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永远靠前,另一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永远靠后,这种局面将得到改变。
第一财经记者从环境保护部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今后的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将按照客观、公平的原则,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指标进行排名。
环保部介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将首先利用各参与排名城市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评价点位数据,计算排名时段(半年、年)及上年同期内各项污染物浓度(其中,SO2、NO2、PM10、PM2.5为24小时平均浓度,CO为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浓度,O3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再根据污染物浓度计算单项指数,最后计算得出各城市排名时段及上年同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根据上述方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1位小数。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变化程度排名指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若城市当前评价年各项污染物浓度在排名时段均已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则不参与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程度排名。
环保部介绍,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情况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和恶化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当改善或恶化城市数量不足10个时,列出全部改善或恶化城市名单。在公布城市名单时,同时公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变化率。
对于数据量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城市,公布其数据缺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