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5月28日晚公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仲汉根近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仲汉根对辉丰股份高效氯氟氛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试运行超期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决定对仲汉根罚款20万元。辉丰股份表示,公司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停产整治,正在积极推进整改措施。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18年4月24日,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效氯氟气有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仲汉根作为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该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仲汉根罚款20万元。
此外,辉丰股份的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及其管理人员近日分别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今年4月25日,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华通化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环保局决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六个月;对RTO废气焚烧装置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保手续之前不得生产或使用;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2.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 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万元;3.对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4.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奚圣虎作为华通化学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环保部门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记者注意到,江苏环保厅5月21日发布通报称,该厅对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审批的《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固态发酵菌剂肥料及液态发酵菌剂肥料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了技术复核工作。江苏环保厅表示,鉴于辉丰股份存在的问题,责令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撤销两项目的环评批复,要求盐城市环保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定,并对违规审批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辉丰股份早前回复深交所问询时表示,初步预计5月下旬有关车间可逐步申请复产。但目前公司的排污许可证需重新核定,对其复产进度带来一定影响。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