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轿车刚年检半个月上路,就被西安环保以尾气超标罚款。但让车主刘先生没想到的是,5年后车辆当年交罚款后,名下还有一条环保部门下发的违章未处理,并要求罚款2000元。
每年都通过年审为啥还要罚?
“本身就是一辆私家车,且刚通过年审拿到绿标,怎么不到半个月时间就被查出尾气超标呢?”4月2日下午6时,说起私家车的遭遇,西安一所大学的刘老师也是一头雾水。
刘老师说,他所驾驶的比亚迪轿车2012年4月30日通过审验,并且拿到了环保部门核发的“绿标”。但在2012年5月16日途经西安南三环附近,被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和交警拦下,现场抽测为尾气不达标,要处罚50元,多次解释无果的情况下,交钱离开。但今年再审验完毕后,准备将该辆车卖掉重新更换新车时,却发现这辆车还有一条环保局违章未处理,要罚款2000元。
对环保部门提供的这张2012年罚单,刘老师称他百思不得其解,“罚款已经现场交了,怎么还要二次处罚呢?”
刘老师说,从2012年至2017年,这辆车按照要求,每年都进行审验,而且每次都通过审验并有环保部门的“绿标”,既然已经证实车辆尾气达标,为何还要处罚呢?
他质疑,2012年在被拦截后已经违心交了50元罚款,但现在这2000元罚款又是从何而来呢?
是未按规定进行维护和复检?
根据刘老师提供的《西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环车罚字(2017)0027号显示,对刘老师的处罚是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2条。理由是刘老师2012年“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维护和复检。”
对这样的处罚理由,刘老师表示不认同,事实证实其车辆本身尾气就达标,而且是持续5年都达标且拿到核准绿标,有什么理由说他的车辆没有维护和复检呢?而且罚款的单位和收款的单位不一致,问了半天也没人给答复。
罚款交款单位不一致
违反《行政处罚法》
刘老师提供的缴费票据显示,给其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单位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而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的公章上,则是:“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单位和交款单位必须一致,而根据刘老师提供的票据,这种处罚单位和罚款单位不一致的做法,违反《行政处罚法》。
针对此事,4月3日下午2时许,华商报记者联系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法宣科负责人,但至今尚未给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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