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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视点:西安环保工作人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庭审直击

    来源: 新华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04-28 访问:

      新华社西安4月28日电 题:棉纱堵塞采样口 干扰检测数据——西安环保工作人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庭审直击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陈晨

      原本是实时采集空气质量数据的采样器,却被环保工作人员用棉纱堵塞,造成数据失真,进而影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27日和28日,广受关注的西安两起环保工作人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私入监测站 堵塞采样器

      27日上午,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5名被告人依次被带入法庭。

      2016年3月,上述人员涉嫌数据造假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注意到。当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当日PM10数据明显降低。运维单位在对该站进行颗粒物流量检查时,发现仪器采样口进气孔被棉纱堵塞,同时发现有人员在未经许可情况下进入站房。

      此后,经过环保部有关专家组飞行检查取证后,案件被移交公安机关。2016年3月下旬,包括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局长何利民、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李森、副站长张锋勃在内的5人被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了解到,作为西安市两个国家直管监测子站之一,长安区子站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有关公司运行维护。非经允许,非运维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那么,涉案人员是如何进入并干扰数据采集的?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李森利用协助长安区子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间,在被告人何利民的授意下,李森、张锋勃多次潜入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李森还多次指使被告人张楠、张肖采用上述方法,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2016年3月,李森还指使张楠、张肖两次潜入长安区子站内将监控视频删除。庭审现场,上述被告人对这些事实供认不讳。

      在28日的庭审中,西安市环保局阎良分局2名工作人员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3月,时任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张峰多次潜入阎良区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数据采集。

      企图造假逃避治污减霾不力责任

      这些环保工作人员为何参与数据造假?27日的庭审中,李森供述,长安区子站收集的数据,会直接影响到该区治污减霾成效的排名,此前长安区曾因在全市排名相对靠后受到批评。为了降低监测数据提高排名,他才堵塞了采样头并删除监控视频。

      李森说,降低数据要靠长期的环境治理,但这样做效果较慢。压力之下,他能想到的唯一办法就是堵塞采样头。

      在28日的庭审中,张峰说,如果阎良区在西安市治污减霾考评中排名靠后,自己和阎良分局局长唐世兴会被问责。自己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应付工作和上级考核,是为了逃避责任追究。

      那么,上述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受到指使?公诉机关称,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何利民、阎良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唐世兴,为影响系统自动监测结果,在明知正常途径无法迅速降低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分别授意、指使被告人李森、张峰实施上述行为。

      法庭上,何利民供述,环境数据一直有要求,自己感到压力很大。考评排名靠后,当月就会被追责,他不得不要求李森想尽一切办法把数据降下来。至于李森用什么方法,他“没有深究”,李森向他说了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事情后,他默许和纵容了。

      唐世兴供述,2016年2月西安持续雾霾天气期间,自己曾打电话或当面要求张峰,“无论用什么方法,先把子站的监测数据降下来。”起初他并不知道张峰采用了何种方式,但在得知其用棉花堵塞后,自己没有表态。

      数据失真影响污染预警和应急管理决策

      据公诉机关介绍,长安区子站、阎良区子站是环保部确定的国控空气监测站点,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向全国发布。

      堵塞采样器会对空气质量数据监测结果造成怎样的影响?记者了解到,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曾组织7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认为,采样器是保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性的关键设备,采用棉花、纱布堵塞采样器,必然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监测数据失真。数据采集受到干扰破坏,会直接影响发布数据的真实性,对政府环境质量数据公信力、公众环境知情权及健康出行、政府空气污染预警和应急管理决策等造成影响。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两起案件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干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利民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他希望所有环保工作人员以此为戒,科学真实地从事环保工作,不要重蹈他们的覆辙。

      两起案件将分别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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