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对污染排污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考虑到山东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山东省又属京津冀周边地区,还承担着中央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任,需要保持较高的税额标准,以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因此,《决定》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与其他省份相比,除北京、上海、天津外,山东的收费标准已处于最高水平。
水环境方面,山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山东现行水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与其他省份拟定的适用税额相比,已处于较低水平。结合山东省水环境现状,参考周边省份税额拟定标准,《决定》明确了山东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据了解,根据明年1月1日起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大气污染物征税
【名词解释】每污染当量:污染当量值是收集企业排污费的参考数据,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收税原则】税负平移(由于2015年山东省刚刚调整完善了排污收费政策,其中重点监控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污收费标准,今年1月1日刚刚执行到位,因此污染税的执行标准与排污收费标准一致。)
【具体适用税额】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6元/每污染当量;2.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每污染当量
【意义】从1990年开始,针对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业内人士指出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势在必行。有关专家认为,环保税采取“税负平移”的设计,核心原因在于“不增加税负”的原则,减轻企业负担。
水污染排污征税
【收税变化】
1.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
现行收费:1.4元/每污染当量,明年征税:3元/每污染当量
2.其他水污染物
现行收费:0.9元/每污染当量,明年征税:1.4元/每污染当量
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