环保分局于对该小区其余12家单位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这12家单位于2018年6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如逾期不改,将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782号“道里区通达街“车之家”洗车行及修配厂在馨园小区内进行洗车、喷漆、维修,营业期间噪声严重扰民。自2002年以来,小区居民曾多次向各级纪检部门反映此问题,迟迟未有答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区内的洗车行和修配厂。”
此案件已于第3批第16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受理编号783号:“道里区群力中海寰宇小区32号楼楼下的一排饭店均没有高空排烟,排放油烟,污染周边空气,其中“那些年串吧”、“阿里巴巴烤肉”问题尤为严重。举报人曾向市长热线反映此问题,被告知“上述饭店违规,正在处理”,要求对烟道进行整改。
(一)基本情况
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融江路中海寰宇天下小区楼下的餐饮业有:“哈尔滨市道里区阿里巴巴烤肉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品臻那些年串吧”“哈尔滨市道里区福玉开达鲜面馆”、“哈尔滨市道里区鑫灶富贵龙泉村铁锅炖”、“哈尔滨市道里区牧民人家炭火楼饭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串城缘烧烤”、“哈尔滨市道里区哈食德牛杂面馆”、“哈尔滨市道里区馋簋美蛙鱼头火锅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三时三餐简餐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东蕊百姓人家饭店”、“哈尔滨市道里区暴晓东麻辣烫店”、“哈尔滨市道里区耀岭京门一品老火锅店”、“哈尔滨市道里区马家齐市烤肉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偶遇烤吧”、“哈尔滨市道里区品臻那些年串吧”共14家单位,在商住综合楼下1-3层,排烟均排至3层楼上,无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于4月3日接到“市长热线”投诉,哈尔滨市道里区品臻那些年串吧,已于4月28日对其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单位逾期未改,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于6月8日对该单位下达《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关闭,并处罚款3万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6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域餐饮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上述餐饮业均属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废气的违法排污单位。
哈尔滨市道里区阿里巴巴烤肉店,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于6月2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装修中,并未营业,现场未发现油烟扰民现象。6月9日我局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品臻那些年串吧进行检查,改企业已停业整顿。
6月6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于对该小区其余13家单位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这13家单位于6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如逾期不改,将责令关闭并处罚款。6月9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再次现场检查时,上述13家单位均已停业整顿。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785:“通乡街215号冬奥家园小区附近的联友加油站,在未公示的情况下将小区1号楼与3号楼附近的围墙拆除,新建加气项目。举报人认为该项目投入使用会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咨询该项目选址是否合理,要求核实项目审批手续。”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联友加油站位于香坊区通乡街215号,加油站东、南侧为冬奥家园小区,权属单位是黑龙江精准石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联友加油站。项目于2009年建成投用,用地面积约2100平方米,建筑面积380平方米。
黑龙江精准石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联友加油站拟对原有加油站进行改造增加加气功能,不涉及建设用地规模及性质改变,不涉及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需要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新增加气项目审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通知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6月10日对项目现场进行了实地踏查。经调查,该加油站内未发现新建加气设施,经向该单位了解,2018年6月3日其对局部围墙进行翻建,2018年6月8日完工,未改变围墙位置及高度。
关于举报人认为新建加气项目投入使用会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是:已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关于咨询新建加气项目选址是否合理问题。为满足我市日益增长的加气需求,本着均衡布局、方便用户、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编制《哈尔滨市加油加气站规划(2017-2020年)》时,考虑到该区域周边公交车及出租车加气需求较大,在该区域布置了一处加气站点位。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鼓励利用现有加油站用地增加加气功能的政策,该加油站用地拟增加加气功能,选址符合2018年2月18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哈尔滨市加油加气站规划(2017-2020年)》(哈政发〔2018〕9号)。
关于项目审批手续情况。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香坊大队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编号为哈香公消审字〔2018〕第0005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项目建成后,投入运行前,需到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手续。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合法审批手续前,禁止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786:“通乡街215号冬奥家园小区附近的联友加油站,在未公示的情况下将小区1号楼与3号楼附近的围墙拆除,新建加气项目。举报人认为该项目投入使用会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咨询该项目选址是否合理,要求核实项目审批手续。”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8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三、受理编号787:“平房区哈东路9号北大荒发面厂,在搬运炉灰过程中未采取降尘措施,产生粉尘污染问题,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已持续4年。”
(一)基本情况
经确认,信访人投诉的平房区哈东路9号北大荒发面厂,应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集中区哈平东路9号,企业名称为哈尔滨丰威热力有限公司。
哈尔滨丰威热力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7日由黑龙江省环保厅《关于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锅炉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函[2008]415号)审批,2010年6月3日黑龙江省环保厅《关于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锅炉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黑环验[2010]31号)验收。该企业2009年从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剥离出来,企业名称为:哈尔滨丰威热力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热力生产,保障开发区部分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和供暖用热,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现有3台45吨燃煤锅炉,现存煤量4000吨左右,月产炉灰(炉渣和粉煤灰)3000立方米左右,已与五常市拉林镇太平建材厂签订炉灰供销合同,五常市拉林镇太平建材厂负责清运炉灰。
哈尔滨市环保局平房分局日常监管中,哈尔滨丰威热力有限公司“三堆”始终苫盖,未接到相关信访投诉,无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6月10日上午9点,平房区政府组织信访办、区行政执法局、平房环保分局、区交通等部门召开了信访专题会议,会议确定由平房环保分局牵头,区行政执法局和区交通部门配合,联合查处炉灰运输过程中未采取降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信访案件,会后立即行动。经现场核查,厂区内现有原煤约4000吨,存储于封闭储煤库内;厂区内存放两堆炉灰约800立方米,其中一堆约200立方米,另一堆约600立方米,全部苫布覆盖,厂区内无扬尘产生。炉灰清运由五常市拉林镇太平建材厂负责,已签订合同,每两天运1次,每次2车,每车30立方米。
区行政执法局现场取证确认,五常市拉林镇太平建材厂存在运输途中未苫盖的事实。区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6月10日对五常市拉林镇太平建材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平行执责改通字〔2018〕第5011007号),立即改正运输途中未苫盖的违法行为。
下一步平房环保分局将不断加大“三堆”覆盖等日常监管力度,区行政执法局重点强化炉灰清运过程的监管,杜绝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789:“万达城小区B3栋与B4栋之间有一座在建垃圾转运站占地面积800平米,距商服8米,距居民住宅不足20米。举报人认为该垃圾转运站投入使用后会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要求给予迁移。”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万达城B区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在万达城B区一期(规划审批项目名称为哈尔滨市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2一期)地块内,单体建筑,建设单位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规划建设5栋高层住宅、4栋商服、垃圾转运站、门卫、开闭所及地下车库。垃圾转运站占地面积598.6平方米,使用面积752.22平方米,建筑面积797.45平方米,属于居住区应当配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松北区于2018年6月9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高新区分局,于2013年11月2日对整个万达城小区作出了《关于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哈环高审〔2013〕52号)。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于2017年6月9日为万达城B区一期项目核发了编号为哈规城(松北)建字第[2017]35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了批后公布。经现场核实,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和商服尚未建设,住宅楼正在建设中;万达城B区一期及该垃圾转运站周边100米范围内均无居民入住。
经调阅规划审批图纸确认,万达城B区一期东侧隔规划路08(德源街)与未出让、未建设的空地相邻、西侧隔规划路05(恒源街)与正在建设的万达城A区相邻、北侧隔小区道路与尚未建设的万达城B区二期相邻,南侧隔规划路82(世祥路)与已建成万达城D区最近距离115米。万达城B区一期主要出入口在西部,次要出入口在北部,东部和南部为消防通道出入口。
垃圾转运站位于万达城B区一期东部,东侧隔规划08路(德源街)与尚未出让和建设的空地相邻,西侧为规划小区绿地和道路,北侧最近距离8米隔消防通道与B4#商服相邻,南侧最近距离8.1米与B3#商服相邻,西北最近距离21.68米隔小区规划绿地与B4#住宅楼相邻,西南最近距离23.92米隔小区规划绿地与B3#住宅楼相邻。
关于居住区配建垃圾转运站问题。依据《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通告》(哈规联[2010]1号),垃圾转运站为新建居住区项目应当配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哈尔滨市新审批的居住区项目均按此标准执行和建设。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与万达城B区一期B3#、B4#住宅楼最近距离分别为23.92米和21.68米,与相邻B3#、B4#商服(规划审批图中功能为非餐饮商铺)最近距离分别为8.1米和8米,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中与相邻建筑不得小于8米的要求。
