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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激励政策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5-10-25 访问:

      环保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激励政策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从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报废注销、加强政策引导、严格检验检测、严格报废监管等方面着手,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通知》提出了5项具体措施。一是强化执法监管。要求各地积极开展营运黄标车集中清理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要以城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区、医院、学校为重点,科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对违规进入限行、禁行区的黄标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集中排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时通知车主办理报废手续,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二是严格报废注销。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报废、灭失、出境、退车等情况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距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注销收回或公告作废车辆道路运输证。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可通过利用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优先安排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公交车进行补贴。四是严格检验检测。加大相关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五是严格报废监管。各地商务、公安、环保、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环境保护部自今年下半年开始实行黄标车淘汰工作月调度制度,每月通报各地淘汰任务进展。截至9月底,全国累计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82.36万辆,占淘汰任务的70.73%,尚未达到时间进度要求。其中河南、湖南、江西、海南、山东进展缓慢,淘汰完成比例不足60%;尤其是山西、陕西、青海、贵州进展严重滞后,淘汰完成比例不足50%。

      2015年1-9月各地报送黄标车淘汰进度表

      (单位:万辆)

      省份

      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量

      1-9月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

      淘汰进展

      营运黄标车淘汰

      任务完成比例

      广西

      2.80

      3.05

      109.00%

      云南

      4.62

      4.96

      107.29%

      天津

      4.30

      4.30

      100.00%

      新疆

      0.36

      0.35

      97.45%

      黑龙江

      6.26

      5.63

      90.05%

      吉林

      5.06

      4.49

      88.77%

      辽宁

      2.31

      1.98

      86.01%

      广东

      14.16

      12.04

      85.05%

      西藏

      0.24

      0.20

      83.64%

      四川

      0.93

      0.77

      82.66%

      重庆

      0.64

      0.51

      80.39%

      河北

      3.86

      3.03

      78.48%

      浙江

      5.79

      4.49

      77.53%

      甘肃

      1.09

      0.82

      75.03%

      北京

      0.52

      0.36

      69.03%

      湖北

      2.48

      1.64

      66.09%

      福建

      2.39

      1.53

      64.20%

      上海

      1.10

      0.70

      63.42%

      安徽

      5.05

      3.15

      62.35%

      内蒙古

      4.16

      2.55

      61.29%

      宁夏

      1.83

      1.11

      60.86%

      江苏

      8.99

      5.40

      60.07%

      山东

      9.91

      5.84

      58.93%

      海南

      0.82

      0.48

      58.16%

      江西

      3.44

      1.99

      57.72%

      湖南

      2.45

      1.40

      56.93%

      河南

      13.78

      7.21

      52.31%

      贵州

      1.48

      0.66

      44.64%

      青海

      0.55

      0.20

      36.48%

      陕西

      2.32

      0.70

      29.98%

      山西

      2.77

      0.83

      29.83%

      全国

      116.45

      82.36

      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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