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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5年4月24日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乐通")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五年。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7,000万元;同意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新材料")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9,000万元。
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现增加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为公司、乐通新材料、湖州乐通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由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无偿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并且不支付任何担保费用,因此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一街28-1景田邮政综合楼
4、法定代表人:谢建龙
5、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6、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房地产经纪;投资兴办实业;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商业地产与产业地产投资;激光技术投资与开发;国内贸易。
7、关联关系:其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为债务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的期间内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其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万元整(小写)¥210,000,000.00范围内所实际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上述最高本金余额及上述最高本金余额所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人: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为债务人: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的期间内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其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35,000,000.00范围内所实际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上述最高本金余额及上述最高本金余额所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人: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为债务人: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的期间内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其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柒仟伍佰陆拾捌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小写)¥75,685,350.00范围内所实际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上述最高本金余额及上述最高本金余额所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各类业务(以下合称"融资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及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银行及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出口押汇等。
四、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不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将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五、当年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年年初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元。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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