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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公司")与德国成可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CHENCO Chemical Engineering and Consulting GMBH)(以下简称"CHENCO"或"成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展如下:
一、仲裁事项情况
本公司与CHENCO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详见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7)、2012年2月23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9)、2012年11月8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60)、2013年6月1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19)、2013年7月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7)、2013年8月22日《关于不再启动涉外仲裁案上诉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9)、2013年8月27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3-040)、2014年7月26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59)、2014年8月26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66)、2015年1月2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2015年2月1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2015年3月7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2015年6月2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65)。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国际商会仲裁院18046/JHN/GFG号《最终裁定书》第(414)项中"只要多氟多公司继续使用成可公司的技术,则应在接下来的每个月的23日前向成可公司支付月罚金100000欧元,"的部分,第(415)项"多氟多公司不得使用成可公司的技术,直到本《最终裁决书》第414自然段所裁决的款项全部付清为止。"的裁项以及第(417)项中"此后的每月到期的罚金,也按年利率5%计息,利息计算至付款完成。"的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2、对于上述裁项之外的其他裁决内容,予以承认和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成可公司负担。
三、仲裁事项说明和本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仲裁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3年6月,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书送达后,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500万元。根据该《民事裁定书》,经公司初步计算,多氟多不应该再对成可支付费用,且成可应向本公司赔付约200万元人民币(汇算)。本公司将冲回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收入1500万元,并保留向成可追偿的权利。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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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仲裁 公告 编号 我要反馈 保存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