关于垃圾转运站迁移问题。垃圾转运站位置或规模的变更属于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迁移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需由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和相关法定材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关于垃圾转运站环评问题。整个万达城小区包括5个开发居住地块,万达城B区属其中之一。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整个万达城小区环评手续时,是采取袋装化方式处理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未申请办理垃圾转运站环评手续。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应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评文件中对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给出环境是否可行的评价结论。垃圾转运站取得规划许可后,在施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上报,由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根据其评价结论依法做出批复或不予审批的决定。目前,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关于垃圾转运站建成投入使用后会否产生垃圾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问题。松北区经调查研究后,提出规范垃圾收运体系措施,松北区城管局将按照规范要求对街道办事处或市场化企业进行垃圾转运站规范化保洁和日常维护监管工作。一是完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转运站规范化管理,完善机械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转运站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严格保洁作业,落实日常消杀。为杜绝转运站“脏、乱、臭”情况的发生,每天对垃圾收运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转运站周边卫生干净整洁,站内3米外无垃圾杂物。并定期调派高压清洗车和吸污车对垃圾转运站立面及地面进行冲刷,清除污迹,确保无积存垃圾渗透液,最大限度减少异味。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转运站的巡查力度,坚持夜间作业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松北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执法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791:“尚志市国税局家属楼小区垃圾无人清理,影响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尚志市国税局家属楼小区位于尚志镇民族社区辖区内,共有3栋楼10个单元111户居民。该小区原由康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自2016年10月热网改造后,康安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尚志镇先后推荐2个物业企业进驻该小区,但因小区部分居民不同意物业企业进驻管理,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致使2个物业企业相继退出。2018年5月,民族社区在该小区张贴通知,开始动员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强物业管理,目前小区业主尚未向社区递交相关申请。现小区处于有专门保洁人员但管理不规范的自管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9日,尚志市收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尚志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小区存在卫生死角。尚志镇已结合“创城”环境整治活动积极组织辖区内党员、居民对该小区内外环境卫生进行了集中清理,城管局安排环卫车辆负责清运,小区里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同时督促保洁人员加强日常管理。下一步,尚志市政府将责成尚志镇政府动员和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集体议定小区管理的具体事宜,聘请专业的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或指导业主委员会代表加强自管水平,促进小区物业管理提档升级,更好地改善小区及周边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795:“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成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咨询距离居民楼8米建设垃圾中转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此案已于第九批第7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七、受理编号796号:“阿城区金龙山镇于店村第十组后山有一宝宇采石场,采石过程中放炮声和采石机噪声扰民,粉尘污染严重,影响附近12户居民生活和农田耕种。该采石场每天18时至次日6时生产。举报人曾向阿城区环保及公安部门反映,至今未果,要求对12户居民给予经济补偿。”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宝宇采石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龙山镇于店村,该公司采石项目于1993年4月开工建设,1995年7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安山岩等,项目总投资700万元。近两年,公安部门未接到该公司非法爆破群众信访举报;金龙山镇、阿城区环保部门也未接到关于噪声、粉尘扰民信访举报。因哈尔滨宝宇采石有限公司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水土保持相关手续,阿城区政府于2018年4月28日下发关于对违法采石企业采取断电停产整治措施的通告,责成区电业局等相关部门对哈尔滨宝宇采石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断电停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举报阿城区金龙山镇于店村宝宇采石场,采石过程中放炮声和采石机噪声扰民,粉尘污染严重,影响附近12户居民生活和农田耕种,该采石场每天18时至次日6时生产,情况属实。
举报人曾向阿城区环保及公安部门反映,至今未果,情况不属实。
2018年4月27日晚7时,经金龙山镇工作人员夜间巡查发现,该采石场多次在晚上18时至次日6时生产,机械噪声扰民。阿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9日对哈尔滨宝宇采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断电不彻底,仍有生产迹象,存在粉尘污染问题。 2018年6月10日阿城区环保局联合阿城区安监、阿城区公安、阿城区国土、阿城区林业、阿城区水务、阿城区金龙山镇政府、阿城区金龙山镇供电所等部门召开会议后,立即到现场检查处置,再次对哈尔滨宝宇采石有限公司从源头采取强制断电停产,责令履行环评审批,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阿城区环保局已于2018年4月23日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将依法查处。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哈尔滨宝宇采石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8日与金龙山镇于店村十组村民就扰民一事达成赔偿协议,由哈尔滨宝宇采石有限公司对金龙山镇于店村十组现居住的12户村民,每户给付人民币3000元整作为粉尘、噪声、震动3项经济补偿。
下一步,阿城区将举一反三,加大对采石行业整治力度。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797:“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成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咨询距离居民楼8米建设垃圾中转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九、受理编号798号:“一是钱塘街109号寿衣店经营期间噪声扰民。二是道外区江畔路与道外北十二道街交口处,一广场花园室内摆放10余个乒乓球台,距居民楼较近,有市民在此打球时噪声扰民,园内垃圾无人清理。”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钱塘街109号寿衣店经营期间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元宝山寿衣店经营地址位于钱塘街109号,经营范围为殡葬用品,店主李某某,在经营期间使用音响播放音乐、广告,招揽生意。
该店处于大兴街道办事处开办的早市范围内。由大兴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此前未接到过群众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信访案件后,道外区政府立即责成道外区大兴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查处。6月10日早,大兴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实地踏查。现场未发现该店噪音扰民问题。经办事处工作人员向周边居民及住户调查了解,此店原来确实存在噪声扰民现象,但最近一段时间没有再发现出现此类问题。针对此情况,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与寿衣店店主李某某签订了承诺书,李某某书面保证以后不再播放音响扰民,市民举报问题得到解决。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道外区江畔路与道外北十二道街交口处,一广场花园室内摆放10余个乒乓球台,距居民楼较近,有市民在此打球时噪声扰民,园内垃圾无人清理。)
(一)基本情况
其举报人反映的广场花园为道外区江畔公园,该区域共有乒乓球台8个,距离最近的居民楼约15米,该处乒乓球台属于江畔公园管理的体育设施,供居民休闲健身使用。
此区域日常由道外区园林办维护管理,此前未收到过类似信访举报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信访案件后,道外区政府立即责成道外区园林办与属地办事处大兴街道办事处联合进行调查处理。6月10日,道外区园林办与大兴办事处工作人员就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踏查处理。
1.关于市民举报打球市噪音扰民问题。经查,举报人所述位置为江畔公园范围内的公共体育设施,附近市民每天都会使用。针对市民举报的问题,园林办及办事处工作人员与附近市民协商,将此处乒乓球台使用时间规定为每天8时30分至17时30分,其它时间禁止使用,避免打扰附近居民休息,同时在球台旁设立了告知牌,明确了球台使用时间。附近市民表示愿意配合,定时使用,避免噪声扰民。
2.关于园内垃圾无人清理的问题。 经实地踏查,未发现举报人所述广场花园内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积。6月10日,大兴办事处安排保洁人员对广场花园地面的积尘浮土、零散垃圾进行了彻底清理。
下一步,道外区政府将督促区城管局、园林办加强对江畔路沿线区域的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在解决市民举办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沿江区域的环境综合秩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802:“当地政府在安阳路何家沟建高架桥,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泄洪,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表示不同意在此建设高架桥。”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6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一、受理编号803:“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成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咨询距离居民楼8米建设垃圾中转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二、受理编号804:“6月4日,举报人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王岗镇先锋村垃圾污染问题后,该部门没有清理垃圾而是将垃圾就地掩埋。举报人认为掩埋垃圾会污染地下水,该部门的这种做法属于不作为。”
(一)基本情况
王岗镇隶属于南岗区,不在道里区行政管辖之内,但是道里区新发镇有个先锋村。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位于老机场路9公里处,东起五星村和先锋村半步道屯交界,西至红旗村和先锋村高家屯交界;南起老机场路和先锋村姜家屯交界,北至庆丰村和先锋村张家屯交界,村域内共有4个自然屯,总占地面积3平方公里。新发镇政府环境办对镇域内村屯环境卫生做到日常督促,由村屯自行进行垃圾清扫;镇政府在村入口处设置有限高杆和专人看护禁止清运垃圾车辆随意进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9日,道里区新发镇政府组织新发镇环保督察领导小组工作人员,与镇域内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从6月4日至6月11日,新发镇纪检、信访、环保部门均未收到过关于先锋村垃圾不及时清理并掩埋的报案,也未收到区信访办关于先锋村垃圾清理不及时的转办案件。同时,新发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与先锋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就村域内垃圾掩埋问题走访所属4个自然屯的20多户村民,村民均表示无此类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805:“2014年,哈尔滨市治理‘三沟一河’期间在南开街鸿朗花园小区建了一道围墙,致使南岗区南开街鸿朗花园小区内的雨水无法排出,污水横流,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举报人要求拆除围墙。”
(一)基本情况
举报位置位于南岗区南开街238号鸿朗花园小区一期,此小区于2001—2002年开发建设,2003年入户,共有9栋楼,居民1300户。小区内雨水采取自然排放方式,由西向东顺坡排向小区道路。该路段长约300余米,宽度约12米,导致鸿朗花园小区内的雨水无法排出。
此小区由哈尔滨群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小区排水由哈尔滨排水集团负责日常监管。此前未接到此类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实地踏查,举报情况属实。
南岗区接到此信访举报事项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6月11日上午,区政府组织协调市住建委内河办、供排水处,市排水集团,南岗区城建局,南岗环保分局等部门召开第107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会后,市住建委立即组织市排水集团、内河办、哈西办和哈尔滨群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鸿朗花园小区雨水排放问题进行现场踏查。经调查了解,南开街鸿朗花园小区内的围墙,是由市“三沟一河”综合治理指挥部建设按照规划批准的规划线位进行建设的,于2012年建成。现有围墙为砖砌半通透视围墙,堤顶道路标高高于小区道路路面,因此即使是拆除了围墙,小区道路积水也不能及时排出。小区内原有一条排雨水沟渠,因年久失修,现已不具备清掏条件。小区墙外不远就是何家沟,如果拆除围墙并降低堤顶标高,雨季时极易产生河水倒灌,产生新的内涝问题。故通过拆除围墙方法不能解决鸿朗花园小区排水问题。
为从根本上解决鸿朗花园小区排水问题,一是南岗区政府先期安排三百万元资金,由南岗区城建局组织市政工程处负责对小区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应急维修改造,为彻底解决该小区排水问题做好前期铺垫。目前,已进场施工。二是采取市区联手、条块结合的方法,由市排水集团牵头,南岗区城建局配合,就小区排水问题制定实施方案,由市排水集团组织实施,彻底解决该小区排水问题。目前,市排水集团会同排水设计院正在同步抓紧进行道路勘测并研究制定排水设计方案,预计6月下旬可以完成设计方案。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四、受理编号806:“呼兰区政府南边和谐路‘区政府大排档’,每天18点至24点营业期间的演艺节目噪声扰民,明火烧烤造成周边烟雾缭绕,污染空气。举报人曾向当地执法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区域位于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和谐路(东三大街与东二大街之间),全长约30米,有10户商贩在此区域从事烧烤经营,商贩自行设置露天舞台进行宣传演出。
