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3月12日讯(记者 周衍鹏) 因拒绝环保执法检查,青岛一企业被环保局处以万元罚款,企业不服,遂起诉环保局至法院。12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对该起行政处罚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环保局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企业的诉讼请求。
12日,该起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在市南区法院开庭审理,青岛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礼出庭应诉。经查,2014年10月15日21时,青岛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连夜驱车至城阳区丹山工业园,对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的排污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进行突击检查。结果,执法人员在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青岛浦铁公司保安却以需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检查,局面一直僵持了近10分钟,执法人员始终无法进入厂区,而在这期间,保安则一直与公司相关负责人保持电话联系。
因受对方阻挠,执法人员认为丧失了最佳检查时机,因为即便排污设备在此之前确实没有正常运行,但在被阻挠执法的这段时间里,对方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去重新开启。为此,青岛市环保局遂决定给予青岛浦铁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青岛浦铁公司不服,认为保安的行为只是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存在故意阻挠执法的意图,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青岛浦铁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青岛浦铁公司以公司管理规定为由阻碍、拒绝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已构成拒绝执法检查。
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青岛浦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但事后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青岛市环保局所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其处罚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浦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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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拒不开门被罚,钢企状告环保局)