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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提起五起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 正义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7-01-24 访问:

      环境保护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环境被污染

      安徽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提起五起行政公益诉讼 

      正义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戴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安徽省砀山县检察院、南陵县检察院、来安县检察院、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分别就环境保护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环境被污染,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砀山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内的两家化工企业(安徽龙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长城生化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即投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激性气味,废水直接排入河沟,废渣随意露天堆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繁昌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富鑫钢铁公司”)搬迁工程专项改造项目自2008 年12月开工至2010年12月竣工投产,一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项目投产后,周边群众多次投诉、信访,反映该项目存在大气、粉尘、废水等污染问题。2015年8月,因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等违法事实,富鑫钢铁公司涉案项目被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

      来安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滁州市玉林聚氨酯有限公司于2011年建设在该县陈郢水库旁。该水库系县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安徽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相关规定,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下200米范围陆域,而滁州市玉林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在陈郢水库西侧不到100米范围内,且该公司喷漆车间未采取防护措施,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即投入生产经营。

      繁昌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繁昌县环境保护局对县内的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作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环保行政执法权,负有对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或未经批准时的生产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繁昌县环境保护局在美佳新材料荻港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没有达到环保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通过验收、仍然违法生产的情况下,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使得该厂长期违法生产。

      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陆源公司”)年产50万立方混凝土项目于2013年建成投产。2016年5月,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发现陆源公司涉案项目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污水处理设施、厂内洗沙场露天堆放沙土、原辅材料未做到密闭贮存等违法问题。

      砀山县检察院、来安县检察院、繁昌县检察院、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分别向砀山县环境保护局、来安县环境保护局、繁昌县环境保护局、滁州市琅琊区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对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即投产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至今,四地环境保护局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砀山县检察院、南陵县检察院(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来安县检察院、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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