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环保税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报海口12月1日讯(记者王培琳 通讯员丁润哲 吴芳玲)11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根据方案,我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据悉,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近段时间以来,省地税局积极组成环境保护税开征调研小组奔赴全省19个市县区开展环境保护税征前工作调研,与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43次,实地调研企业85户,对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各相关情况进行摸底,征求基层各职能部门、企业对环境保护税开征以及征管工作的建议,为环保税的开征做足前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