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成“一调”。市局与区县完成全市区县环保局领导班子管理权限交接,形成了更加紧密、高效、有力的工作架构。
二是完成“两分”。将原环境监察总队担负的环境监察工作分离出来。组建并完成市环境监察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以本次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全面检验了这一体制机制的安排。国家环保督察办公室3次专刊推介重庆边督边改等工作经验和成效;将市级与区县的监测事权分开。分离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执法监测,突出落实区县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树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改革导向。
三是出台“四清单”。出台“责任清单”《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区县党委政府、市级部门、环保部门在生态环保中的责任;出台“督察清单”《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开展日常监察、集中督察和专项督察,推动环保督察工作的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出台“追责清单”《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出台“组织清单”《重庆市区县环保局领导干部任免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厘清环保局与区县党委及组织部门之间的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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