该区域日常归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管理。2018年6月4日,呼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过市长热线交办的“2018年6月1日有市民反映该区域有噪音扰民”的举报,对流动摊贩进行了驱离,拆除了音响设备,责令露天舞台搭建者拆除露天舞台。截止收到群众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前,该露天舞台没有拆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9日晚,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发现此区域被多次驱离的摊贩仍在经营,在烧烤过程中有冒烟现象,简易露天舞台还未被拆除,但没有进行演出。经与附近群众了解,自6月4日执法之后,仍有人曾在露天舞台演出。
针对上述情况,呼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10户商贩立即进行了取缔,同时现场拆除露天舞台,彻底清理地上垃圾,6月9日晚,烧烤商贩全部清理完毕,6月10日清晨,露天舞台全部拆除完毕。目前,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已对该区域进行常态化监管,派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给群众营造干净的居住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五、受理编号807:“南岗区黄河路 147-1号泰海花园小区‘小花卷酸菜汤’饭店,将烟筒安装在小区43栋4单元的单元门上,排放油烟污染小区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饭店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咱家乡小花卷酸菜汤快餐店,位于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43栋1层,营业面积125.8平方米, 2016年8月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2016年11月份正式营业,目前正常营业中。
该信访案件为初次信访,日常监管未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该单位存在排放油烟污染小区环境,影响居民生活情况属实。
6月1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南岗区新春办事处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快餐店有3个排放口排放油烟。一是室内的排气口低空直排;二是换气扇低空直排;三是厨房的烟道封闭不严,无油烟净化设施。
现场责令快餐店:1、立即拆除室内的低空直排烟道;2、低空直排换气扇立即封闭,停止使用;3、限于6月17日前完成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厨房烟道的密闭改造,防止漏烟扰民。整改完毕后方可使用。6月1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该快餐店已自行停业整改,拆除了烟道风机、室内低空直排烟道。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加大对该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该单位在时限范围内完成整改任务。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六、受理编号808号:“阿城区小岭镇哈尔滨市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距离居民住宅不足1米,该公司在未对500米安全防护距离内居民进行搬迁安置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机器运转噪声和车辆进出厂区行驶噪声扰民,当地居民曾向各级环保部门反映此问题,区政府仅安置了7户居民,其余各户居民均未予以解决。举报人要求按国家标准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其余各户居民予以拆迁安置。”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岭水泥)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道石发村,始建于1932年,1970年成立哈尔滨第三水泥厂,隶属于哈尔滨市建材局,2004年下放到道外区经贸局,2006年转制为民营。2009年,小岭水泥投入2.1亿元,拆除原有生产线,对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2009年10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小岭水泥工艺升级改造项目给予环评批复(黑环审〔2009〕304号);2010年8月,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出具《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试生产的批复》(黑环建试〔2010〕48号);2011年11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黑环验〔2011〕76号),验收结论为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2015年11月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15〕86号),决定撤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黑环验〔2011〕76号);2015年12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撤销小岭水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后,小岭水泥在未取得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水泥生产线继续生产,对此阿城区将该项目纳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中,与全市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同进行清理。2016年11月7日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清理整顿备案,2016年11月阿城区政府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报送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汇总表》(加盖阿城区政府公章)。2016年11月15日在哈尔滨环保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通过备案,说明该项目不需要再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2017年11月21日小岭水泥取得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301127930581802001P),说明该企业水泥生产线可以正常投入生产。
2017年,阿城区环保局多次接到群众信访反映小岭水泥噪声、粉尘污染问题,阿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多次对小岭水泥进行检查,现场填写了《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明小岭水泥水泥生产线窑尾废气污染源安装了脱硝和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窑头、煤磨、生料磨、水泥磨、包装机等废气粉尘污染源安装了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了封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降尘等措施,磨机、包装机等主要噪声源污染源安装了消声器,并在厂界设置了隔音墙。小岭水泥水泥生产线窑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5月经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管理中心验收合格(验收编号:20170605),窑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8年4月经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管理中心验收合格(验收编号:20180413),按规定开展并通过了数据有效性审核,至今在线监控无超标数据,说明窑尾废气污染源和窑头废气污染源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8次对该企业废气污染源、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经监测,小岭水泥水泥生产线窑头、窑尾、水泥磨、煤磨等主要废气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所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所规定的2类区标准限值。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要求。
2018年4月23日,阿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小岭水泥废气污染源、厂界噪声按监测规范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窑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窑头的颗粒物,1#煤磨的颗粒物、3#制成磨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厂界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所规定的2类区标准限值。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举报基本属实。
阿城区小岭镇哈尔滨市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距离居民住宅不足1米,在未对500米安全防护距离内居民进行搬迁安置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区政府仅安置了7户居民,其余各户居民均未予以解决情况不属实;生产过程中机器运转噪声和车辆进出厂区行驶噪声扰民,当地居民曾向各级环保部门反映此问题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4日,6月6日阿城区环保局对小岭水泥进行检查、监测,经现场检查,该企业窑头、窑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煤棚、料堆已覆盖,已安装防风抑尘网和隔音墙,路面硬化并随时洒水降尘,阿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小岭水泥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AHJ/XF2018-006)结果显示,在监测期间小岭水泥各监测点的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但机器运转噪声和车辆进出厂区行驶噪声仍对周围居民存在一定影响。阿城分局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降低噪声对周围居民影响。
针对距离居民住宅不足1米,该公司在未对500米安全防护距离内居民进行搬迁安置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问题。按2012年8月1日起执行的《非金属矿物制品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500米调整为300米。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备案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哈环发〔2016〕35号)要求,“未验先投类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如适用标准发生修订,可参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因此,该项目执行3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小岭水泥自项目筹建起就陆续对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实施搬迁,每年按照距离企业由近及远的原则进行搬迁,2009年至2016年总计搬迁安置了52户居民。2017年,小岭水泥采取购买房屋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了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的王欣华等11户居民信访问题。2018年来,阿城区政府也多次召开会议,持续推进小岭水泥周边生态环境改善。阿城区政府相关部门会同企业委托阿城区规划局测绘院对小岭水泥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情况进行了测绘统计。卫生防护距离的起始点为环评报告中确认的煤堆和风化砂料堆,由于小岭水泥对以上两个料堆进行了封闭。测绘时以堆棚外侧边缘距离居民区最近点为场内的起始点,对该公司300米内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进行测量,测绘结果为风化砂堆场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区,煤堆南侧防护距离内一共有6处房屋。小岭水泥承诺在2018年采取一次性搬迁方式予以解决。小岭水泥已经委托北京中环绿盾环境技术咨询公司对企业生产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对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小岭水泥将根据分析结果,承担受保护的敏感目标搬迁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七、受理编号809:“道里区龙化路18号对面一垃圾场,垃圾清理不及时,导致空气中弥漫着臭味,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龙化路18号对面有一处垃圾转运站点(非垃圾场),位于金山村辖区,为砖混结构的垃圾池,长4米、宽2.3米、占地面积9.2平方米,可容纳垃圾约11立方米。主要用于龙化路周边村民及村办企业生活垃圾转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情况属实。
道里区政府责成群力街道办事处对该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由于近期该处垃圾站点被偷卸了较多残土。2018年6月10日上午,群力街道办事处协调区城管局,集中组织人员和车辆对该垃圾站点积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清运,中午12时全部清运完毕。
为加大对该处垃圾站点的清理管护力度,群力街道办事处为该垃圾站点配备了6个移运式垃圾桶,每天早、晚两次对垃圾站点进行清理拉运。同时,要求卫生保洁人员加强巡视,在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的同时,如发现偷卸残土行为后第一时间上报,由相关执法部门及时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八、受理编号810:“双城区南门护城河南侧的三得利酒厂,生产期间向护城河直排未经处理的污水,导致护城河弥漫一股臭味,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曾向双城区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三得利酒厂现已更名为黑龙江省龙江家园酒业有限公司,位于双城区承恩街道永和村护城河南侧。该企业2013年5月对白酒酿造项目进行技术改造,2016年11月根据环保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并在双城区环保局进行备案。2017年2月编制了《黑龙江省龙江家园酒业有限公司白酒酿造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书》,同年5月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目前项目尚在建设中,主要经营项目为白酒酿造和灌装。
