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晓娟 孙彩萍)6月4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由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起诉郭某的公益诉讼案件,扬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2011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郭某在其位于扬中市三茅镇家中从事铜排电镀锡加工,电镀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经下水道排向后院土壤中。经扬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水中含总铜、总铬指标均超过国家标准,底泥中铜离子超过国家标准。由该加工点排放的废水污染的土壤约12吨左右。该监测报告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废水中总铜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镇江新区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接受扬中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委托,对被告郭某处非法电镀加工点废水污染土壤约12吨进行填埋的无害化处置报价,费用计42950元。被告郭某犯污染环境罪被丹阳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在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中,郭某对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积极全额缴清环境污染清理费用。经过镇江中院调解,原告、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郭某支付环境污染清理费用42950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扬中市环境保护局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以该费用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清理并监督,清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结果报法院备案。
(原标题:镇江审理首起环保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