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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环保处罚案件是青海的568倍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6-06-18 访问:

      环保部今天向媒体通报了各地执行环保法配套办法情况,其中,包括今年4月份和今年前4个月的执法情况。环保部同时通报了两起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根据环保部对各地执法情况的统合统计,地区间执法差异非常突出。环保部说,今年1月至4月,浙江省适用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共计568件,而青海省仅对一起违法案件实施了查封、扣押。

      4月违法处罚数量全面上升

      就今年4月各地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与司法机关联动情况,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透露,4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47件,罚款数额达4107.37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573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165件;移送行政拘留共282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201件。

      据田为勇介绍,与3月相比,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72%,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69%,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66%,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量基本持平。

      环保部认为,广东、浙江、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内蒙古、黑龙江等8省(区)4月份执法力度加大。这8省(区)执法情况获环保部肯定。

      对于今年1月至4月各地的执法情况,环保部披露,32省份(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实施按日计罚处罚案件192起,罚款数额15704.57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238起;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466起,移送行政拘留共595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466起。

      青海前4月仅实施一起违法处罚

      根据环保部的通报,今年前4个月,浙江省适用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共计568件,其中移送行政拘留13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9件;广东省处罚的案件达513件、福建省348件、山东省267件、江苏省197件。

      与这5个省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青海省,据环保部透露,今年前4个月,青海省仅实施了一个违法处罚,即对一起违法案件进行查封、扣押。

      不仅如此,根据环保部今天发布的2016年4月份执行情况区域分布表显示,多省(区)现“0”执法。其中,安徽、江西、河南、湖北等17省(区)按日计罚案件数量为“0”;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等13省(区)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量为“0”;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等省市区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为“0”。

      莆田查处一涉嫌违法犯罪案

      据环保部透露,今年2月26日,莆田市仙游县环保局、郊尾镇人民政府、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联合对欧庆武废电池回收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欧庆武废电池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废弃电池的收购及拆解处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约6吨、废弃镉镍干电池约30吨。

      检查还发现,该回收场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拆解蓄电池产生的酸性废液在场区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侧厂界围墙边无防渗的土沟。

      据介绍,仙游县环保局当场对该企业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这起违法案件被认定为非法收购处置废弃电池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目前,仙游县环保局已经依法将案件移送仙游县公安局侦办,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堆放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仙游县郊尾镇政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取缔关闭。

      环保部认为,“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并联合开展现场勘察,程序规范,证据确凿,认定准确,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说,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恶劣排污行为可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

      梅山电厂被持续按日计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电厂)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关停或者改燃清洁能源,但该电厂一直未启动关停或改燃清洁能源,烟尘一直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今天,环保部在通报这起违法案件时说,2015年4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现场检查,通过监测发现,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浓度超标1.25倍。5月28日,环保部门向梅山电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7月17日,南沙区环保局对其作出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5年6月23日,南沙区环保局复查发现,梅山电厂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浓度仍然超标。7月23日,南沙区环保局再次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7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第2次复查,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浓度仍然超标。8月12日,南沙区环保局第3次向该电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8月12日以及11月19日,南沙区环保局先后两次向梅山电厂送达《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梅山电厂不服,先后提出听证申请,针对第一次处罚还提起行政复议。

      但这都没影响环保部门的处罚,直到去年8月18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进行第3次复查,未查出超标排放,按日计罚才结束。

      针对这起案件,环保部提出,环保执法人员“要有经营案件的意识”。环保部要求,执法人员在发现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时,要设想到可能出现的处理措施和后果,规范执法程序。

      同时,执法部门应与监测单位加强沟通,在委托时说明需要尽快取得监测报告。在监测机构出具报告后监察人员应尽快取阅,查看是否存在缺漏信息,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做好准备。

    责任编辑: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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