双城分局按季度对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之间未接到环境污染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内容不属实。
双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0日对该公司生产废水处理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公司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厌氧+好氧),处理后经地下管线排入市政管网,最后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经对举报的南门护城河南侧区域现场排查,未发现该企业有向护城河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同时护城河沿线也未发现有排污口。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九、受理编号812号:“一是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东六道街34-1号‘小二家常风味菜馆’直排油烟,污染周边空气。二是香坊区民生路12号‘天阳修配厂’和民生路30号‘小姜修配厂’喷漆时排放刺鼻气味扰民。”
经调查,此案件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东六道街34-1号‘小二家常风味菜馆’直排油烟,污染周边空气。”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小二家常风味菜馆位于民生东六道街34-1号,成立于2012年12月,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主要经营范围为快餐服务。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行政处罚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民生东六道街34-1号小二家常风味菜馆直排油烟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所现场调查。经查,小二家常风味菜馆为一处临时建筑,无营业执照,未安装专用烟道及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香坊环保分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418228号)。责令该饭店于2018年6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或设施,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2018年6月12日,该饭店已经安装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及油水分离装置。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将申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饭店排放的油烟进行监测。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香坊区民生路12号“天阳修配厂”和民生路30号‘小姜修配厂’喷漆时排放刺鼻气味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民生路12号、民生路30号共有三家汽车修理部,分别为哈尔滨市顺通汽车划痕修理部(胖子划痕、钣金)位于民生路8号,成立于2001年8月,主要经营范围为从事汽车棚靠、汽车美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哈尔滨市香坊区鑫天阳汽车钣金划痕急救中心(天阳修配厂)位于民生路10-2号(举报内容为民生路12号,实为同一地址),成立于2014年4月,主要经营范围为从事汽车配件服务。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小姜修理部位于民生路30号的,成立于2012年,主要经营范围为从事汽车配件、汽车美容。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2018年以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未接到过居民投诉民生路10-2号、30号汽车修理部产生异味、噪声的信访案件。行政处罚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香坊区和平路市场监管所现场调查。经查,民生路8号、10-2号、30号有3家汽车修理部,现已全部停业,无营业迹象。鑫天阳汽车钣金划痕急救中心、小姜修配厂牌匾已摘除,出兑。6月10日14点,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监察,3家汽车修理部停业,无营业迹象。6月12日19点,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第三次来到现场进行监察,3家汽车修理部停业,无营业迹象。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与香坊区和平路市场监管所将继续加大、加密对此处“散乱污”企业的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813号:“通河县民大小区4号楼和6号楼之间,西侧厢房的两家饭店排风机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通河县民大小区4号楼和6号楼之间,西侧厢房的两家饭店分别是辛家小厨饭店和顺鑫家常菜馆。其中辛家小厨饭店于2016年10月13日开始营业,共分上下两层,面积220平方米;顺鑫家常菜馆于2016年5月18日开始营业,共分上下两层,面积110平方米。对于两家饭店室外排风机噪声扰民问题,县环保部门之前未接到群众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针对上述环境问题,通河县委、县政府于2018年6月9日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此项案件问题整改工作。县政府主管领导带领县城管、环保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6月9日、10日先后两次到现场进行联合执法,对此事进行处理。据调查核实,辛家小厨饭店和顺鑫家常菜馆两家饭店将排风机安装在室外,导致噪声扰民问题。2018年6月10日,通河县环保部门已对辛家小厨饭店和顺鑫家常菜馆两家饭店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上述两家饭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改。两家饭店已于2018年6月11日将排风机移至室内使用,并更换了新的排风油烟处理设施,噪声扰民问题得到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九条规定,鉴于上述两家饭店立即完成了问题整改,不予行政罚款处理。通过此项问题,通河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城管局牵头,环保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餐饮业类似问题进行一次联合彻底的排查和整治,坚决杜绝发生此类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一、受理编号815:“松北区融创万达小区正门口,一占地800平米的垃圾转运站存在垃圾污染问题,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二、受理编号816:“近期,延寿县延寿大桥附近拟建延寿县中医医院,此处距离自来水公司及蚂蚁河仅50米,举报人担心延寿县中医医院建成后排放污水,污染蚂蚁河,影响自来水水质。”
(一)基本情况
延寿县中医医院异地新建项目属于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是省发改委批复的重点民生建设项目。2017年1月2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对延寿县环保局《关于对延寿中医医院异地新建项目选址相关情况的请示》进行了批复,哈尔滨市环保局原则同意该项目选址意见。2017年2月15日,经延寿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第3次)研究,按照符合医疗整体规划布局、便民就医、带动区片发展的基本原则,最终确定延寿县中医医院异地新建项目建设位置,为延寿县奋斗街19委城南村村部南侧、在建的山河大道北侧,总占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审批建设面积12722.3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497.17万元。该项目由延寿县中医医院委托黑龙江化工院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目前,环评报告已编制完成,已报送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延寿县延寿大桥附近拟建延寿县中医医院,情况属实。
针对举报人反映此处距离自来水公司及蚂蚁河仅50米,举报人担心延寿县中医医院建成后排放污水,污染蚂蚁河,影响自来水水质情况。延寿县成立了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延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延寿县环保局和延寿县水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案件查办组,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经查办组调查核实,延寿县中医医院建设新址位于延寿县供水厂北200米处,距离蚂蚁河250余米,并非是举报人反映的仅50米。延寿县城镇自来水公司蚂蚁河水源取水口位于项目建设点上游,与项目建设点的直线距离超过300米。同时,该项目规划设计的污水处理站在下游方向,且距离延寿县自来水公司和蚂蚁河超过300米。该医院属于非传染病医院,建成后的医院污水需经医院污水处理站一级强化加消毒工艺处理后,达到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经延寿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可以满足污水处理要求。另外,该医院建设地点位于在建的山河大道北侧,与蚂蚁河隔着八车道的环城道路,不存在类似渗漏及偷排的可能,不会对蚂蚁河水质造成污染。
延寿县中医医院异地新建项目将严格把握污水排放相应标准,在医院污水处理上,县环保局还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医院污水排放达到标准。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三、受理编号817号:“道里区上和园著小区8号楼下的4家饭店均无环评审批手续,无工商营业执照,未设置高空排烟设施,将烟道藏在牌匾下进行低空排烟,导致附近居民无法开窗。举报人要求饭店对排烟设施进行改造。”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道里区上和园著小区8号楼下的4家饭店为“吃货小站”、“阎守一”、“星琥啤酒屋”、“蒙肥羊烧烤”,位于居民楼下一、二层,三层以上是居民,楼高11层。油烟排放设施均位于二层高度,属于低空排放。以上4家饭店均有工商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手续。
该案件属于重复访,2017年3月22日,道里环保分局曾对这4家单位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3日,道里环保分局对吃货小站、星琥啤酒屋、蒙肥羊烧烤3家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对其下达《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关闭,处罚叁万元整罚款。部分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拟于6月13日举行听证会。目前,“阎守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对投诉人反映的4家单位继续履行处罚程序,待听证会结束后,确定下一步执法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四、受理编号819号:“一是阿城区阿什河街民合村一组南侧空地上,一大型养猪场臭气熏天,村民夏季无法开窗,已持续2-3年。二是民合村一组北侧有一小型养猪场,猪粪臭气熏天,污染空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阿城区阿什河街民合村一组南侧空地上,一大型养猪场臭气熏天,村民夏季无法开窗,已持续2-3年。)
(一)基本情况
阿什河街民合村一组南侧空地有一大型养猪场,实际调查为三家养殖户。
1.养猪户刘某,阿什河街道和平一组户口,已租地12年,自建房屋80平米,猪舍300平米,现育肥猪110头。
2.养猪户侯某某,舍利街道户口,租地并自建房屋60平米,猪舍1000平米,现育肥猪120头。
3.养猪户尹某某,和平街道一组户口,已租地15年,自建房屋130平米,猪舍1500平米,现育肥猪110头。
以上猪舍均建在胡家屯道南侧,属耕地违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阿城区接到第819号案件后,阿城区政府立即责令阿什河街道牵头,阿城区环保局、阿城区农业局配合对案件进行调查。阿城区阿什河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于2018年6月10日入户实地踏查。经查,阿城区阿什河街道民合村一组南侧共有3家不同规模的生猪养殖户,猪舍均建在耕地上。依据《阿城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及《阿城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单元图》,3家养殖户均在禁养区内,按相关规定应限期搬迁。阿什河街道办事处针对民合村畜禽类粪便乱排及其他污染环境等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7日。并联合阿城区城管局、阿城区国土资源执法局对违章建筑下达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拆除时限为: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7日。
2018年6月11日早,阿什河街道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合办理会议,并联合阿城区城管局、阿城区国土资源执法局、阿城区环保局、阿城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再次现场调查,督促养殖户对乱排乱堆粪便立即清理,并通知该3户养殖户限期搬迁,如逾期未搬迁将由执法部门对其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018年6月12日阿什河街道工作人员再次入户了解养殖户的实际困难,帮助协调解决搬迁遇到的问题。
下一步整改措施: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中发现的养殖户生产经营影响周边环境、污染空气等问题,阿什河街道“举一反三”,借助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契机,组织民合村对全村范围内的养殖户进行排查,对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散养户进行集中规范、整治,对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限期搬迁。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民合村一组北侧有一小型养猪场,猪粪臭气熏天,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民合村一组北侧有一小型养猪场,猪粪臭气熏天,污染空气。
