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能源局网站22日消息,2016年9月,能源局印发《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23号,简称《通知》),启动首批20个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为落实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实施效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基础司,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81号)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投产的首批示范项目执行每千瓦时1.15元(含税)标杆上网电价。根据示范项目实际情况,首批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建立逾期投运项目电价退坡机制。
为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在不影响行业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相关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1)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2)建设场址变更范围位于同一县域范围内;(3)储换热介质和技术参数调整需保证系统性能优化;(4)相关企业协商一致的,可调整技术集成商;(5)其他示范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内容调整须由企业报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研究审定和履行相关程序,并于6月底前完成;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将示范内容调整批复情况及时报备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