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多年利益博弈始终难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终于出炉,新能源行业将迎利好,弃风弃光也将进一步缓解。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公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此外,配额制与补贴的关系也得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提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指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能源发展规划,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规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考核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为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常规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
简单来说,就是各省级行政区域的年度电力消费中,来自上述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消纳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通过强制性手段和与之配套的市场化交易措施,建立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水平的约束性机制。
2017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超过1.6万亿千瓦时,占全国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的25.6%。与此同时,市场和体制制约,已取代技术装备等成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主要瓶颈,突出体现为当前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困难。以强制性为特征的配额制,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
谁来承担配额义务?
如何对各省(区、市)承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进行分配和界定、由谁来承担约束性配额制的义务,是此前配额制出台屡屡受挫的关键所在。
征求意见稿对此明确,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同一省级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承担同等配额指标,并公平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其中,拥有燃煤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承担的配额指标应高于所在省级区域的配额指标。
发电企业不在其列。对于发电端,征求意见稿称,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项目所在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生产运行管理要求,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生产。各类发电企业均有义务配合电力调度机构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
由于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依然面临开发成本高、并网利用困难等问题,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由“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简称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简称非水电配额)两级配额指标共同构成,在评估和考核机制上区分对待。作为各市场主体落实配额制的佐证和依托,能源主管部门将配合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制度,作为记录计量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实际消纳和交易的载体,用于监测考核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完成情况。
引入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机制的另一重作用在于,为市场化提供依据。无法完成配额怎么办?向其他市场主体买替代证书抵配额。
对于未完成配额的主体,可通过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购买替代证书完成配额。替代证书不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计量凭证,购买后不可进行再次交易。电网企业出售替代证书获得的收益,用于补偿区域消纳和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费用。
如此一来,行政强制配额、借市场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循环便建立起来了。
根据文件,证书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水电和非水电替代证书价格由各省级电网公司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成本等因素提出定价方案,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省级电网公司制定经营区域完成配额的实施方案,指导市场主体优先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在市场机制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利用时,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配额实施方案进行强制摊销。
地方政府若未达标,将被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
对于一些以传统火电为主要消费能源的省份来说,要达到此番能源局提出的配额制指标并不容易。那么,如何确保地方政府有动力推动配额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明确的处罚举措。
其中,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取消该区域申请示范项目资格、取消该区域国家按区域开展的能源类示范称号等措施,按区域限批其新增高载能工业项目。
对于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市场主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或取消其参与下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对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违反可再生能源配额实施有关规定的企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因可再生能源资源剧烈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可再生能源配额完成,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认定后,在考核时予以相应核减。
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与补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现阶段,证书的转移和交易不会取代相应电量的补贴。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在过去数年内推动了光伏、风电产业的迅猛发展,使中国成为全球新能源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但随着补贴资金的逐年拖欠,补贴缺口以几何级数迅速扩大。
征求意见稿称,证书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计量凭证。现阶段,证书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市场化的调节手段扩大全国可再生能源消纳规模,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的转移和交易不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相应电量继续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补贴可通过国家支付、购电方垫付国家转移支付和购电方支付(现行的自愿交易绿证)等方式获得。考虑到未来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机制的调整,如新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固定电价政策,未来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机制将会与可再生能源价格和补贴机制进一步衔接,如将证书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额外收入来源替代原有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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