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榆林市环保局行政垄断被查处
华商报讯(记者 祁铭)指定保险经纪公司为企业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这不是垄断吗?2016年10月,陕西省物价局依法对榆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垄断案开展调查,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现查明,2016年3月,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向所属各县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属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企业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方案》(榆政环发[2016]33号)文件,指定长城保险经纪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榆林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该行政行为对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的特定市场进行了限制,侵犯了企业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在掌握相关证据后,省物价局依法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提请立案调查并获得批准。
陕西省物价局执法人员向榆林市各相关单位依法取证的同时,大力宣传《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竞争法规政策。通过反垄断调查和竞争政策宣讲,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充分认识到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迅速下发《榆政环发[2016]157号》文件,明确《榆政环发[2016]33号》文件自《榆政环发[2016]157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自行纠正,并表示今后工作中将加强竞争法规政策学习落实。
下一步,陕西省物价局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0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