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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环保局3官员因爆炸案渎职受贿受审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5-03-25 访问:

      法制网记者丁国锋 马超

      3月24日上午9:50,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3名官员因2014年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渎职、受贿出庭受审。《法制日报》记者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现场独家旁听了这三起渎职案件:昆山市环保局原副局长丁玉东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案,昆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仇建军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案,昆山市环保局综合管理科原科长、污染防治科原科长姚亚明涉嫌玩忽职守案。

      法庭上,三名被告人被控明知中荣公司4号厂房(抛光车间)未通过环保验收,却未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责令中荣公司停止生产或使用,致使中荣公司违法使用未经环保验收的除尘系统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处理,埋下了重大的事故隐患,涉嫌玩忽职守罪。此外,被告人丁玉东、仇建军还分别被指控在任职期间,先后15次接受6家公司有关负责人贿赂共计35000元、先后18次接受10家公司有关负责人贿赂共计65000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并无异议,针对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受贿的金额和次数,三位被告的辩护人也并未提出过多的辩论意见。“如果当初知道会发生这么大的事故,怎么也不会放任没有通过环保验收的中荣公司继续生产。”被告人丁玉东说。

      爆炸车间未通过环保验收

      被告人丁玉东,男,1962年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案发前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告人仇建军,男,1966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担任昆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姚亚明,男,1964年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文化,案发前历任昆山市环保局综合管理科科长、污染防治科科长。

      2004年,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4号厂房(抛光车间)从事汽车轮毂抛光作业,并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厂房内的除尘系统,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按规定设置泄爆装置和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对于被告人丁玉东涉嫌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以来,被告人丁玉东担任昆山市环保局副局长,负责分管环保验收、环境监察等工作。2012年,昆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仇建军(另案处理)向被告人丁玉东汇报中荣公司4号厂房未通过环保验收,但被告人丁玉东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中荣公司停止生产或使用,致使中荣公司违法使用未经环保验收的除尘系统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处理,埋下了重大的事故隐患。

      对于被告人仇建军涉嫌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以来,被告人仇建军担任昆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环境监察工作,其在明知中荣公司4号厂房未通过环保验收,且试生产期已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情况下,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提出责令中荣公司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处罚意见,仅向昆山市环保局副局长丁玉东(另案处理)口头汇报了上述情况,致使中荣公司违法使用未经环保验收的除尘系统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处理,埋下了重大的事故隐患。

      对于被告人姚亚明涉嫌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姚亚明担任昆山市环保局综合管理科科长,负责该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2004年至2005年期间,中荣公司4号厂房(抛光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被告人姚亚明未依职责发现并纠正上述违法问题,致使中荣公司长期违法生产。

      2009年4月,昆山市环保局受苏州市环保局委托,对中荣公司含抛光车间在内的改扩建项目进行环保验收。被告人姚亚明作为验收组组长,在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验收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验收;遗漏对抛光车间内除尘系统的验收。直至2009年6月,被告人姚亚明在中荣公司已超过法定试生产期后,仍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也未提出责令停产或使用的纠正意见并上报备案。

      2014年8月2日上午,中荣公司组织员工在4号厂房(抛光车间)进行抛光作业时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共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昆山市环保局未发现并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丁玉东、仇建军、姚亚明归案后,分别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副局长15次共受贿3.5万元

      对于被告人丁玉东涉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丁玉东担任昆山市环保局副局长,利用其负责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等职务之便,先后15次非法收受6家公司有关负责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5000元,并为这6家公司在企业环境污染监管方面谋取利益。

      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丁玉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非法收受昆山市千灯三废净化有限公司股东任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1000元,先后3次非法收受昆山市大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股东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000元,先后3次非法收受昆山市利群固体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000元。

      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至2013上半年期间,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丁玉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非法收受昆山市丰迪复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6000元,先后2次非法收受昆山市三利羊毛碳化有限公司股东毛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000元,非法收受昆山恒申纺织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对于被告人仇建军涉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仇建军在担任昆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环境监察等职务之便,先后18次非法收受等10家公司有关人员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5000元,并为这10家公司在企业环境污染监管方面谋取利益。《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被告人仇建军受贿最多的一笔是2万元,最少的一笔是2千元,而在向其行贿的10家公司中,有5家也向被告人丁玉东行贿。

      被告人丁玉东、仇建军分别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分别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

      对三位被告人的量刑,公诉机关分别建议,判处被告人丁玉东犯玩忽职守罪,刑期在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之间,犯受贿罪,刑期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被告人仇建军犯玩忽职守罪,刑期三年,犯受贿罪,刑期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被告人姚亚明犯玩忽职守罪,刑期三年至四年之间。

      当天上午,三起案件的审理程序已全部完结。据悉,三起案件均将择日宣判。

      法制网(苏州)3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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