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万静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保税拟将开征在业内引发一个尴尬问题,如果专业性极强的环境税征管工作开始以后所引发的有关纠纷及争议诉讼,如何解决?在6月12日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九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上记者获悉,目前大多数进入诉讼审理阶段的税收争议案件,由于法官税法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很多证据认定及事实的判定上,不得不倚重税收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论认定意见。由此,与会专家学者一致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
???法院裁判多数依照税务机关建议作出
在此次论坛上,来自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的卢国阳律师披露,按照我国目前税法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秩序保持协调;既要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使得税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这就使得在税收司法环节面临着尴尬困境。一方面,税务案件数量的增加,法院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从而使得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从目前我国法官的专业素质来看,他们大多缺乏税收专业知识,法官在审理复杂的税务案件时,往往是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极大可能按照税务机关的建议做出裁决,将法院的审判权在不知不觉中转移给了税务机关,使得税务机关既是案件的当事人又是案件的裁判者,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充分保护不禁引起人们的广泛质疑。实践中存在着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衔接不当所产生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因此,面对大量复杂的的税务纠纷案件,如何在税收司法中实现公正、及时的审判迫在眉睫。
高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要成立税法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认为,当代国家被称为税收国家,税收已成为国家与公民之间最频繁的联接点。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的秩序相协调,因而税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这种技术性的特征在税法的构成要素的设计及税法实施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正是由于税法异于一般法律之处的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故未经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的人很难胜任审理税务案件的需要。而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税务知识了解不充分,特别是税制改革以后,各项税收制度法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税务纠纷案件的最大障碍,导致税务纠纷常常不能及时受理,增加了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难度。“从美、德等国家的经验来看,单设税务行政法院的主要理由是税收的计算越来越复杂专业,一般法官的知识能力无法介入。”
行政诉讼法修改让涉税诉讼立案成功率增加
今年5月1日,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刘天永介绍,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让涉税诉讼立案成功率增加。比如“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新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立案过程中,即使不立案,也应当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而原告可以据此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该项条款的增加无疑是增大了涉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的成功率,从根本上解决了涉税行政诉讼立案难得问题。
设立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三步走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我国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的设立可以通过“三步走”的战略来逐步落实:首先,将税务司法管辖权在制度上划分至各跨行政区域法院,设立税务案件合议庭,明确税务案件作为一类案件处理;而后,在各跨行政区域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来行使税务司法管辖权;待税务法庭的体系成熟后,再进一步推进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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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保税开征引发税务法院设立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