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对全区12个盟市开展生态环保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成立了12个督察组,由正厅级领导带队,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要求,督察主要通过召开工作汇报会、个别谈话、调阅资料、下沉督察、受理电话举报、督察意见反馈等程序进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要坚持督察与整改同步推进,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分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加大舆论监督和新闻宣传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件,营造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