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贵州检察机关对四地环保市政水务部门提起5起行政公益诉讼
正义网北京5月6日电(记者 徐日丹)近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因安龙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职,依法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因施秉县市政管理局怠于履职,依法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因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和水务局怠于履职,依法分别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因息烽县水务管理局怠于履职,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至2013年,安龙县宏鑫煤炭等四家企业在安龙县栖凤街道办大坪社区原煤转运货场从事煤炭洗选和存储转运。四家企业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安龙县环保局批复要求建设钢架煤棚、事故应急池、防风抑尘网等环保设施,即将原煤转运货场投入使用,导致晴天会产生大量含重金属物质的扬尘污染周边环境,雨天会将转运货场中的废水和煤泥煤矸石冲刷形成含铁含硫的酸性煤浆直接排入流经场边的小河中,使下游河道水质恶化,造成沿河两岸农田土壤污染。至2016年8月,三年多时间里,安龙县环境保护局未对四家企业原煤转运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履行法定监管职责。2016年9月20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但安龙县环保局未完全履职,致使该原煤转运场持续排污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影响下游投资约2.7亿元建设的黔西南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龙核心区的景观和农产品安全,影响周边及下游居民身体健康,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施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在垃圾渗滤液外渗的情况,渗滤液泄漏后囤积于渗滤液调节池下方的洼地处,造成洼地周围土壤污染。2016年2月25日,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向施秉县市政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及时处理垃圾填埋场渗漏问题,防止污染扩大。同年6月14日,施秉县市政管理局与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整改合同,约定由国源公司对填埋场渗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0日,但整改期满后,施秉县市政管理局一直未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截至目前,垃圾渗漏点仍未找到,大量渗滤液仍漂浮在调节池HDPE膜上,渗滤液直接排入调节池外洼地并渗入土壤。经环境监测机构检测,渗滤液各项参数均超出国家法定标准,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2014年5月至今,铜仁市振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松桃县城杨芳路旧城改造工程片区的污水没有进入县城污水管网管道,该公司擅自设置三个排孔直接将污水排入南门小河,造成南门小河严重污染,严重影响松桃县城的生活环境和河流水质环境。对上述排放污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和水务局没有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继续发生。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7日、10月28日两次向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于2016年12月16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但两局仍未依法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受到侵害。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息烽县九庄镇望城村龙塘组污水处理厂沿朱家河上游约10米处的污水收集管网严重破损,导致污水直接排入朱家河造成污染,给沿岸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2016年11月1日、2017年2月22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向息烽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朱家河污染及管网渗漏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限期回复处理结果。息烽县水务局虽作出书面回复,并采取一定整改措施,但并未对案涉破损口进行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