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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 证券时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06-05 访问: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7-5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不低于11.80元/股调整为不低于11.79元/股;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411,190,677股调整为不超过411,539,440股。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2016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不低于11.80元/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11,190,677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公司本次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7年3月13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37,173,2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发布了《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11日。

      截至目前,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调整

      鉴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现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如下调整:

      1、发行价格的调整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不低于11.80元/股调整为不低于11.79元/股,具体计算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调整后的发行价格:P1=P0-D=11.80元/股-0.014元/股=11.79元/股(向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2、发行数量的调整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411,190,677股调整为不超过411,539,440股,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数量=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后发行底价=485,205.00万元÷11.79元/股=411,539,440股(向下取整)

      3、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7-49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东旭建设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况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凯”)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建设”)拟签订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东旭建设将承接广东华凯龙江金紫广场工程,合同金额暂定9528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东旭建设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旭光电”)的全资子公司,东旭光电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程序

      本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朱胜利先生,邓新贵先生,王甫民先生,黄志良先生及柏志伟女士回避表决,其余6位非关联董事均投票同意。独立董事就此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二)关联关系

      公司与东旭光电属同一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三)东旭建设历史沿革及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东旭建设成立于2010年4月,位于成都金牛区,注册资本金30亿元,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多个专业资质,企业资质齐全,其承接项目遍布全国十余个省市自治区,业务范围广,工程类型丰富。

      (四)财务情况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

      ■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广东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金紫广场合-001】,合同金额暂定9,528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广东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

      2、工程名称:龙江金紫广场

      3、工程地点: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委会龙峰北路6号

      4、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7,125.17平方米

      5、承包范围:龙江金紫广场1、2、3号公寓楼及商业裙房设计范围的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铝合金、栏杆、装修工程及园林工程等。

      6、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487 天(具体以发包人工程师下发开工令为准)

      7、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核准

      8、合同价款:合同金额暂定9,528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交易价格经招标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房地产建设施工需要而正常发生,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东旭建设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公司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年1月1日至董事会审议本议案之日,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需要,且交易价格经招标确定。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包行为,交易价格经招标确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广州证券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所发生的,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通过招投标确定,在参与投标的单位中,东旭建设提供的报价合理,满足中标条件。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运作的要求,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东旭建设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17-48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25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6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6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东旭建设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交易对方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东旭建设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

      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与东旭建设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对东旭蓝天全资子公司广东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凯”)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拟签订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华凯拟与东旭建设拟签订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金紫广场合-001),合同金额暂定9,528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东旭建设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413,以下简称“东旭光电”)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和东旭光电的控股股东均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朱胜利先生、邓新贵先生、王甫民先生、黄志良先生及柏志伟女士回避表决,其余6位非关联董事均投票同意。独立董事就此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二)关联方财务情况

      东旭建设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三)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东旭光电同属同一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广东华凯拟与东旭建设签订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金紫广场合-001),合同金额暂定9,528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广东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

      2、工程名称:龙江金紫广场

      3、工程地点: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委会龙峰北路6号

      4、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7,125.17平方米

      5、承包范围:龙江金紫广场1、2、3号公寓楼及商业裙房设计范围的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铝合金、栏杆、装修工程及园林工程等。

      6、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487 天(具体以发包人工程师下发开工令为准)

      7、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核准

      8、合同价款:合同金额暂定9,528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公司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东旭建设参与了本次项目的招投标。在参与投标的单位中,东旭建设提供的报价合理,满足中标条件。

      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所发生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东旭建设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公司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六、2017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年1月1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广东华凯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广州证券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所发生的,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通过招投标确定,在参与投标的单位中,东旭建设提供的报价合理,满足中标条件。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运作的要求,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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