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吴瑕)昨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布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明确,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意见》还提出,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意见》要点
1.五类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
●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及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要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3.在全省推行停车服务的差别化收费
●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
●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
●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在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