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在北京等地展开 重点关注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从7月起在北京、内蒙古、贵州、陕西等13个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当地检察机关对履职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也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最高检选定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区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郑新俭厅长表示,有关试点工作明确了案件办理范围,避免自行其是、全面开花,“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根据试点方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须先报最高检审批。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公益诉讼设置有诉前程序。郑新俭厅长表示,“设置诉前程序的目的并是不是为了案件少进入诉讼环节,而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因素来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像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要调动相关的主体来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更多是支持他们向法院提诉。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设置诉前程序是为了发挥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能动性。”
据了解,早在试点工作前,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就曾开展过公益诉讼的探索。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就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此案被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最早公益诉讼案件。2014年由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重大环境污染环保公益诉讼案,6家违法企业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元,创下目前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之最。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肖玮说,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没有自身利益的牵涉,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能够很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问题;能够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对行政秩序造成不应有的冲击;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启动和进行诉讼,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肖玮透露,试点期间,最高检和最高法将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作出实施办法,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