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保局被检察院告了!南京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江宁某公司环境违法
2013年以来,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已先后三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罚款。
2015年9月,江苏某环境科技公司对该公司场地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和工业废水进行调查,结果表明个别点位土壤酸化,地下水中氯化物普遍超标,废酸回收池西侧地下水中铬、铅和镍超标,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江宁某公司未完全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
2016年8月4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向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对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予以追缴,督促江宁某公司对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等予以修复。
环保局仍无实质性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检察院发现手续缺漏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江宁某公司成立时虽然办理了环评及审批手续,但未通过验收,未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
检察院提起诉讼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提起公益诉讼。
什么行政公益诉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选择在江苏省在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随后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行政两部分。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依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诉前程序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提起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
(一)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