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从市政府节能办获悉,我市8家企业购置的16台(套)环保专用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标准要求,最终予以确认。据统计,我市8家企业购置的16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达2459余万元,按10%抵免所得税,共计抵免245余万元。
自2009年开始,省市两级经贸、财税部门每年都要对企业上年度购置的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进行审核确认,并对通过确认的设备按照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所得税。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主要包括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的3款。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许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