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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川投01”票面利率不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03-17 访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1

      回售简称:川投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4月17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在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3川投01,代码:122295,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12%,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3、“13川投01”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川投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申报期为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13川投01”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4月17日),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3川投01”债券,请“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4月17日。

      7、本公告仅对“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46号文。

      3、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13川投01,122295。

      4、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发行总额、存续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7亿元。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存续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存续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

      6、债券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2%,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4年4月17日。

      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其中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9年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8、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本期债券的2016年度跟踪信用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上调为A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上调为A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9、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6.1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12%,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2017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固定不变。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1,回售简称:川投回售。

      2、本次回售申报期: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4月17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3川投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4月1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6.12%。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1.2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8.9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5.08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

      八、 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4月17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1号

      联系人:龚圆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杨矛、王佳璇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孙晨

      电话:021-38874800-8260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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