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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7-018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6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15:00至2017年3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华西能源科研大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黎仁超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173,932,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81%。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73,878,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0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30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918,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8%;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99%;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慧颖、井泉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慧颖、井泉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3月16日在公司科研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仁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73,878,5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560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53,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7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关于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为此,公司对审议议案的中小股东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计票结果为: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6人,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3,600股,其中,同意股为289,300股,反对股为14,000股,弃权股为3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张慧颖:
井 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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