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7日电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今日通报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1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全国共查处五类案件1099件,同比增长180%。与2016年同期相比,山西、安徽、四川三地案件数量增长较多。环保部并曝光两起典型案例。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2017年1月,全国共查处五类案件1099件,同比增长180%。
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54件,与2016年同期持平,罚款数额达8513.66万元,同比增长165%;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465件,同比增长200%;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322件,同比增长667%;移送行政拘留共204起,同比增长204%;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54件,同比下降25%。
田为勇表示,与2016年同期相比,山西、安徽、四川三地案件数量增长较多,排名突破较大。其中,山西省案件数由去年同期3件增长为261件,排名由18位前进至第1位;安徽省案件数由去年同期5件增长为171件,排名由16位前进至第2位;四川省案件数由去年同期0件增长为63件,排名由末位前进至第5位。
2017年1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违法排放重金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7日,泉州市鲤城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鲤城区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工人王有洲正在一间旧厂房内从事化学镀加工,黄褐色的废液沿着厂房的小水沟流向墙外的荒草地。据执法人员询问了解,2016年5月以来,蒋宝宝在厂区内搭建一间简易作坊,雇佣王有洲对该厂的机械配件进行非法化学镀加工、售卖,从而牟取暴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设施直接外排,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监测结果显示,该机械加工厂外排废水中总镍浓度241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40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二、查处情况
2016年6月29日,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局对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立案审查(泉鲤环保〔2016〕立字第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环保部《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17号,环保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复)规定,总镍属于重金属污染物。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入罪标准。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立案侦办。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判决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负责人蒋宝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判处王有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案例二
广西宜州市东方丝路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移送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5日下午,宜州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关于“龙江河有一股臭臭的水排入”的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排查、调查,排查发现有一股疑似缫丝废水排入龙江河河段。经调查,宜州市东方丝路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副产品车间废水处理站第二个沉淀池安装潜水泵并接通软管,软管连接管道,管道接通厌氧池和曝气池,连接曝气池处装有三通接头及开关,并有管道分支连至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点后部。未经处理的废水从第二个初沉池排至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点后部再排出厂外,经管网观察口流入龙江河。
二、查处情况
宜州市环境保护局对东方丝路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设置软管、将未经处理的高浓度废水直接外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17]4号),处以9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宜州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17年1月22日将案件移送宜州市公安局。目前,宜州市公安局对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