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某小区11楼的殷某,装修新房时窗户被砸落,不偏不倚砸中正在小区进行绿化工作的康某。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判决殷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康某4.7万余元。
窗户“从天而降”
2015年10月1日,64岁的康某正在某小区进行绿化工作,工作过程中,该小区11楼的外墙窗户突然从天而降,坠落到一楼平台后,溅落到康某身上。康某顿时头破血流,昏倒在地,绿化公司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康某被立即送进了医院抢救。经医院检查,康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左顶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骨、颞骨、颅底骨折,住院34天。
伤者起诉索赔
康某伤愈出院后,多次向11楼的住户殷某和装修工人李某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殷某认为窗户掉落是因为装修工人李某砸墙时没有提前拆除外墙窗户,而是直接砸窗户底部的墙面导致窗户坠落的,自己与李某是承揽关系,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工人李某认为自己是受殷某之托砸墙,是一种雇佣关系。在拆分过程中,自己并没有不当操作,对殷某的住房也没有管理责任和防护安全责任。且小区物业规定改造外墙体必须要先安护栏,殷某没有安护栏是导致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由殷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康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令殷某和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房屋窗户上的玻璃属于业主的个人私有空间附属物,是建筑物中的一部分,该小区11楼业主殷某的外墙窗户玻璃坠落导致原告受伤,殷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殷某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而装修工人李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原告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作为绿化工人,在涉案小区从事绿化工作属于其正常的工作职责,原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依法无须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殷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康某各项损失共计47645.59元。
法官提醒: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高层住宅大量增加,高楼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出现。承办法官提醒,居住在二楼以上的市民一定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进行墙体改装时,要先安防护栏。平时要多注意检查家中的门窗、室外的空调外机的牢固性。最好不要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竹竿等杂物,防止其意外坠落,发生类似案件。否则在给他人带来意外的同时,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