原房主姬某某外出。2016年,张某某租赁位于中间位置的一间猪舍,现育肥猪80头。猪舍所处位置属城中村棚户区。原房主的猪舍设施较齐全,猪舍内有防渗储池,粪便池日清后抽水冲刷。每天早六点、下午三点清理粪便,门前无堆积残余粪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阿城区接到第819号案件后,阿城区政府立即责令阿什河街道牵头,阿城区环保局、阿城区农业局配合对案件进行调查。阿城区阿什河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于2018年6月10日入户实地踏查。经查,阿城区阿什河街道民合村一组北侧有一家生猪养殖户,猪舍建在耕地上。依据《阿城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及《阿城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单元图》,该养殖户在禁养区内,按相关规定应限期搬迁。阿什河街道办事处针对民合村畜禽类粪便乱排及其他污染环境等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7日。并联合阿城区城管局、阿城区国土资源执法局对违章建筑下达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拆除时限为: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7日。
2018年6月11日早,阿什河街道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合办理会议,并联合阿城区城管局、阿城区国土资源执法局、阿城区环保局、阿城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再次现场调查,督促养殖户对乱排乱堆粪便立即清理,并通知该养殖户限期搬迁,如逾期未搬迁将由执法部门对其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018年6月12日阿什河街道工作人员再次入户了解养殖户的实际困难,帮助协调解决搬迁遇到的问题。
下一步整改措施: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中发现的养殖户生产经营影响周边环境、污染空气等问题,阿什河街道“举一反三”,借助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契机,组织民合村对全村范围内的养殖户进行排查,对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散养户进行集中规范、整治,对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限期搬迁。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五、受理编号820:“1998年,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哈尔滨市管理处在没有批文情况下,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强占并破坏幸福镇光明村吕家油坊屯村民的6亩9分一级基本农田,计划用于建设远程监控中心,该项目至今未开工,要求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将土地确权到户。”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举报6.9亩土地问题位于香坊区幸福镇黎明街道办事处幸福村(哈尔滨至阿城高速公路收费站旁)。
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土[1998]第136号文件同意征用动力区黎明乡幸福村非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5.1800公顷,做为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哈尔滨管理处建设监控中心用地(见附件)。
1999年6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政土郊字[1999]22号)文件,转批了“关于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哈尔滨管理处建设监控中心用地的批复。”(见附件)
该举报人×××的6.9亩土地中4.9亩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其曾对6.9亩土地的退还问题诉讼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收到举报件之后,哈尔滨市国土局立即对该案件的历史情况进行了调查,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哈尔滨管理处建设监控中心用地已经省、市两级政府依法征用和审批,并签订了统一征地协议书及用地安置补偿协议,不存在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问题,举报人的6.9亩土地中有4.9亩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剩余2亩土地由幸福村民委员会统一收回并给付了补偿费用。经市国土执法监察局、统一征地站、国土香坊分局于2018年6月12日现场核实:已被征用的4.9亩土地已建设使用,剩余2亩土地未建设未改变土地用途。
综上,现阶段不存在土地确权问题,举报人应当服从并尊重生效的法律判决。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六、受理编号821号:“五常市牛家镇政新村“好门面”厂子西侧,有人往耕地里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已持续3年。举报人要求清理垃圾,恢复耕地。”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牛家镇政新村 “好门面”厂子西侧土地,原为政新村赵家店屯东梁地(老百姓惯称),面积8.8万平方米。依据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该宗土地已被牛家工业园区全部征用为国有土地。2013年,园区招商企业沈阳岩沙晶公司开工,开槽后未再继续建设,遗留近2000平方米1米左右深的两个土槽。近三年来,因该企业建设现场无人管护,经开区的个别入驻企业趁夜里无人监管向土槽内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二)核实处理情况
据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9日,接到转办案件后,牛家满族镇党委、政府责成镇城建办和政新村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并立即与牛家经开区管委会取得联系,共同组织开展垃圾清理工作。
一是关于举报人要求清理垃圾。2018年6月10日,牛家满族镇政新村村委会使用挖沟机、铲车、拉土车等车辆,对该地块垃圾进行清理,将生活垃圾及部分建筑垃圾运往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并将该地块土地平整,恢复原貌。同时,牛家经开区管委会对附近生产企业进行告知,必须将垃圾运往牛家镇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私自倾倒,并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二是关于举报人要求恢复耕地。该宗地块已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属于黑龙江牛家经济开发区收储建设用地,并有已审定的规划用途,故该宗地块不能恢复为耕地。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七、受理编号824:“一是道里区河润街17楼居民冬季用胶皮鞋、塑料和化学制品等物品烧炉取暖,冒黑烟,味道呛人。二是河润街17号楼院内没有化粪池,经常出现下水井堵塞导致小区内污水横流情况,影响居民生活。”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里区河润街17楼居民冬季用胶皮鞋、塑料和化学制品等物品烧炉取暖,冒黑烟,味道呛人。)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河润街17号共有2栋楼,一排平房,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建设的公产房,涉及多个产权单位,共有148户居民,属于棚户区,基础设施老化、破损。由于没有集中供热,居民冬季烧柴烧煤取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道里区政府责成正阳河街道办事处牵头解决此事。2018年6月9日上午,正阳河街道办事处主任带领城管办相关同志到现场核查情况。6月10日上午,哈投集团相关负责人带领华能供热公司技术人员,与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对楼体状况进行了初步勘察。由于河润街17号楼没有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解决居民冬季取暖不冒烟并符合环保要求,只能通过供暖改造来解决。
为彻底解决此问题,道里区政府决定:1、选择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河润街17号楼体安全进行鉴定,如符合集中供热和并网改造条件,立即启动楼体保温改造和供热并网工程,华能供热公司表示,如具备并网条件,2018年末并入集中供热大网,让居民住上暖屋子。2、道里区政府先行垫付楼体保温改造、并网改造资金213万元。彻底解决烧炉取暖污染环境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河润街17号楼院内没有化粪池,经常出现下水井堵塞导致小区内污水横流情况,影响居民生活。)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河润街17号楼院内共有下水井12个,没有化粪池。由于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破损情况较为严重,经常出现下水井堵塞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情况属实。
道里区政府责成正阳河街道办事处牵头解决此事。2018年6月10日上午,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对河润街17号楼院内的下水井现状进行了排查。从排查情况来看,需对下水管线进行改造。
为彻底解决此问题,道里区政府决定:先行垫付资金20万元,责成正阳河办事处在6月25日前启动河润街17号院下水管线改造工程,7月25日前竣工。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八、受理编号826:“呼兰区南京路地恒托斯卡纳35号楼至39号楼旁边有4个垃圾堆,无人清理,气味熏人。”
(一)基本情况
地恒托斯卡纳小区位于呼兰区南京路街道地恒社区,建于2011年,2013年1月24日入户,小区物业管理由地恒托斯卡纳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35—39号楼为回迁安置楼,设置了4个垃圾堆放转运点。呼兰区南京路街道办事处曾接到过该小区居民反映垃圾转运点垃圾清理不及时问题,但都进行了清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材料反映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9日晚,呼兰区南京路街道办事处对举报材料反映区域进行实地踏查,举报材料反映的4个垃圾堆实为地恒托斯卡纳小区垃圾转运点,存在垃圾溢出,有异味。经调查了解,6月8日,地恒托斯卡纳物业公司对4个垃圾转运点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物业保洁车辆出现故障,清理工作被迫中断,垃圾转运点内垃圾无法及时转运,致使堆满外溢。
针对上述环境问题,6月9日,地恒托斯卡纳物业公司维修好车辆后,继续对4处垃圾转运点进行清理,截止6月10日下午15时,4个垃圾转运点已全部清理并打扫干净。下一步,呼兰区南京路街道办事处将督促地恒托斯卡纳物业公司制定垃圾清运应急预案,如果再有此类情况发生,将由地恒托斯卡纳物业公司调配备用车辆,及时清运垃圾。同时,呼兰区南京路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对小区内卫生环境进行监管,加密巡查频次,督促物业公司对小区垃圾运转点每日进行清理,给居民营造干净的居住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九、受理编号827:“一是道里区上海街有8-9家烧烤店,距离爱建涛园小区不足100米,烧烤店营业期间油烟扰民。二是爱建涛园小区西门附近返污水,有臭味,已持续多年,夏季尤为严重,一直无人解决。”
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里区上海街有8-9家烧烤店,距离爱建涛园小区不足100米,烧烤店营业期间油烟扰民。)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上海街共有8家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小串凤爪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路边摊烧烤工坊、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味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偏脸子羊蛋王烧烤店、哈尔滨市小滨大板筋烧烤有限公司、哈尔滨本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大鹏海鲜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海俄式烧烤店),经营场所均为独体楼,油烟均通过高空排放设施排至楼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域餐饮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小滨大板筋烧烤、通海俄式烧烤两家烧烤店已经停业,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更换,其余6家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经实地测量,8家烧烤店后门,至涛园小区最近的一栋楼距离为40米。道里环保分局与市环境监测站道里分站于6月10日至11日,分别对小味烧烤等6家正在营业的烧烤店油烟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6家烧烤店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的要求。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对该街区加大监管力度,防止环保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爱建涛园小区西门附近返污水,有臭味,已持续多年,夏季尤为严重,一直无人解决。)
(一)基本情况
爱建涛园小区共有三个门,朝向都为东,没有西门。毗邻涛园的翠园路上共有餐饮企业10家餐饮企业,其排水井时有返水现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爱建涛园小区附近返污水,有臭味,已持续多年,夏季尤为严重,一直无人解决,情况属实。
道里区责成爱建街道办事处对该举报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6月10日,爱建街道办事处主任带领城管办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查,该处出现异味、返水的原因是:1、部分餐饮企业将餐厨垃圾随意堆放至翠园路人行道上;2、餐厨垃圾转运不及时;3、餐饮企业私自将废弃油脂倾倒至翠园路人行道上的下水井内,导致下水井经常堵塞返脏水;4、餐饮企业使用菱建物业的排水井,与爱达地下商业街强排设施相连,爱达强排设施一旦启动,菱建物业外排井就会出现返水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爱建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城管局、菱建物业采取以下措施,立即整改。1、6月10日上午,对污水浸过的翠园路车行道、人行道进行水冲作业,6月11日全部完成;2.6月10日下午,对下排井进行疏通,确保排水畅通;3.6月12日,菱建物业对与爱达地下商业街相连的外排井封堵完毕,保证了爱达强排设施即使启动,翠园路也不会出现返水情况。4、6月11日至6月12日上午,爱建街道办事处联合道里区执法局,对10家违规餐饮企业下发环境卫生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将餐厨垃圾放置在指定垃圾容器内,禁止向下水井内倾倒废弃油脂;5、6月12日,爱建街道办事处为10个餐饮企业增设垃圾桶20个。6、6月11日,菱建物业每天至少2次清运餐饮企业垃圾桶,每周至少2次清洗垃圾收集容器,确保餐厨垃圾不外溢、不产生异味。
