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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 证券时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06-10 访问: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7-02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胜诉执行结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公司起诉相关公司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14),并于2016年7月1日在上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29),于2016年9月23日在上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胜诉执行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36),于2016年10月11日在上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胜诉执行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38),于2016年11月30日在上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胜诉执行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42), 于2017年2月14日在上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胜诉执行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03)。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部分执行款886,323元。

      二、执行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将上述款项计入当期损益,具体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执行案款的银行收款回单。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7-02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以下简称"盛京景星支行")的贰亿捌仟万元整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5月16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10217000013的《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

      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贰亿捌仟万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授信额度及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7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7-014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汽油;液化石油气;石脑油;丙烯;压缩空气;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含苯或甲苯的制品;丁烯-1;氢气;氢气和甲烷混合物(压缩的)生产;聚乙烯;混合芳烃;工业丙烯酸重组分、工业丙烯酸甲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乙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副产物、重芳烃及化工产品与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自发自用电量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法定代表人:黄殿利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70,876万元,负责总额383,307万元,净资产187,569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588,137万元,营业利润-3,815万元,净利润706万元。

      (2)截止2017年3月31日:资产总额606,181万元,负责总额416,736万元,净资产189,445万元。2017年1-3月份:营业收入224,922万元,营业利润529万元,净利润1,594万元。

      (注:2016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主要

      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5000003):

      授信人:盛京银行沈阳市景星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受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一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

      方提供人民币玖亿伍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1、贷款:人民币玖亿肆仟伍佰万元2、国际贸易融资:人民币伍佰万元。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5年,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但每笔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由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保证人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3241190115000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5000003):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

      为了确保债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3241190115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4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编号为3241190115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33,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1.65 %;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其他

      1、《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241110217000013)、《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500000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5000003)。

      2、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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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关键词: 沈阳化工 景星 授信 我要反馈 保存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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