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问卷调查 制图:张雪卉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问卷调查情况
1.规范电动车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低速电动车超标多,隐患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监管和司法都要硬起来——
2.防治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河长制:强化地方政府防治水污染责任——
3.征收环保税
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环保税法草案时强调:缴纳环保税不等于免除污染责任——
1.
正义网讯(记者王丽丽)12月21日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在发言席落座后,王胜俊对全体与会人员说,先请大家看一段短片。
音乐响起,执法检查情况在屏幕上呈现,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事故镜头让会场显得十分安静。
王胜俊在随后的报告中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权益。但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的问题日益突出。
检查组徒步暗访了解实情
老年代步车、残疾人助力车等各式各样的低速电动车逐步蔓延。这类低速电动车的生产企业及车辆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各项技术指标基本不符合汽车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加剧交通混乱,易发交通事故。
为了解真实情况,执法检查组经历了多方调研。王胜俊在报告中称,“执法检查组不预先安排日程,不提前通知有关部门,直接到基层进行检查;检查组人员乘坐出租车、自驾车或者徒步暗访拥堵路段、货车改装门店、电动自行车和老年代步车销售点,实地查看交警辅警执法情况,当面听取出租车司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还设置了调研问卷,旨在了解广大普通老百姓最真实的想法。对于选择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原因,该问卷调查情况显示,参与者普遍认为电动自行车自身特点是人们选择的主要原因,其中“买得起、速度快、易停车”和“不用上牌照、不用考驾照、不用买保险”,分别占72%和53%。
如何规范电动车的上路问题?
有59%的问卷参与者要求“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要取得牌照方能上路行驶”,54%的参与者要求“对违规上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加大处罚力度”。有些参与者认为应加强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源头监管,其中“制定新的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标准”和“取缔生产违规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的企业”,分别占49%和39%。
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持相同观点。郝如玉委员认为,首先就是厂家问题。“对厂家加强监管,不让厂家超标生产,这就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了。”
杨卫委员表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这类车的速度上限,但是电动自行车厂家为了有更多的人买,把速度调高了。从这点来讲,他认为“对这样的厂家一定要严格执法”。
“主要问题是违法必究。”许为钢委员说,相当数量的电动车,不管是速度、重量或是结构都是超标的,但是在公路上、城市中行驶没人管,视若无睹;老年代步车在城市公路上也有很多,而且这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车辆在外形上也是非常容易识别的,但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比如交警却不管。这次报告中提出的要加强执法、严格执法,如果把这一条贯彻好,那么我相信道路安全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很多成功的事例,比如严格禁止酒驾、违者重罚,经过几年治理,现在酒驾就很少了。”他说。
从完善执法司法入手,有无空间?
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建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需要加大惩罚力度,特别是针对屡禁不止的违法生产销售车辆等行为,探索借鉴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和民法对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提高法律威慑力。
对此,万鄂湘副委员长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司法机关已经有民事连带责任案件的起诉先例。比如,电动自行车产生了道路安全事故的,不仅仅驾驶人要承担责任,生产商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在源头上真正威慑住不法厂商。”万鄂湘认为,除了民事诉讼之外,还可以考虑行政诉讼,如果发生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不仅仅是生产厂家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也可以对安全质检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在道路上乱跑的车,不光是老年代步车、残疾人助力车这类的车,实际上很多是电商的物流车,开车的多是年轻人,车况也很差,随意变道,到处乱钻,因为对他们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这也应该是整治的目标。”杨卫委员说。
2.
正义网讯(记者郑博超)“鉴于我们国家目前水污染的严峻形势,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是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的。”12月22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时,梁胜利委员是这样开场的。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受国务院委托,向与会人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在解释草案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时,陈吉宁介绍,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16条:“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可以根据达标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同时明确,“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翻阅草案记者还发现,对于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草案都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该承担责任。上述修改,也成为常委会与会人员审议的重点和热点。
“我问一个问题,国家最近提出的河长制,与水污染防治法怎么衔接?”陈述涛委员的问题成为审议期间的一个“公共”话题。
今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建立河长制有利于明确落实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完善水治理体系,对于保护水环境,包括水污染防治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组织保证,所以我建议把建立河长制的内容能够补充到水污染防治法中。”张平副委员长说。梁胜利、沈春耀、陈喜庆、周天鸿等委员都表示,建议将河长制相关内容写入到水污染防治法中去。
对于如何细化、完善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委员们也提出了很多建议。草案第49条是新增内容,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这一条规定很好。”谢旭人委员建议在“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后面增加一句话“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管理机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农村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谢旭人强调。对于这一条,董中原委员特别提出,地方政府在防治水污染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统筹规划,拿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长期工作目标。
还有很多委员提出了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杨震委员认为,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罚款按照直接损失的20%,重特大的罚款按照造成直接损失的30%,这个和原来法律是一样的,我认为太轻了,罚款这么轻,除了把污染清除以外,罚款应该加重,根据情况提高到50%到100%,这样加大违法的成本,对改善环境相信会有很大的好处。
谢小军委员认为,第87条关于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规定的处罚程度轻了,因为饮用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乃至生命的安全,而该条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只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该更加严厉。
郑功成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应当增加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如果对主管部门不明确法律责任并依法追责,实际上会导致执法不力,也会有损它的权威。”郑功成指出。
“地方政府怎么尽责,就是和他的官帽联系起来,不解决就摘官帽,他就负责任了。”在另一个会议室,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群如是说。
3.
正义网讯(记者郑博超)“交了税以后,是否排污行为就合法了,不再需要对污染损害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问题要讲清楚。”12月20日,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抛出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多位与会人员所关注的。云峰委员提出,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一些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就会产生一种错觉,可能会认为纳税人已经向国家缴纳了环境保护税,企业的污染就应该由国家拿钱来治理,自己不用再管治理污染的事儿。对此,云峰委员和周天鸿委员表示,根据污染者承担的原则,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是买了合法的排污权,交纳环境保护税还必须履行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义务。
因此,多位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的规定。王毅委员解释说,缴纳环保税是排污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应因纳税而免除其他污染者根据负担原则所规定的污染治理、改善环境和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义务,甚至是刑事责任。云峰委员也提出,纳税人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如果因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不仅要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一旦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更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税属于事后救济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云峰委员说,增加这一条就是要告知纳税人,缴纳环境保护税是污染者应尽的一种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