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由汕头市公安局组建了市一级的“环保警察”队伍,首次派出4名“环保警察”先期进驻市环保局办公。2016年8月,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汕头市公安局增设治安巡警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派驻环保局办公。
环保警察的设立,是在汕头推进“创文强管”行动,加快练江流域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今年5月,在汕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汕头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出台,其中,环保警察的任务再次得到明确:环保警察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出现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予以打击,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转眼1年过去了,粤东地区首支守护绿水青山的环境保护侦查大队解决了什么难题?在发展中又遇到了什么瓶颈需要克服呢?
●文/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 沈丛升 通讯员 汕公宣
联合执法 破解环境执法困境
一组数据展示了一年来环保警察取得的成绩: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汕头市共侦破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9宗,刑事拘留106人,批准逮捕59人;侦办涉嫌污染环境行政案件114宗,行政拘留325人,联合环保部门开展执法8144人次,检查企业439家,查处违法企业142家。
汕头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队长蔡炜告诉记者,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侦破的数量可以说是从无到有,实现零的突破。
设立环保警察后,一些原本在工作中碰到的尴尬迎刃而解。蔡炜对此深有体会。
“在没有设立环保警察之前,环保局工作人员没有暴力执行权,去一些排污现场取证时,个别企业的工作人员关上门就不让进,并且马上关闭偷排设施或对排放口进行稀释,采集证据相当困难。有时候是等到门开了,人都已经跑了。”蔡炜说,“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不容易保留,时间一拖就很容易丧失。企业违法成本偏低,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6年,汕头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成立后,一块牌子,两处办公,在汕头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均设办公室,案件的侦查和审讯等工作在公安局开展,环保工作的沟通联络在环保局开展。
业内人士认为,得益于联合办公下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良好衔接,比较有效地避免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脱节,也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对于涉嫌犯罪案件“有案不移”的弊端。
震慑违法 优势互补精准打击
汕头环保警察成立后,主要担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侦查任务,利用环保警察的自侦专职,从“等案上门”转为“主动寻案”,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点多、面广、线长”的优势,借助基层力量,对汕头市污染源进行精确摸排,准确掌握违法排污企业的生产特性和违法违规特点。
蔡炜给记者分享了一个生动的执法例子,随着环保警察的成立,企业人员看到出现的是警察时,会惊叹:“来的怎么不是环保局的人?”环保警察当场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他们躲避执法而离开的情况也不复存在。“可以说对企业违法人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当然,在这一年里,环保警察还不断使出各种“法宝”,辅助办案过程。“像启用无人机,就可以避免在一些比较隐秘的地方,比如人无法进入的地方进行辅助性侦查,对办案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在不少案件中,无人机侦查都起到先行发现污染的痕迹的作用。”蔡炜向记者介绍道。
当发现涉嫌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时,环保警察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运用强制手段控制嫌疑人,环保部门对现场进行监察、采样检测,双方联合对违法排污企业生产及排污流程、污水去向等进行勘验取证。
蔡炜告诉记者,公安侦查与环保执法强强联手、优势互补,确保对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精准打击,改变了过去环保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手段单一的困境,可以说起到了“1+1>2”的效果。
记者了解道,联合执法之下,汕头正在构筑“大环保”执法格局。根据《行动方案》,建立区(县)党委政府主导,属地镇(街)党委政府及环保、公安、消防、食药监、经信、农业、质监、安监、水务、工商、城管、住建、国土、财政等多部门联合联动执法长效机制,压实环境监管责任,构建环境监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立体网络。
“未来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上面将更为严厉。”蔡炜说。
制约因素 人手不足亟待解决
那环保警察在打击犯罪方面还存在什么样的瓶颈呢?
