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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质能源(01573.HK)公告,兹提述招股章程,内容有关贵州优能作为被告所涉及的一项有关广盛源(为独立第三方)就未有支付有关老王冲煤矿的尚未偿付代价及相关算定损害赔偿约2520万元人民币(单位下同)的申索。
于2015年,贵州一审法院判决广盛源胜诉,并判定贵州优能须支付560万元的算定损害赔偿,以及继续履行煤矿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向广盛源支付1960万元。贵州优能于2016年1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于2016年5月进行二审聆讯。于2017年4月21日,公司接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出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的判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贵州优能胜诉,并判定(其中包括),贵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法律应用有误,故此撤销贵州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煤矿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于作出判决后10日内广盛源须向贵州优能退还煤矿收购款项840万元,连同款项自2014年3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及二审聆讯的诉讼费合共约为55万元,须由广盛源及贵州优能分别承担44万元及11万元。由于贵州优能已经就一审及二审聆讯预先支付诉讼费约38万元,故广盛源须直接向贵州优能付还约27万元的额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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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优能 贵州 广盛 我要反馈 保存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