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环保,要去环保-环保信息网(17环保网)
  • 环保信息网 > 环保行业资讯 > 行业新闻 > 8省区公开中央环保督察移交案件问责结

    8省区公开中央环保督察移交案件问责结果涉130名厅官49名国企人员

    来源: 一财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11-16 访问:

    11月16日10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安排,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通过各自政府网站,同步公开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相关问责情况。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8省区此次共问责11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处级干部504人(正处级干部248人)。问责过程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强化了领导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副主任刘长根表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

    截至目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已完成31个省区市的全覆盖。刘长根透露,第二、第三和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的相关问责情况,各地也将陆续对外公布。

    依纪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7月至8月组织对上述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当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统计数据显示,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通报20人,诫勉320人,责令公开道歉1人,组织处理18人(次),党纪处分178人,政纪处分584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9人,批评教育9人,停职检查1人。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中,诫勉46人,党纪处分40人,行政处分40人,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介绍,在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46人,地方政府299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66人,国有企业49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基层工作人员80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93人,水利81人,国土75人,林业63人,工信59人,住建51人,城管38人,发改31人,农业9人,公安9人,交通6人,安监4人,国资委3人,旅游2人,市场监管等部门42人。

    “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刘长根说。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对于被问责的人员,8省区均依纪、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流程,严肃问责。

    内蒙古自治区在通报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时介绍,收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问题清单后,自治区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李纪恒为组长、自治区主席布小林为第一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查办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牵头,成立17个核查组、15个审查组和11个审理组,全面开展初步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纪依法审理。最终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24名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黑龙江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调查、统一审核、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开展责任追究。除对17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外,还责令哈尔滨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河南省在核查问责过程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坚持处理关键少数、警示面上多人,依纪依规,精准问责。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对涉及13个省辖市、4个省直部门、3个中央驻豫单位的227人进行问责。

    河南省委、省政府在问责情况中称,“本次问责是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问责力度最大、问责人数最多、问责影响最为深刻的一次。”

    云南省委书记陈豪表示,“追责一定要体现严肃性和警示作用,当前特别要防止失之于宽、松、软。”

    江苏省对137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江苏省委、省政府在问责情况中表示,“教训极其深刻”,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真正从思想深处警醒起来,以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如坐针毡的紧迫感、重如泰山的责任感,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做好环境保护。“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管发展的必须管环保,管业务的必须管治污。”

    企业惹祸致官员被问责

    根据8省区公布的问责情况,一些企业环保意识淡薄、治污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最终导致相关部门的官员被问责。

    2004年,“引黄入呼”一期工程完成,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企业封闭自备井,使用引入的黄河水,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未按批复要求改用黄河水,继续违规使用地下水进行生产;乌拉特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2006年6月投入运行,批复生产水源为再生水,但到2016年3月一直违规取用地下水;2013年至2016年,临河热电厂违规取用地下水2272万立方米。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未按规定对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督促整改,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监管不力。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给予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时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张三红(时任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局长)、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原总队长王进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

    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亿丰城市煤气有限公司2座落后焦炉,一期工程1996年建成投运,至今未通过环保验收,二期工程2005年投运,至今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牡丹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严格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未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项目及时进行淘汰或关闭,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8名责任人严肃问责:给予时任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长周景隆、牡丹江市政协副主席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赵中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万禹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马玉国、副调研员张志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环保局局长刘仁军、牡丹江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原科长崔敏、副科长唐晓民行政记过处分。

    江苏省徐州市、盐城市部分钢铁新增产能项目属于违规建设项目。徐州市经信委在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炼铁项目备案过程中严重失职,违规备案新增炼铁产能项目;市发改委在宁锋钢铁有限公司炼钢项目备案过程中未进行监督检查,放任企业违规建设新增钢铁项目。盐城市政府在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和违规建成项目申请备案中,存在瞒报和虚报等问题。

    江苏省委、省政府给予徐州市副市长赵立群(时任新沂市市委书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峰(时任盐城市市委党委、大丰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国家级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玉生(时任盐城市发改委主任)行政记过处分。其他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理。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违规建成二期项目,南昌市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江西省委、省政府给予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家富(南昌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南昌市政府秘书长吴长金(南昌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万贤赛等4人行政警告处分。

    在河南省洛阳市,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洛阳市义安电力公司、万基控股发电公司和香江万基铝业公司等3家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拒不执行洛阳市、新安县环保部门停产整治决定,环保部门报告后,洛阳市政府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导致上述3家企业长期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河南省委、省政府给予洛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侯占国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委书记王玉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委副书记、县长郅书安行政记过处分。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曲靖市、陆良县三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违规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的5条淘汰类生产线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意见。云南省责令三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分别向当地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原副主任许云(已退休)诫勉谈话,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处处长王宜国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处分。

    保护区监管不力牵扯大批官员

    因自然保护区监管不力而被问责的官员,在此次问责名单中占了较大比例,反映出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仍待加强。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通报中称,2013年以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石嘴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把关不严,监管失职失责,违规为位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新设手续、林业用地审批等事项,致使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

    宁夏回族自治区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黎(副厅级)、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吕世民等8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潘明生等6人行政记过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处分。

    宁夏中卫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曾广受社会各界关注。中央环保督察组发现,中卫市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环保组织领导不力,对中卫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问题整改不到位,中卫市环保局、水务局、发改委对相关工作缺乏科学论证,违规越权审批,对环保项目建设进度督促不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区政府给予中卫市副市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张隽华(副厅级),中卫市副市长王伟(副厅级),中卫市水务局局长李学明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卫市环保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周新业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处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通报的问责情况中,5个典型案例中有3个是自然保护区不力的问题。2010年7月,合浦县政府违规审批,同意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占用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55.87公顷,用于建设沙田码头仓储、物流项目,并砍伐保护区红树林;2010年9月和12月,自治区林业厅在审核项目占用林地过程中把关不严,审核批准砍伐红树林,造成保护区内22.5公顷红树林被砍伐;自治区、市、县海洋、国土等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沙田码头仓储、物流项目进行大量堆砂及海砂销售,堆积海砂过程中掩埋红树林,对红树林生长环境造成破坏。

    广西壮族自治区给予林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韦纯良,合浦县原县长蒋达,北海市海洋局调研员罗星烈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处分。

    此外,因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区政府给予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金大刚(时任钦州市副市长)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粟定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田凤鸣党内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其他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处分。

    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西海岸开挖鱼塘5000亩,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乌拉特前旗环保局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对违规开工建设行为未予以制止。

    内蒙古自治区委、区政府给予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邱进宝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职务,给予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副局长、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岳继雄记大过处分并免去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瑞强记大过处分,给予乌拉特前旗环保局副局长等2人行政警告处分。

    2016年11月12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查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情况反馈会现场。摄影/章轲

    2016年11月15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河南省情况反馈会现场。摄影/章轲

    2012年5月,第一财经记者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采访时看到,乌梁素海水面大量黄苔滋生,水体已受到严重污染。摄影/章轲

    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摄影/章轲

    航拍宁夏银川周边的石化企业。摄影/章轲


    环保 环保新闻 环保资讯 国内环保新闻

    上一篇:那些被中央环保督察点名的案件有结果了千余人被问责
    下一篇:国际能源署报告:中国能源多样化努力值得肯定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