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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环保警察”缘何“惊动”环保部?

    来源: 南方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6-11-15 访问:

      原标题:汕头“环保警察”缘何“惊动”环保部?

      原标题:汕头“环保警察”缘何“惊动”环保部?

    汕头“环保警察”捣毁一污染企业。受访者供图

       9月22日,南方日报在A13版推出报道《汕头环保警察首案 捣毁重污染电镀厂》,称“粤东首支市一级‘环保警察’日前动用无人机航拍,发现一厂房附近河涌有一条明显的绵延数百米的油污带。据此线索捣毁一严重污染环境的黑电镀厂。”该报道引起国家环保部关注,国家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对汕头“环保警察”给予肯定。11月8日—9日,环保部带队赴汕头,对汕头环保警察创新打击环保违法犯罪进行调研核实。

       一系列报道引起的一场调研,到底调研了什么内容?大家关注的焦点是什么?南方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文/南方日报记者 沈丛升

       正式设编规范到岗

       当前,国内多个城市均成立了“环保警察”,但为何汕头环保警察能够引起如此大的关注?

       汕头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城市设立了环保警察,但是像汕头这种设立正式编制的城市比较少,“在这方面汕头可谓作出了探索。”

       据介绍,今年6月13日,汕头市公安局组建了市一级的“环保警察”队伍,首次派出4名“环保警察”先期进驻市环保局办公;8月26日,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汕头市公安局增设治安巡警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派驻环保局办公。

       “各区县参照市一级的做法,人员也都在8月底前到岗。”该负责人说。

       在调研现场,环保部负责人也感触,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保警察”。

       记者从《关于汕头市公安局增设治安巡警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的批复》中了解到,汕头环境保护侦查大队被赋予7大职能。“以往在现场执法时,环保部门只能通过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抑或报警请求公安支援,无法强行进入执法,这就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证据销毁,而今组建的环保警察就可以强行破门。”汕头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

       借力无人机重拳治污

       调研中,无人机执法也是关注的焦点之一。向高科技借力打击污染,正是汕头“环保警察”的亮点之一。

       “在一些环保警察无法进入、比较隐秘的地方,无人机将可以起到协助侦查的作用。”汕头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首案捣毁电镀厂,无人机侦查就起了作用,在侦查中发现了污染的痕迹。

       此外,一些村的情况比较复杂,采用无人机侦查既隐秘也方便,可以避免在查案过程中和当地村民可能发生的一些冲突。

       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上的对接延时和不对称,是导致目前违法打击力度不足的一大原因。汕头“环保警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此,环保部调研组也予以了关注。

       “在这个队伍成立之前,办理相关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均由环保部门执法队伍先期调查勘验,对外排污物现场采样、检测,经送省环保厅对检测报告认可,达到涉嫌犯罪的,再按照程序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汕头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时间‘空白’,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销毁证据。”

       汕头“环保警察”采取联合行动协作,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从几次行动实践来看,这种联合行动和协作,以环保监察、检测联动,环保、公安强强联合为核心,优势得到互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吴林说,根据职责明确分工,环保部门现场采样,“环保警察”控制嫌疑人,联合对违法排污企业生产等方面进行勘验取证,无缝对接使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得到控制。

       汕头智库

       “两法衔接”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环保领域

       南方日报记者专访了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广东汕侨律师事务所主任郑耀阳,他对汕头市建立的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执法查处涉及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创新方式点赞。“这种模式,是以前一直强调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体现。”郑耀阳说。

       郑耀阳分析,环保部门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而公安部门则既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同时也是刑事司法的侦查机关,而在涉及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既有可能存在较轻程度的违法行为,仅仅由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就可以,也可能存在严重破坏环境而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此时就需要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查办。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显得相当重要,这并不仅仅体现在环境保护领域。其他诸如在反贪污贿赂、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都同样存在如何加强‘两法衔接’的问题。”郑耀阳说。

       在郑耀阳看来,此次联动正是加强“两法衔接”的具体做法。

       “它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脱节,也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有案不移’的弊端。同时,也可以克服环保部门执法力度较弱、执法手段极限的限制。这种创新,有利于快速、有效、有力地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在当下破坏环境行为多发的大环境下,显得尤为必要。”郑耀阳说。

       郑耀阳认为,这对于打击、震慑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青山绿水”,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另外,对于“环保警察”的提法,郑耀阳建议加上引号,“因为在我们国家的警种里,有消防警察、交通警察、刑事警察、治安警察等警种,但未有‘环保警察’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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