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厂非法排污 环保部门追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日讯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龙海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1月13日,龙海环保部门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查获一违规作业电镀厂。该电镀厂主要利用镍板、铜板、硫酸等原材料,从事小五金拉链头等半成品的镀化、清洗等电镀工序。在从事电镀作业过程中,他们将重金属镍、铬含量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厂房附近的水沟,进入外环境。
经检测,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于查获当日17时许所采集的电镀厂废水含总铬35.8mg/L、总镍31.2mg/L,分别超标34.8倍、61.4倍;18时许所采集的电镀厂废水含总镍3.94mg/L,超标6.88倍。
据悉,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13日期间,艾某在明知该电镀加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和未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的情况下,仍然在该厂负责生产经营和现场管理工作,直至该厂被环保部门查获。案发后,艾某于3月1日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
(林志南 杨伟清 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