为加强日常监管,爱建街道办事处建立了由城管员、执法队员、保洁员、网格员、物业管理员和群众监督员的“五加一”联动机制,吸纳企业、居民都参与到城管巡查、监管工作中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环境联抓,确保影响环境的问题不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受理编号829号:(“道里区鸿园路上3-4家烧烤店营业期间油烟扰民。”)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4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一、受理编号830号:“自2017年以来,背荫河镇蛤蟆村西侧一采石场(经营者张某某)夜间生产石灰,粉尘污染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背荫河镇鸿源采石有限公司,位于五常市背荫河镇大合村蛤蟆塘屯(蛤蟆村),距离最近居民住宅396米,生产项目总投资323.50万元,以露天开采方式,每年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主要产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五常市背荫河镇鸿源采石有限公司经五常市环保局和五常市安监局“双随机”监管机制日常监管,未发现有违法行为,之前未接到过群众举报影响环境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0日,接到转办举报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五常市环保局、五常市安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2012年10月10日,经申请,五常市环保局对五常市背荫河镇鸿源采石有限公司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号2012045);2017年4月19日,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审查,批准开工建设;2017年12月13日,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到现场进行验收,核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黑FM安许证字〔2017〕HRB3662号)。
五常市背荫河镇鸿源采石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10月9日进行了生产设备设施(包括除尘设施)的安装,未进行生产作业。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12日进行了设备设施运行的试生产。2017年12月13日,通过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准许生产作业。2017年12月下旬的正常生产作业期间,五常市环保局和五常市安监局例行日常监管检查,未发现有粉尘污染现象。2018年5月15日,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黑龙江省华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监测报告编号:HYJC_WTG_2018-46)。检测结果为:上风向1总悬浮颗粒物0.089mg/m3;下风向2总悬浮颗粒物0.612mg/m3; 下风向3总悬浮颗粒物0.681mg/m3; 下风向4总悬浮颗粒物0.493mg/m3; 下风向5总悬浮颗粒物0.526mg/m3。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经调查,企业夜间生产属于正常生产行为,经检测未产生粉尘污染,因此未影响周围村民正常生活。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二、受理编号832号:“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沿江屯村口对面江边(牡丹江无名支流)的50亩护堤林树木被人盗伐。”
(一)基本情况
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沿江屯村口西侧堤防迎水面江边有林地52.5亩。该林地所有权为依兰县水务局江湾堤防站。该地块有三块林地、分别为腾某某9亩、依兰县水务局江湾堤防站28.5亩、依兰县江湾镇沿江村集体15亩、造林时间为1980年至1991年期间。该堤段为牡丹江支流险工弱段行洪区。目前该地块只有林木23株。
在2005年江湾镇江湾村沿江屯村民曾到林业部门反映过该林地权属争议问题,但依兰县森林公安局没有接到过该地块被盗伐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沿江屯村口对面江边(牡丹江无名支流)的50亩护堤林树木被人盗伐一事,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6月9日22时依兰县接到下交案件后,依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依兰县林业局牵头、信访办、纪检委、法制办、环保局、水务局、江湾镇政府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于6月10日早8时,赴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沿江屯开展调查、现场踏查。
经调查:依兰县江湾镇沿江村村口防洪提内西侧有52.5亩杨树地,腾某某于2003年4月3日以个人名义向依兰县林业局申办了林权证,林权证编号:03791号。
2005年12月20日腾某某向依兰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林木抚育采伐手续(采伐面积9亩,采伐蓄积48.03立方米,采伐株数390株,采伐方式为抚育间伐);该林地树木采伐期间,依兰县江湾镇沿江村村民到依兰县林业局反映腾某某所办理的林权证存在权属争议问题,腾某某把原属于村集体的林木办理到了自己名下。依兰县林业局林政部门立即对该林地林木权属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该地林木采伐予以停止。经调查该林权确实有争议。后经江湾村委会申请,根据林业等部门调查结果,2008年9月23日依兰县人民政府做出了撤销腾某某编号03791号林权证文件决定(依政综〔2008〕42号)。同年腾某某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2009年1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做出了维持依兰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腾某某03791号林权证的决定(哈政复决〔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腾某某办理的林权证,当时为原依兰县江湾林业站站长高某某核审把关签字上报依兰县林业局林政股的,因2006年2月高某某病故,所以没有对此事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从2005年至2012年期间该林地林木逐年在减少,目前该地块剩余林木杨树23株。导致该地块林木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腾某某2005年抚育间伐300余株;二是依兰县水务局水利工程施工被采伐一部分。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牡丹江护岸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黑水发〔2011〕423号)文件,在牡丹江流域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沿江屯段进行护岸应急工程,因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对该地块林木进行了砍伐,面积约31.5亩,砍伐株数800余株。三是因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和依兰县水务局江湾堤防站对自有林木管理不善,致使部分林木被周边村屯村民所盗伐。
目前,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对盗伐林木的问题已介入调查处理。同时县委、县政府要求依兰县江湾镇政府和依兰县水务局提防站加强对自有林木的管理和保护力度。因该地块位于牡丹江支流行洪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第22条3款之规定:“禁止在行洪区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所以依兰县林业部门依法没有将该地块再纳入造林规划之内。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三、受理编号833:“松北区万达城D区8号楼4楼1单元与2单元中间有废纸、废箱子等垃圾堆放,散发异味扰民。”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万达城D区8号楼4楼1单元与2单元中间位置属消防连廊,禁止堆放任何杂物,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据物业公司汇报,该连廊内的废纸、废箱子等垃圾是业主私自堆放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6月9日晚,接到松北区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案件(第九批)第833号案件的转办通知,松北区松祥街道办事处立即带领街道工作人员和社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到现场实地踏查。投诉人反映的万达城D区8号楼4楼1单元与2单元中间位置属消防连廊,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堆放物品阻塞通道。物业公司称,该连廊内的废纸、废箱子等垃圾是居民私自堆放的。松北区松祥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现场责成物业公司立即清理,并要求社区、物业公司实行全天候巡查,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6月10日上午9时许,该处垃圾全部清理完毕。
下一步,松北区松祥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巡查小组,对辖区内环境卫生、危化油、垃圾转运站、建筑工地等进行巡查,以及社区、物业公司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社区和物业公司制作、张贴温馨提示,告知居民禁止在消防连廊或明确禁止的地方堆放杂物,影响消防安全和居民出行;组织人员清理楼道、院内无人认领的物品及杂物,有人认领的物品,物业公司要积极帮助居民清理或搬运;加强房管、安保、保洁三部门工作联动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清理,为居民提供一个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四、受理编号835:“南岗区长江路会展“城上城”旁边的汇智五洲城工地噪声扰民、扬尘大、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香坊区汇智五洲城工地位于长江路与香福路交叉口东侧2公里处,于2017年9月开工建设,开发单位为哈尔滨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黑龙江润龙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占地面积187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70万平方米。首期地块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施工现场有5栋楼已完成主体建设,另有5栋正在进行主体建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踏查,香坊区汇智五洲城工地噪声扰民、扬尘大、污染周边环境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黄土裸露未覆盖防尘网的现象、建筑材料堆积不整齐、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工作卡等不文明施工问题。香坊区建设局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踏查情况于6月10日向施工单位下达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编号为:2018061001。采取以下措施,切实解决好此问题:一是要求施工单位务必于6月15日前将施工现场残土清运出场,对用于回填的残土必须进行纱网覆盖;二是工程车辆行使路面遗撒泥土必须派专人及时清理,对道路进行洒水,保持较湿润状态,做到不泥泞、不扬尘。三是当气象预报风速达6级以上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四是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必须合理布局,不许乱堆乱放,注重工地施工环境和安全生产;五是采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的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务必将问题整改到位。
截至6月12日,一是施工单位已启动整改,现场每天水车定时浇水,平均每日3至4次,预留的回填土已用五彩布覆盖降尘,多余残土正在陆续清运出工地;二是香坊区建设局强化对该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巡查监督,跟踪问题及时整改。
下一步,香坊区城建局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举一反三,确保类似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切实将此类问题解决到位。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五、受理编号838:“阿城区解放小学房后不到100米处有一家废品收购站,刮风时垃圾满天飞,影响周边环境,举报人要求将废品收购站迁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废品收购站位于阿城区解放小学房后100米处(裕安家园小区南侧),正在营业,利用一座活动板房从事废纸、旧塑料瓶收购,场地大约300平方米,场地内堆放着已收购的废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阿城区解放小学房后不到100米处有一家废品收购站,刮风时垃圾满天飞,影响周边环境,举报人要求将废品收购站迁走。”情况属实。
接到督察组转办的案件后,阿城区政府成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工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2018年6月10日,调查组派执法人员到该废品收购部现场联合执法。经查,该废品收购部没有证照,活动板房没有任何建审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市监金城字〔2018〕20180610号),区城管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清理通知书(哈阿行执清通字〔2018〕448号),要求经营者于2018年6月17日前自行迁走,逾期不迁,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该废品收购部负责人表示立即搬迁。
2018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阿城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并要求该经营业户按照环保要求处置搬迁物品,不得产生新的环保问题。目前该废品收购部正在搬迁,已经将大部分废旧物资迁出。从6月11日至12日,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检查,持续督导经营者尽快彻底搬迁。
阿城区将对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开展全面排查,对手续不全,存在环保问题的依法予以搬迁取缔,推进该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六、受理编号839:“哈西大街223号“鑫龙湾洗浴中心”锅炉冒黑烟且排放异味,附近居民向督察组反映后,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到现场执法并责令该洗浴中心停业,但现在又开始营业。”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鑫龙湾洗浴会所位于南岗区哈西大街223号,该店建设项目于2016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12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经营洗浴服务等,项目总投资75万元。
