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ST建峰 公告编号:2017-031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游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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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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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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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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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主要系子公司弛源化工应收票据增加所致。
(2)应收账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主要系公司PTMEG产品销售欠款增加所致。
(3)预付款项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主要系公司原材料天然气款预付增加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主要系公司增值税留底税额减少所致。
(5)在建工程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主要系公司技术改造投入增加所致。
(6)应付账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主要系公司其他材料款欠款所致。
(7)预收款项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主要系公司尿素销售预收款减少所致。
(8)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数较年初数减少,主要系公司发放年终清算薪酬所致。
(9)其他应付款期末数较年初数增加,主要系公司向控股股东拆借资金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营业收入本期数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贸易收入减少所致。
(2)营业成本本期数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贸易成本减少所致。
(3)税金及附加本期数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土地、房产使用税同比减少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数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存货减值冲回所致。
(5)营业外收入本期数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政府补贴收入减少所致。
(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数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公司尿素产品、PTMEG价格上涨,以及装置运行质量较去年同期提升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度增加,主要系公司亏损较去年减少、增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材料款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较上年同期大幅度减少,主要系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比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度减少,主要系公司偿还到期银行票据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3736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本公司提交的《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于2017年1月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垄初审函[2016]第【364】号),获得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通过。
2017年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736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对相关问题逐项落实,于2017年3月2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3736号)之反馈意见回复》。
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在中国证监会审理进程中,尚待其作出最终审核结果。
(二)诉讼事项
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京民初16号应诉通知书及(2017)京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10名被告之间的增资纠纷一审一案。同时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本案10名被告采取了冻结与诉讼请求相应的股份及银行存款的司法保全措施。
原告在本案件中针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向原告补偿公司所持有的原告股份2,348,018股;并向原告补偿现金人民币4,941,009元。另外,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就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及诉讼费。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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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平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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