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6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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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海科 债券 合格 我要反馈 保存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