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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教育类行政案件进入司法审查范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5-09-18 访问:

      新疆高院公布三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件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行政案件被人们称之为“民告官”官司,往往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近年来连续大幅上升,案件撤诉率呈下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新疆行政审判环境得到了改善。

      在新闻发布会上,新疆高院还公布了多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棚户区改造目的不明确

      政府决定未获法院支持

      2013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天山区征告【2013】3号《天山区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需要为由,对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房屋进行征收。

      再生资源公司等21名原告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向乌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山区人民政府未能证明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房屋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符合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发改委行政不作为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杨某的房屋位于库尔勒市某路,为核实房屋面临拆迁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于2013年11月19日向巴州发改委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巴州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对其申请未予答复。

      同年12月27日,杨某认为巴州发改委该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于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巴州发改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巴州发改委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2014年1月6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认为杨某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巴州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杨某向自治区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内部复函无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被撤销

      2012年10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对瑞成房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瑞成房产公司少缴2009年至2010年营业税等处以少缴款一倍的罚款161万余元,对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以一倍的罚款10万余元,合计款项171万余元。

      瑞成房产公司以税务局认定其2010年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南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住宅,应按同期市场价格调整补缴营业税,少缴营业税124712.94元有异议,于2013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函文,同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以税总办函[2013]884号文给新疆自治区税务局复函:“你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纳税人将同类商品房销售给关联企业职工或与该纳税人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购房者的价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疆自治区地税局递交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税总办复函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参照的规章,上述复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瑞成房产公司为解决企业老职工住房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瑞成房产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给老职工售房价格让利20%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故税务局对瑞成公司处以营业税罚款显属不当,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图/高岳

      行政机关履行判决主动性显著提升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新疆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1年至2015年8月,新疆全区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10707件,审结9323件,审结率为87.07%,行政机关履行判决主动性显著提升。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全区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今年1至8月受理2496件,从受理案件类型来看,逐步扩展到三十多个行政管理领域。

      案件类型不断扩展

      新疆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魏春霞说,目前,新疆全区行政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类型不断扩展,各级法院2011年至2014年每年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分别为1474件、1813件、2083件、2841件。

      涉及公安、资源(土地、林业、草原)、城建(房产登记、规划、拆迁)、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一审行政案件5219件,占同期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60.96%,资源类案件增幅较大,环保、教育、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的行政案件开始进入司法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败诉率增长

      魏春霞说,以往新疆全区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相对较低,今年有所增长,目前达到了20.9%。同时,全区行政案件撤诉率呈下降趋势,2011年至2015年8月,全区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分别为23.37%、33.92%、23.94%、17.65%、14.96%,撤诉率总体呈前升后降趋势,下降幅度明显,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审判环境得到改善。

      另外,全区行政案件二审发改率总体平稳,再审发改率仍然偏高。这一方面说明上级法院的再审纠错功能得到发挥,另一方面说明一、二审的办案质量还需提高,监督指导工作有待加强。

      外部环境得到改善

      新疆高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刘峰介绍,2011年至2015年8月,新疆全区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诉讼案件717件,执结639件,执结率为89.12%,高于民事案件执结率。从执结情况看,近五年的自动履行与和解率逐年上升,实际强制执行率呈现前升后降的趋势。这明显的“一升一降”趋势说明,近年来行政机关自觉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提升,行政诉讼的外部环境得到改善。

      2011年以来,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302件,执结2142件,执结率为93.05%,其中自动履行和和解率为65.17%,强制执行率则呈下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有所增强。2011年以来,新疆全区法院共受理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28件,审结817件,其中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执行的683件,不准予执行的134件,从非诉行政执行审查角度发挥了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

      于会堂表示,今后,新疆全区法院将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审理案件,解决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上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等问题,加大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和重大涉诉矛盾的协调化解工作。

      魏春霞说,新疆各级法院还将通过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提高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程序和法治意识,推动地方政府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纳入行政绩效考核机制,通过行政首长出庭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交流,消除政府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隔阂和误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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