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闫思宇 郑佳洵)12月6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环境保护税改革的有关情况进行新闻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我省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有关配套政策文件也将于近期发布。
明确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经省政府同意,报省人大批准,我省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仍按前三项征税。
我省环保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
为实现京津冀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突出体现环保税引导企业转型升级的导向性作用,我省环保税税额标准注重精准施策,将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其他污染物全省执行统一标准,以体现精准实施区域间差异化政策,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和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9.6元/当量,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11.2元/当量;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污染物)分别执行4.8元/当量和5.6元/当量。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6元/当量,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7元/当量,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4.8元/当量和5.6元/当量。
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4.8元/当量;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5.6 元/当量。
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督导,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为了鼓励企业尽快适应环保税新政策,减少税制改革的阻力,我省专门增设了两档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对改进生产工艺流程,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按照20%-100%的比例核减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