蔡炜告诉记者,按照现有法律,电镀企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过3倍以上废水的可以入刑,但对于印染企业,排放的废水(COD)浓度再高,对企业经营者最多也只能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没有法定入刑标准,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我们希望这部分法律可以尽快完善。”
人力的不足也成为环保警察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目前,汕头市环保警察队伍共有33名专职警力。包括潮阳、潮南分局环保中队各8名,金平、龙湖各3名,澄海2名,南澳县局刚在经侦大队成立食药环中队,警力2名,濠江分局至今尚未成立环保警察,但业务职能放在治安大队。
“然而,汕头市局治巡支队环保侦查大队仅有7名成员,存在警力不足的现象。”蔡炜说。
2017年5月10日,在汕头市委制定的《汕头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城乡环境质量行动方案》中专门提到,“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增加市、区环境执法和环保警察编制,在镇(街道)设置环保机构,配置专职环保人员。”
业内人士认为,以清远市环保警察为例,清远市公安局环保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在2015年成立,“他们在环保和食品药品犯罪方面并不分家,这样可以增强环保警察的警力,提高作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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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污现象个别企业仍存在
“环保+警察”联合交叉执法助力练江流域整治
在刚刚过去的5月,潮南区和潮阳区部分印染企业和造纸企业法人代表坐船“游练江”,在航行中亲身体验练江的污染情况。然而,此后仍然有企业在执法检查中被发现排污。
对此,从5月起,汕头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按照“环保+警察”“跨区交叉互查”的思路,从全市环保系统和市公安局抽调40多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交叉执法检查组,开展针对潮南、潮阳印染、造纸企业的环保联合交叉执法检查。
他们兵分三路,驻镇入村,地毯式检查潮南、潮阳区印染企业188家。现场查处违法排污企业14家,其中,2家企业的3名当事人因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9家企业因私设非法排放口被责令立即改正。
●文/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 沈丛升 实习生 蔡少颖
兵分三路分片区深入排查
汕头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联合执法的力度很大,是由汕头市环保局两名处级领导和环监分局局长带队,分三个执法检查组进行分片区深入排查。
“经过2轮执法检查,我们重点检查污染企业车间生产情况,排污管网设置情况,污染防治设备配套及运行情况,规范排放口位置以及外排污水情况等,对每家企业的检查均现场取水样送检。”该负责人说。
“我们还针对第一阶段停产企业进行回头看,对在线监控平台超标报警的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监督性检测比对。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偷排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私设暗管、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都现场组织调查取证,依法立案。”汕头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执法发现问题当场采取措施
汕头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给记者介绍,6月13日执法检查组查处了汕头市某电脑印花有限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该企业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调节池、污泥池等设置了阀门控制的非法排污管口。
“执法人员打开阀门,调节池废水经该管口直接排向地面径流,与雨水管道一并外排。我们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非法排水管线,封堵直接外排废水的非法排放口。”该负责人说,潮南区环保局应急小组已完成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将按照程序立案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6月14日,执法检查组对汕头市某染织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设施运行管理不善,水解池生化池发臭发黑,挂件没有挂菌,设施管线接搭凌乱;监控平台数据及监督性监测简易监测PH值均超标。执法组现场要求企业停产整顿,潮南区环保局跟踪督促落实。
企业仍存在非法排污现象
汕头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专项行动检查结果看,大部分印染企业按要求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防污设施运行正常。
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存在问题:一是个别企业仍然存在设置非法排放口,或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二是部分企业闲置防污设施,污水处理池水质严重发臭,设施管理人员擅自离岗,设施运行记录随意编造等;三是大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污泥存放设施不规范,污泥台账登记不规范不详实;四是部分企业回用水未按照可联网的计量水表,影响在线监控平台进出水平衡;五是部分企业现场生产设备实际数量与原来核查申报情况不符,涉嫌擅自扩建违法行为。
据介绍,对以上问题,联合执法组已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当地环保部门将组织重新核查,对经核查存在擅自扩建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案例
“环保警察”破获汕头首宗水溶加工刑事案件
近日,汕头市公安局治巡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利剑出击,破获全市首宗非法水溶加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通过环侦大队民警暗访摸排、蹲点取证,2017年6月1日23时许,在汕头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方志勇同志的部署、治巡支队刘志雄支队长的直接指挥下,环境保护侦查大队联合市环保局、金平区公安分局组织精干人员,重拳出击,对金平区汕樟路一水溶厂开展清查行动,现场抓获违法人员5名,查获违法水溶生产线3条,水溶缸4个、定型压光机1台、离心机1台,0.2吨燃生物质蒸汽锅炉1台。
经审查,该厂于2015年建成投产,非法经营水溶加工项目,该厂既没向环保部门申报,更未取得任何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该厂在水溶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净化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外生活污水沟中。根据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该厂排放的污水PH值、总磷等指标均超标,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达到33900,超标400多倍。
该厂老板陈某裕(男,47岁,广东汕头市人)、李某莲(男,40岁,江西赣州市人)、工人吴某武(男,18岁,广东揭阳市人)、连某波(男,38岁,广东汕头市人)等人对进行非法水溶作业和违法排污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2017年1月1日最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人员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安机关已对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文/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 沈丛升通讯员 汕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