举报受理信访事项第五批290号已提出该单位的锅炉烟囱扰民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对鑫龙湾洗浴会所下达《环境监察意见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检查,举报反映鑫龙湾洗浴会所锅炉冒黑烟且排放异味,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6月1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岗区城管局、哈西办事处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责令鑫龙湾洗浴会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查封。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七、受理编号842号:“道里区机场路零公里汉庭酒店附近(龙化路往南走2公里后左转弯走1公里)有一家塑料厂,生产期间设备噪音大,粉碎塑料时味道大且向地下渗水,污染地下水,上述问题已持续1年。举报人要求将塑料厂迁走。
(一)基本情况
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龙化路原耐火材料厂院内一家无名塑料厂,经营者:杨某某,无工商营业执照,该塑料厂主要原料为废旧塑料制品,通过粉碎加工成颗粒出售。因负责人下落不明,该单位投产及建成时间等情况信息尚不明确。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0日,道里区人民政府组织道里环保分局、道里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执法局、电业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道里区龙化路原耐火材料厂院内的塑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无任何审批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区院内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厂内外堆放的塑料有异味,无噪声;市环境监测站道里分站对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未出)。道里环保分局将该厂临时负责人尚某、袁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道里公安分局群力派出所已受理该案件,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电业局已停止对该单位供电。目前,该塑料厂已停止生产。道里环保分局立即组织证据,针对其“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八、受理编号843:“双城区金城乡金河村永生畜牧养殖场,将牲畜粪便直接用排污泵排到金河村通往金城乡的公路旁,污染附近居民区生活环境,异味扰民。举报人称养殖场人员对居民进行谩骂、威胁阻挠居民上访,曾向哈尔滨市长热线、12369反映过上述问题,但至今尚未解决。双城区环保局不作为。”
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80号案件由双城区牵头,情况已报送。
五十九、受理编号844号:“一是道外区轩辕小区1楼大多数饭店排风噪音大、有油烟,将排放电机安在室外,尤其南新街254-2号一条街上的饭店,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二是齐市烤肉在室外烧烤,产生油烟。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市长热线反映过未果。问题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要求到现场测噪声,将饭店予以取缔。”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外区轩辕小区1楼大多数饭店排风噪音大、有油烟,将排放电机安在室外,尤其南新街254-2号一条街上的饭店,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一)基本情况
举报案件反映的轩辕小区254-2号、254-3号一条街上共有9家饭店经营,均有工商营业执照。此区域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由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负责,之前未接到此类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信访案件后,6月1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54-2号、254-3号位置的9家饭店均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其中6家饭店已安装高空排放设施,3家未安装高空排放设施,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场对9家饭店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5日内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逾期未改,依法处罚。
针对风机噪声大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已于6月10日向哈尔滨市监测中心站申请对这9家饭店风机噪声排放值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有4家饭店风机噪声排放值符合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有5家饭店风机噪声排放值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对噪声超标排放的5家饭店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于6月12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3日内完成治理任务,达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齐市烤肉在室外烧烤,产生油烟。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市长热线反映过未果。问题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要求到现场测噪声,将饭店予以取缔。)
(一)基本情况
齐市烤肉位于道外区南新街254号,轩辕小区2号楼院内,该店店主为程某某,主要经营项目为地锅烤肉,没有餐饮经营场所,仅租赁约10平米房屋存放餐饮物品,主要为院内露天烧烤。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之前未接到类似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信访举报案件后,道外区责成区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6月10日、6月11日连续两天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经现场踏查,发现齐市烤肉已停业。齐市烤肉无餐饮经营场所,无污染防治设施,主要为院内露天烧烤,现已停业,现场无烧烤装置,没有室外烤肉产生油烟问题。因该处已停业,无噪声扰民问题。
6月11日道外区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并回访周边群众袁某某、贾某某,核实齐市烤肉是否存在室外从事露天烧烤的行为。群众反映齐市烤肉以前有过室外经营地锅烤肉现象,但近期没有地锅烤肉行为。道外区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与商家进行沟通,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今后不允许进行室外露天烧烤,商家表示会积极配合工作,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等问题,避免影响其他居民休息。
下一步,道外区政府将督促道外区执法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此处商家的巡查管控频次和力度,发现类似问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予以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此处露天烤肉、油烟扰民及噪声扰民行为的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受理编号845:“平房区冬升家园2期631号楼楼下的一排饭店将垃圾倾倒在小区垃圾桶附近的地上,招引苍蝇,影响小区环境卫生。上述饭店经营期间排放油烟,污染周边环境,已持续7-8年。”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平房区东升家园2期631号楼位于联盟大街,属平房区保国街道东升社区。临街一楼商服共计10户,其中:饭店9户,旅馆1户,商服后门在东升家园631号楼居民小区内。2013年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物业)承接负责东升家园的物业管理工作至今。2016年中润物业为临街和周边商服专配垃圾桶百余个,保洁实行24小时管家式服务。近期,有业户违规将餐厨垃圾倾倒在小区居民用生活垃圾桶内和桶边,形成垃圾桶内餐厨垃圾液外流。同时,个别商户还存在烟道漏油跑烟现象,污染小区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今年5月市城管局要求改变主要街路原有垃圾收集模式后,联盟大街(二类街路)取消了沿街设置的垃圾桶,该楼个别临街餐饮单位确有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将餐厨垃圾倾倒在小区内垃圾桶的行为。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案件后,包案区领导立即组织平房环保分局、区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物业办、保国街道办事处、中润物业等部门、单位成立专门工作组,采取现场办公、召集会议、与商户座谈、入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小区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
6月10日,平房环保分局对涉及举报的9家餐饮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9家餐饮单位均有独立烟道,油烟高空排放,无油烟散排现象,但都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现场对8家业户(其中哈尔滨市平房区乡村老灶老鱼王木火铁锅炖为蒸汽加热方式除外)给出了监察意见,要求6月17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截至目前,1家业户已完成整改,其他7家保证按期完成整改。
6月11日,平房区城管局核查时发现金刚山烧烤、千香万财烧烤两家餐饮单位将餐厨垃圾、污水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倒,平房区城管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截至目前,上述2家餐饮单位已整改完毕。中润物业新增监控摄像头5个,对该区域实施全时段监控。保国街道办事处召集商服单位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并确定:商家室内设置垃圾桶,专门收集餐厨垃圾。同时,平房区城管局保洁车队有针对性的调整了拉运时间,保证餐厨垃圾定时定点拉运完毕。11日晚,东升社区对630号楼、631号楼35户居民进行回访,均对此次整治效果表示满意。
下步,中共平房区委责成区城管局牵头,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参加,利用监控摄像全时监控、取证,出现反复严格处罚,随发随改。同时,对全区范围内有类似情况的区域进行摸排管控,在保洁方式改进过程中不再发生类似问题,为居民创造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一、受理编号846:“松北区万景园小区东侧20米左右正在建设800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污染环境,影响居民健康,要求禁止在此处建垃圾转运站”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十二、受理编号850号:“道外区南新街道外区南新街254-3号轩辕花园小区楼下的多家饭店均设置高空排放设施,经营期间排放油烟,影响举报人(住在该楼顶层)生活环境。院内饭店每天19点至次日凌晨占道经营大排档,用明火烤肉,排放油烟,污染周边空气;顾客声音嘈杂,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取缔此处大排档。”
(一)基本情况
举报案件反映的轩辕小区254-2号、254-3号一条街上共有9家饭店经营,其中有1家主要经营饺子馆,1家主要经营冷面馆,1家主要经营砂锅,2家主要经营炒菜,4家主要经营烧麦羊汤。
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以前未接到过油烟污染方面的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该信访案件后,道外区政府立即责成道外区执法局会同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采取“双随机”派遣方式派遣的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联合查处。在现场查处过程中,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分别对轩辕小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查处。
1.轩辕小区254-2号、254-3号一条街上共有9家饭店经营,其中6家饭店已安装高空排放设施,3家未安装高空排放设施,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场对9家饭店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5日内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逾期未改,依法进一步严厉处理。
2.道外区执法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市民举报的9家饭店均位于南新街轩辕小区院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占用小区公共空间摆桌经营的行为,但没有举报人反映的明火烤肉现象。针对小区院内摆桌经营大排档问题,道外区行政执法局、道外区太古街道办事处共同配合小区管理主体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小区院内进行了清理,清理了饭店占用小区摆放的设施,杜绝了出现室外就餐影响其他居民正常休息的问题,并交由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长效管理。
