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基层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大幕拉开
一份5千多字的文件即将撬动我国基层环保部门的改革,省以下环保机构实现垂直管理是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
依照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今后,市级环保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将由省级环保部门党组提名,市级环保部门既是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也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的双重领导。
同时,县级环保局将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负责人由市级环保局任免。
与之相配套的是,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察职能将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目前由市、县环境监测部门所承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将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简单来说,就是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职能上收到省级。
在环保系统内部,关于“垂直管理”的改革一直呼声不断。对基层环保部门来说,只有人财物与本级政府划清了界限,尤其是环保局长的任免在上级环保部门那里有了话语权,才可能真正行使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督。
一个在基层环保部门广为流传的说法是:“站得住的顶不住,顶不住的站得住”,意思就是,敢于监督地方政府的环保局长往往是干不长的。
环保部地方环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吴舜泽介绍说,此次中央下决心对基层环保机构进行垂直管理的改革,就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干预的问题。
另外,环境问题跨流域跨地域的特点也需要将监察与监测上收到省级环保机构进行统筹。此前,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中央已经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重大改革措施,而垂直管理与之前的改革一脉相承。
在吴舜泽看来,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提出了垂直管理的模式,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要对生态环境负总责,并接受监督,还明确了相关部门要制定环境保护的责任清单,不落实的要被追责。
指导意见中与之相配套的改革措施是,省级环保部门将统一行使环境监察职能,经省政府授权后,对市级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吴舜泽说,这也是在中央文件层面首次提出制定并落实环保责任清单。这意味着,中央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避免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问题,使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追责有方向,从而实现大环保的格局。
而在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干预问题上,吴舜泽说,指导意见主要从三个层面破解:首先在体制上,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这能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市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权。
其次,在人财物的保障上,驻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县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由此保证环保部门监测的独立性。
第三,在领导干部的管理上,县级环保分局领导班子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环保局领导班子由省级环保厅(局)主管。
监测职能的上收也有利于环保部门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问题。吴舜泽说,指导意见也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首先,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
其次,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来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
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区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在我国的行政序列中,环保部门算是年轻的部门,基层环保机构的人员和能力建设参差不齐,对此,指导意见要求要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将目前还是事业性质、使用事业编制的县环保局逐步转化为行政单位,规范设置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执法机构。
吴舜泽介绍说,此次改革还将明确要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的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明确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增强环境执法权威性。
按照指导意见,基层环保机构的垂直管理将首先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目前已经有河北、上海、江苏等12个省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提出了改革试点申请。指导意见的时间表是,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环保部、中编办等机构对试点进行总结评估后,提出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全面推开,并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
中青在线北京9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