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龚德家 杨晓梅
10月2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3法庭二审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方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审被告谭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一审时曾是全国首宗检察机关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广东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被评为“2014年全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组成5人合议庭审理该案,由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2011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村民方某某收取了谭某某支付的鱼塘租金4000元,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某某。
从当年9月1日起,谭某某往承租的两个鱼塘内倾倒千余吨污泥,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发后,白云区环保部门与检察机关配合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由合适主体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2014年12月25日,该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钟落潭法庭一审开庭审理并宣判。法院判令:谭某某与方某某共同修复鱼塘到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某某与方某某共同承担,并相互负连带责任。
判决后,方某某提起上诉。方某某认为,谭某某是该案的污染者,其本人不是共同侵权人,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过失,相反是积极的管理和有效的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一审认定的损害结果依据不足;邻村一间汽车散热器厂和一涂艺厂对水流和鱼塘的污染与本案的关联性尚存疑;原审判决修复鱼塘,但谭某某根本联系不到,如环保部分修复,费用的支付不属于本案法院审理的权限范围,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案件。
当天的庭审中,法庭围绕三个重点问题展开调查:一、中华环保联合会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污染的损害结果,方某某主张涉案污染有其他原因,有何依据;二、方某某与谭某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三、原审法院判决谭某某和方某某共同承担修复责任是否合理。
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就上述重点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余明永向记者表示,该案所涉及的环境污染诉讼,无论是从诉讼能力,还是诉讼意愿方面,均不宜由个体受害者提起。如果没有社会组织站出来,就会限于环境污染损害无法得到救济的尴尬境地,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就本案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无论是对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显得十分必要。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陈宏介绍,早在2008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就已经开始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到目前共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宗,支持起诉1宗。其中海珠区检察院办理的新中兴洗水厂违法排污案,是我国较早具有判决给付内容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番禺区检察院办理的新造食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是国内广为关注的涉PM2.5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代表、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余明永说。
据悉,广州中院已将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工作作为今年该院重点工作之一,争取在全省率先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法制网广州10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