下一步,道外区将责成道外区执法局、环保分局、太古街道办事处继续加强巡查监管,坚决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三、受理编号852:“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成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咨询距离居民楼8米建设垃圾中转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十四、受理编号854号:“道里区群力第一大道与丽江路交口处银泰城一期的居民,反映B栋楼下门市商服(约七家,名称不祥)经营期间没有高空排放设施,产生油烟向空气中排放(低排),此情况已经2年时间,曾向市环保局反映未果,要求给予查处。”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群力第一大道与丽江路交口处银泰城一期B栋楼下门市商服共有5家餐饮企业。其中,哈尔滨市道里区六号烤场烧烤店,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2MA19JUDJOP;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食品经营。哈尔滨市道里区杨国富麻辣烫银泰城店,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2MA1983T118;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食品经营。哈尔滨市道里区刘记酱骨扒肉菜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2MA1AY3D209(1-1);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食品经营。正宗兰州拉面、鸭颈王已停业。上述5家单位均无环保审批手续。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0日,道里环保分局对涉案单位进行了现场查处。经查,正宗兰州拉面、鸭颈王以停业;哈尔滨市道里区六号烤场烧烤店、杨国富麻辣烫银泰城店、刘记酱骨扒肉菜馆均属于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6月10日,道里环保分局于对该3家单位下达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这3家单位于2018年6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如逾期不改,将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避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五、受理编号855:“道里区新阳路建河街6号4单元门前,有居民圈占公共用地饲养家禽,家禽粪便产生异味,已持续3年。举报人曾向社区、市长热线反映未果,要求给予查处。”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新阳路建河街6号4单元201室居民、建河街24号5单元1楼两户居民和6单元1楼居民,在庭院内圈占两块公共绿地、搭建两个鸡舍养鸡10余只。第一处圈占小区公共绿地约10平方米;第二处圈占花坛面积约6平方米;第三处是在建河街6号4单元门前设置两个鸡笼饲养家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情况属实。
道里区委责成建国街道办事处对该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接到该举报前,2017年7月末,建国街道建河社区工作人员已与养鸡居民进行过沟通劝导,但是未见成效。随后,道里区建国街道办事处向道里区行政执法局进行了情况通报。2017年8月初,道里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鸡舍进行了拆除。2018年3月末,居民再次圈占绿地并重新搭建鸡舍。
针对举报占用公共用地饲养家禽、破坏环境问题,道里区建国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10日会同道里区行政执法局联合办公,由道里区执法局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上述鸡舍和圈占绿地的栅栏进行了强制拆除,同时对养鸡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令将所饲养的家禽在两日内自行处理,如发现逾期未改正将对饲养家禽予以没收。2018年6月12日上午,经道里区行政执法局核查,4户养鸡居民已将家禽处理完毕。
下一步,建国街道办事处将恢复小区绿地原貌,安排工作人员定期对小区庭院进行巡视,防止圈占公共用地饲养家禽问题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六、受理编号858:“道里区通达街“车之家洗车行”虽已停业整改,但仅整改了噪声污染问题,车行室内有燃气管线,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取缔该洗车行。”
(一)基本情况
“车之家洗车行”位于道里区通达街通达小区1号楼和2号楼之间。6月10日,哈尔滨市住建委联合中庆燃气公司稽查大队、道里第三营业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车之家洗车行”入口至出口一侧墙壁与天棚交汇处存在燃气管线,管线有三处抽头至2号住宅楼A、B、C单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车行室内有燃气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不属实。
“车之家洗车行”入口至出口一侧墙壁与天棚交汇处存在燃气管线,管线有三处抽头至2号住宅楼A、B、C单元。经核对《通达小区1#、2#住宅室内煤气安装平面图》,洗车行内燃气管线为通达小区2号住宅楼A、B、C单元燃气入户管线,与图纸线位相符,无私接、私改现象。且燃气管线清晰无遮挡,室内无使用管道燃气的设备,未使用管道燃气。食堂内使用液化气钢瓶一个,钢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在安全使用有效期内。从现场情况看,洗车行内燃气管线不存在安全隐患。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七、受理编号860:“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成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咨询距离居民楼8米建设垃圾中转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十八、受理编号862:“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成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咨询距离居民楼8米建设垃圾中转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十九、受理编号863:“南岗区哈西大街117号,辰能溪树小区A3栋与A10栋之间有一堆建筑垃圾,无人清理。”
(一)基本情况
举报位置位于南岗区哈西大街117号南岗区辰能溪树庭院小区院内A3栋与A10栋之间,此处确有一堆建筑垃圾,形成原因是由于业主进户装修产生,在此处临时堆放。
此小区由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由哈西街道办事处及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日常监管,区级牵头部门为区城管行政执法局,配合部门为南岗区城建局物业办,之前未收到此类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0日,南岗区接到此举报案件后,立即责成王岗街道办事处及行政执法中队、南岗区城建局物业办进行实地踏查,经与小区物业公司了解,该小区A3栋与A10栋之间确有一堆建筑垃圾,是A10栋居民进行装修时,私自将装修垃圾倾倒在单元门前(未清运至小区指定装修垃圾清运点)。鉴于此处建筑垃圾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王岗街道办事处及行政执法中队责成黑龙江省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整改并进行清理,已于6月9日将小区院内A3栋与A10栋之间存在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现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南岗区将针对此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确保问题不再反复。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受理编号864号:“电机厂职工医院和电机厂服务公司医院将幸福头道街6号136栋居民楼夹在中间,服务公司医院与该楼之间没有围墙围挡(敞开式)。职工医院医疗污水处理站距居民区仅5米,影响居民生活环境,且电机厂职工医院有传染科,居民在此生活有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迁走服务公司医院或者设置遮挡。”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电机厂职工医院实名为哈尔滨电机厂医院,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12号。建设项目于2010年9月开工建设(环评审批文号:哈环审表[2010]102号),2011年11月建成(环评验收文号:哈环审验[2012]8号),该医院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项目总投资139.21万元,占地面积290平方米。电机厂服务公司医院实名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医院,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头道街4号。成立于1987年。该医院为一级综合性医院,项目总投资570万元,占地面积500平方米。此案件为初访,行政处罚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服务公司医院与该楼之间没有围墙围挡(敞开式)情况属实;职工医院医疗污水处理站距居民区5米,影响居民生活环境情况基本属实;电机厂职工医院有传染科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与香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同针对此次举报案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哈尔滨电机厂医院是由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医院在其核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中无传染病科。未设置传染病科,也未收治结核、肝炎等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举报反映的开设传染科的地方是康复病房。该医院的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处理能力为日处理260吨。处理站运行时会产生氨气和硫化氢、臭气,处理站已采取封闭措施,臭气经水洗、生物除臭装置吸附后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由市政管网排入文昌污水处理厂。
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医院为独立二层建筑,是由原动力区卫生局批准设立的一所一级综合性医院,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一级医院是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不开设传染病科,不可以诊治传染性疾病患者,故该院无传染科。哈电机厂机电工业医院目前正处于企业医院改革时期,并已进入资产拍卖环节,该医院已被列入今年年底前关闭单位。原卫生部颁发的《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要设置围墙围挡。
针对居民反映职工医院医疗污水处理站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情况,2018年6月13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监察人员与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哈尔滨电机厂医院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现正在等待监测结果。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与香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确保医疗安全。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一、受理编号865号:“电机厂职工医院和电机厂服务公司医院将幸福头道街6号136栋居民楼夹在中间,服务公司医院与该楼之间没有围墙围挡(敞开式)。职工医院医疗污水处理站距居民区仅5米,影响居民生活环境,且电机厂职工医院有传染科,居民在此生活有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迁走服务公司医院或者设置遮挡。”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次86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十二、受理编号868:“南岗区王岗镇双宏路与新农路交口处,美馨家园小区院内5号楼楼下一简易房,占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有人在此简易房内加工废油,无任何审批手续,异味扰民,已持续4年。举报人曾向区环保局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位置位于南岗区王岗镇双宏路与新农路交口处,美馨家园小区院内,在小区5号楼楼下,有多处简易房屋,院内摆放许多油桶。
该区域责任单位为农垦管理局,南岗区之前没有接到过该举报情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1日,南岗区城管执法局、王岗镇、南岗环保分局等多个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推进组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经查,该院隶属农垦管区,土地、环保、市场、公安、执法等相关行政的审批和监管均属农垦自管,院内确有加工废油的设备,并产生异味。南岗区本着“先处理,后定责,先解决问题,后协调沟通,为周边百姓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的原则,从属地管理角度,对该处涉嫌无审批手续、私自加工废油造成异味扰民的现象进行警告和清理,并要求该处经营加工者立即停止私自炼油这种扰民行为。截至目前,该处加工点炼油设备及油桶已经清理完毕,停业净场。
南岗区将在日后的检查中加大对此院内的检查力度和巡视频次,一旦出现反复,南岗区将第一时间联合农垦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继续清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三、受理编号869:“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设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散发异味,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十四、受理编号870号:“道外区更新街107号靖宇公园东侧,青年城帮小区4号楼至9号楼之间的绿地被居民破坏耕种。”
(一)基本情况
市民反映的信访问题位于青年城邦小区4号楼至9号楼之间一楼绿地,该小区位于靖宇公园东侧,更新街107号,小区占地面积28万平方米,总户数2756户。经走访该小区约有19户居民在绿地种植蔬菜。
接到信访举报后,道外区政府立即责成道外区建设局会同振江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之前未收到过此类举报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6月10日,道外区建设局、振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青年城邦小区进行了实地检查。经查,该小区绿地种植蔬菜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私自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二是开发商售楼时向一楼业主赠送花园,部分业主在赠送花园基础上,扩大花园面积,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
针对以上情况,道外区城乡建设局责令管辖该小区的翔宇物业公司立即统计绿地内种菜的具体数量;由振江街道办事处和道外区物业办督促物业公司,对绿地内种植蔬菜的业主,逐户下发整改通知。并在小区内部张贴公告,要求侵占绿地的业主于14日前自行清理并将小区绿地恢复,逾期不能完成整改,将予以强制清除,并由物业公司对小区绿地进行恢复。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五、受理编号871:“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设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散发异味,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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