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晓军
□法制网记者 万静
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有关情况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披露,截至目前,我国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来形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中央定价范围大幅缩减,仅保留天然气、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等七项,定价项目减少80%左右。
中央定价项目减八成
据胡祖才介绍,与现行目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相比较,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调整首先体现在,定价范围大幅缩减。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左右。在保留的20项中,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
其次,定价项目清单化。对保留的定价项目均以清单化的形式列出,逐项明确具体定价内容和范围。此外,对目前仍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将来视改革进程等因素适时放开或调整管理方式的部分项目,在目录“脚注”中也逐项作了说明。
胡祖才认为,把改革的成果用制度固定下来,保留下来的定价项目都是用清单的形式列明具体项目和内容,这样更加便于社会监督。
地方定价目录缩减55%
发布会上,胡祖才还透露,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也取得重大进展,到现在为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批复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还有1个省,近期也将完成。
胡祖才介绍,地方定价目录平均缩减的范围达到55%。截至9月底,已经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公布修订后的地方定价目录,其他省份近期也陆续公布。
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中央定价目录还是地方定价目录,保留的定价项目基本上都属于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天价虾”价格违规现象仍多发
胡祖才坦陈,尽管目前我国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来形成,但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
比如,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还需深化。能源、交通运输领域的价格改革现在还没有完全到位。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正处在攻坚时期,也没有完全到位。政府定价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同时,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仍然多发。比如,最近发生的青岛“天价虾”事件,就属于价格行为不规范的情况。
天然气价格或实现动态调整
针对成品油和天然气价格是否会大幅下调的问题,胡祖才透露,下一步,天然气价格会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但暂时不会调整居民用气的价格。
据了解,当前天然气分为非居民用气和居民用气,在居民用气方面,建立了居民阶梯用气价格制度,基本用气要覆盖到80%家庭。胡祖才称,这部分价格必须保持基本平稳,当前暂时不会调整居民用气价格。
今年4月1日,国家发改委将非居民增量气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价格提高0.04元,实现了非居民天然气增量气与存量气价格并轨。同时,还放开了直供用户的天然气价格,加上之前已经放开的非常规天然气价格,使得市场调节价的天然气占到消费总量的40%。
但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与年初相比,天然气市场国际价格已有大幅下降,但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并没有做出相应反应。
胡祖才坦言,虽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但与已经比较成熟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仍有很大差距,还需要一个适应和完善的过程。发改委也在研究怎样能使这个机制更合理、更灵敏地反映市场价格及供求关系。
价格主管部门成本信息须公开
对于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未来将如何规范定价程序,切实管好定价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介绍,要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一方面对保留的不到3%的极少数定价品种,政府制定价格也要尽可能适应市场变化,尽量少定具体价格,尽可能制定一些办法和规则,给予经营者一定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在定价程序上进行完善,让公众更多参与,不断完善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许昆林强调,政府还要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通过严格的成本监审,核减掉那些不应该进入定价成本的开支,可以有效约束经营者成本不合理的上升。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建立一些成本公开制度,把一些成本也晒一晒,哪些成本是合理的,应该支出,哪些是不合理的,不应该支出,这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总之,要通过规范政府定价的行为,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目的就是要把政府定价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他说。
价格欺诈量刑过低是最大硬伤
针对目前我国价格改革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税法研究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尽管国内97%以上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已大部分放开或完全放开,但目前的价改现状并非仅仅是价改面临的“结构性失衡”所致。
刘剑文指出,一个突出的表现是:越来越多的价格欺诈投诉,因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以及监管手段落后,难以得到公正、有效的查处,民众的“价格利益”,因有关部门只顾价格开放而或明或暗放弃价格监管的现象司空见惯,令社会各界对价改正面评价度大幅降低。
此外,为公共服务和公共用品定价而专设的价格听证制度,在一些地方和领域的执行中也沦为走形式。“表面上看,政府因公共服务或公共用品的反复涨价而减轻了财政负担,但实际上,政府信誉以及公信力的流失,却远非政府所占的那一丁点‘小便宜’所能补偿。”他说。
刘剑文强调,价格法作为国内最早颁行的市场监管法律之一,虽几经大修,但迁就价格欺诈的印记仍大量存在。法条失之于粗,惩罚失之于软,立案门槛失之于高,相关部门联动配合执法职责表述过于笼统含糊,价格欺诈量刑过低等,成为价格法的最大硬伤,使其对重大价格违法乃至价格犯罪震慑力严重不足。
?? 法制网北京10月2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