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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金山检方统一办案标准破解环保司法难题

    来源: 正义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10-09 访问:

      

      非法处置废机油案的案发现场 

      在城郊一个不起眼的院舍里,几间平房前杂乱地堆放着数十个大铁桶,里面装满了废机油,地面的泥土成深黑色,旁边河流水体呈黑褐色,河面上漂浮着黑色的油污,散发出一股刺鼻难闻的气味。这是一起非法处置废机油案的案发现场。该案由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 

      2017年3月,金山地区检察院依法以环境污染罪将该案被告人周某、曹某、朱某起诉到法院。近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依法判处周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拘役六个月,罚金2.5万元,并作出行业禁入限制。 

      遇难题办案一度进展缓慢 

      经查,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周某、曹某、朱某等三名被告人为牟取暴利,从附近的小型汽车摩托车修理厂、机械修理店等处收购废机油,采用静置沉淀、抽水等方式,使废机油含水量低于5%后销往泰州,再由泰州销往安徽一带牟利,先后非法处置废机油500余吨,获利150余万元。 

      在加工处理过程中,废机油进入土壤、水体,造成周边生态环境大面积严重污染。经上海市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鉴定,周某等人非法收购和处置的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监测显示,周边水质石油类监测值超过五类地表水石油类指标最高值5.79倍。检测专家称,这批废机油中含有致癌、致突变、重金属等物质,难以自然分解,渗入土壤后危害将达数十年;至于那些非法处置已流入市场的废机油,其对用户的安全隐患更无法估量。此案是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也是镇江市首例非法处置废机油案。 

      本案中,三被告人均为无证个体经营人员,作案近三年来,从各处收集来的废机油都没有书证反映,使办案人员很难准确适用司法解释明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追诉标准。在侦办过程中,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确定、处置行为的法律认定等很多疑难问题摆在办案人员面前,办案工作一度进展缓慢。 

      细致取证锁定证据链条 

      2015年7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初,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同步介入,就侦查方向和法律适用等难点问题拓展思路,会同公安机关深入研究。 

      为了准确认定被告人非法处置废机油的数量,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侦查人员从涉案废机油的去向入手展开调查,结合“提炼”后的废机油均流向泰州等情况,多次赴泰州等地收集证据,逐一调取三被告人及买方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查明三被告人近三年来共倾销废机油150余万元。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委托物价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结合被告人供述,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最终确定每吨3000元的销售单价,进而认定三被告人共非法处置519吨废机油,并据此牢固锁定三被告人的供述,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准确认定三被告人各自非法处置废机油的数量,为下一步的审查起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静置沉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处置”行为 

      按照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在本案中,周某等三人对废机油并没有实施“排放、倾倒”行为,要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只能按照“处置”的行为来认定。 

      在办案过程中,一些人认为,周某等三人对废机油进行“静置沉淀”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并没有为处置废机油采取具体行动,也未改变废机油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不具有刑法意义上“处置”的行为特性。故此,对周某等三人的行为,不宜以污染环境罪处理。 

      为厘清认识、指导实践,金山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周绪平通过深入论证,认为周某等人使废机油含水量低于5%的目的及现场被大量污染的事实,导致废机油减少数量、缩小体积的必然性,以及周某等人基于处置目的实施收集、静置沉淀、抽水等一系列行为的整体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处置”行为链,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处置”行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审判机关完全支持检察机关的观点,法庭认为公诉人对“处置”行为的理论论证有力、证据确实充分,最终判决认定周某等三名被告人“采用静置沉淀等方法进行非法处置,造成场地周边水体等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探索统一案件办理标准 

      据介绍,金山地区检察院在办理这起非法处置废机油案中遇到的难题,并非个案,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进入司法环节。但是,相对于行政违法处理,刑事案件办理涉及到的证据证明力、取证合法性、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要严格得多。 

      周绪平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深感行政执法机关与侦查机关在事实认定、侦查取证、鉴定标准等诸多方面存在相互脱节、不统一、不科学的问题,为此该院曾多次牵头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就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办理的标准,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一大批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被追诉。 

      仅今年1月至8月,金山地区检察院已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60件127人,办案数已达到2016年全年的2倍,数件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得到了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 

      同时,该院还推动镇江市公安、检察、法院及行政执法机关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工作,通过当事人自主修复、替代性修复等举措,实现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修复被犯罪所损害的生态并举,确保办理一件案件、修复一地生态,不仅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也让案发地的群众感受到生态修复的效果。该院的这一做法被市委深改组列为全市司法创新项目。

      代表点评: 

      发挥跨区划检察监督优势 

      江苏省人大代表、镇江市环保局原副局长 李鼎如 

       

      镇江市检察院在江苏省率先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模式,由金山地区检察院统一履行全市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审查起诉职能,在环境资源司法中大力探索,有效破解了诸多司法难题,值得充分肯定。 

      金山地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反映出危险废物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一是没有规范的处理渠道和程序,大多数小型摩托车、汽车修理店产生的废机油随意处理,给企图非法牟取暴利者以可乘之机。二是监管责任部门履职不到位。在办案中了解到,对绝大部分的小型摩托车、汽车修理店的废机油处理的监督管理缺失。三是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严重不足。目前,一个地级市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基本不超过一家,每年的处置量也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并且,收取的处置费用也十分高昂,令人望而却步,这也是非法处置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 

      建议进一步发挥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优势,对本地区发生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强化专项监督和专项行动,开展类案集中打击,并着力推进恢复性司法工作,形成网络化生态修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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